房縣個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經營用房稅收征收管理辦法(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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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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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印發房縣個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經營用房稅收關于印發房縣個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經營用房稅收征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各管理科室、稽查局: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個人房屋出租稅收征管,促進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鄂辦發200813 號)文件精神,省地方稅務局、省財政廳、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房縣地方稅務局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并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了房縣個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經營用房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 0 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房縣個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經營用房稅2、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個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經營用房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配合城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北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通知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并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凡個人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出租用于居住和經營用房的房屋而發生的應稅行為,適用本實施辦法。第二章稅收管理第三條個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經營用房稅收的納稅義務人為房屋出租人。第四條房縣地方稅務局委托城關鎮所管轄的社區、自然村出租房屋管理部門或流動人員管理機構等部門(以下簡稱代征單3、位)代征個人出租居住和經營用房的房屋稅收。第五條出租人應向出租居住和經營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單位繳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第六條個人出租居住和經營用房的房屋稅收按綜合征收率征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及其他規費。(二)綜合征收率如下:1、對個人出租居住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實行綜合征收率計征稅費。(1)、對個人出租居住房屋月租金收入在 5000 元以下的,按 4%計征房產稅;(2)對個人出租居住房屋月租金收入在 5000 元(含)以上的,按 6.67%計征。其中:房產稅 4%、營業稅 1.5%、城市維護建設稅 0.1%、教育費附加 0.05%、地方教育附加 0.02%、個人所得稅 1%;(3)對個人出租居住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2、對個人出租經營用房(包括門面、寫字樓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實行綜合征收率計征。(1)對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