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范說明」.(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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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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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訂定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訂定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令九十、五、二十二(九十)公壹字第一五二四號九十年五月十日第四九六次委員會議通過一、背景說明緣目前國內房屋價格資訊並不充分,且估價制度尚未建立,而房屋仲介業者因一方面接受屋主委託銷售房屋,另一方面又代表買主向屋主要約或議價之特有的交易制度關係,於成屋買賣過程中,為唯一全盤掌握買賣標的物狀況、買方可選擇的要約方式、買賣雙方的出價及可能成交的價格等交易資訊者,相較買方或賣方而言,明顯居於資訊優勢之地位,致房屋仲介市場之交易相對人具有資訊不對稱之特性。倘房屋仲介業者均能秉持資訊透明及信實服務的行業規範,則將能2、消弭交易糾紛於無形,有益房屋仲介業之發展。然房屋仲介業者為促使交易相對人為錯誤的決定、迫使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或賺取不當利益,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從事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卻時有所聞,例如看板廣告未以法定用語標示建物登記謄本所登載的面積、使消費者誤認提供仲介服務之行為主體、在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得選擇簽署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虛報交易價格賺取差價、不當收取多次服務費、甚至與競爭同業共同決定服務報酬等,而該等行為均具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本質,除將侵害以品質、價格、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公平競爭,或具有商業競爭倫理的非難性外,3、亦將危害房屋仲介業的正常發展。鑒於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係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而為期房屋仲介業者均能明確瞭解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本會爰於現行法令架構下,整編本會八十四年九月六日第二四次委員會議決議之加盟店標示導正、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第二七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與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三八三次委員會議決議之斡旋金行業導正、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三八六次委員會議決議之看板廣告之面積標示導正及房屋仲介業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訂定本規範說明,俾使相關業者知所行止,同時作為本會今後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而自本規範說明發布日起,上開行業導正原則不另引用。二、名詞定義本規範說明所謂房屋仲介業,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三、房屋仲介業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一)聯合行為1.聯合行為之規範:按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