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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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大寶
編號:38342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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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公司管理體系制度規范作業指引文件全套資料合集
1、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編制人 編制日期 審核人 簽發人 修訂記錄修訂記錄 日日 期期 修訂狀態修訂狀態 修改內容修改內容 修改人修改人 審核人審核人 簽發人簽發人 1.1. 目的目的 為了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法確立勞動關系, 促進勞動關系和 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地方有關的勞動人事法規,結 合集團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全體員工。 3.3. 術語和定義術語和定義 3.1. 勞動合同:集團與員工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4.4. 職責職責 4.1. 人力資源中心 4.1.1.負責勞動合同2、的日常管理工作; 4.1.2 負責勞動合同簽訂方案的設計; 4.1.3.負責勞動合同文本的制作; 4.1.4.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的相關組織工作; 4.1.5.負責對集團一方所持勞動合同的保管; 4.1.6.負責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5.5.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 5.1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 5.5.1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 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5.5.2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5.2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和相關約定 5.2.1訂立對象:集團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凡由集團簽發崗位聘任通知的人員均 需與集團3、簽訂勞動合同。具體訂立對象: 集團總部工作的員工; 由集團任命的下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總監; 由集團外派外地下屬企業工作的人員。 5.2.2訂立形式: 5.2.2.1由海爾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向員工簽發崗位聘任通知 ,根據工作需要,以 集團或下屬公司法人主體作為勞動合同簽訂主體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 5.2.2.2勞動合同簽訂主體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代表集團(企業方)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5.2.2.3勞動合同文本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提供,一式二份,集團與員工各執一份。勞 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集團與員工對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或生效條件 另有約定的,從其4、約定。 5.2.3合同簽訂: 5.2.3.1新進員工自報到之日起二周內, 集團應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特殊情況除外) , 首次勞動合同期限原則上不低于一年(特殊情況另行約定) 。當年4月1日(含)以前 報到的員工,合同期滿日期為次年的3月31日;當年4月1日以后報到的員工,合同期 滿日期為第三年的3月31日。 5.2.3.2試用期約定:新員工首次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 5.2.3.3新員工試用期滿,完成評估并轉正后,由集團簽發崗位聘任通知 。 5.2.4合同續訂: 5.2.4.1勞動合同期滿,經集團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由集團人力資 源中心根據員工上一年度的績效考核結果,5、確定續簽人員名單,經集團領導審批后進 行勞動合同續訂工作。 5.2.4.2如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員工繼續上班,集團未 表示拒絕、未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則勞動合同期限延續。延續時間至另行簽訂 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止,但延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的期限。 5.2.5特殊約定: 5.2.5.1服務期約定:凡屬集團出資招聘、培訓或提供住房、交通工具等其他特殊待遇 的員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需規定相應的為集團服務的期限。員工在規定的服務期 內,因個人原因辭職或違紀被集團辭退的,應按約定的違約金作全額或部分賠償。 5.2.5.2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為保守集團商業秘密,在訂6、立勞動合同時,對一些涉及集 團商業秘密的崗位,需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涉及集團商業秘密的員工,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個月通知,脫密 期間員工應調離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5.2.6醫療期:員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因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集團 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期。 5.2.7違約金:集團對簽訂服務期約定和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員工設立違約金。員工如 違反約定,應按約定的違約金作全額或部分賠償。 5.3 勞動合同的期限 5.3.1勞動合同的迄止日期為:自訂立年度的4月1日起,至期滿年度的3月31日止。 5.3.1.1集團擔任中心總經理以7、上(含)職務的人員,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 5.3.1.2集團擔任行政業務部門總經理職務的人員,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 5.3.1.3集團擔任行政業務部門助理總經理以上(含)職務的人員,以及派駐下屬公司 擔任副總經理以上(含)職務的人員,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二年。 5.3.1.4其他員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 5.3.1.5如需對勞動合同期限有特殊約定的,須經集團人事專題會議討論,并上報董事 長、總裁審批后執行。 5.3.2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集團年度績效考核的結果,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整。 5.3.3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人員,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如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可以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8、但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當終止條件出現時,勞 動合同可以終止。 5.4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5.4.1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并采用書 面形式約定。雙方協商不成的,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4.2合并、分立中的合同履行:因機構調整、資產重組或改制而導致的集團系統內全 資或控股企業分立或合并的,原勞動合同按以下原則執行: 5.4.2.1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或部分條款,不發經濟補償金。原勞動合同由分立或合并 單位繼續履行并認可其在本系統內的服務期限。 5.4.3合同的解除: 5.4.3.1協商解除: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9、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符合本制度 第(5.2.5.1)條款規定、且服務期未滿的員工,應按剩余的服務年限支付違約金或賠 償金。 5.4.3.2過失性解除: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被查實利用制假騙取信任進入集團工作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按集團規定可予以辭退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漏集團商業秘密對集團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因吸毒、賣淫、嫖娼、盜竊或者其他原因嚴重影響集團聲譽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5.4.3.3非過失性解除: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通10、知的,集團與員工約定以一個月工資替代通知: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集團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一次)后仍不能勝 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下列重大變化,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1) 因集團業務職能調整需撤銷或合并工作崗位的; (2) 因資產重組、企業改制或經營業務調整等導致無工作任務的; (3) 因崗位操作證件被取消,無法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4) 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5.4.3.4經濟性裁員:集團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11、確需依法裁員的,在向工會或 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集團可以裁減人員, 解除勞動合同。 5.4.4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被確認為完全或大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的(但經與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集團按規定支付傷殘補助金 的例外) ;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5.4.5員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 企業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12、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 件的; 員工自費考上全日制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5.4.6員工合同解除的提前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提出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 形式通知集團。 5.4.7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 合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員工退休、退職、死亡的; 企業方因故破產、解散、歇業或撤銷的; 實際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 員工任職資格喪失,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其不具備任職資格的; 員工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集團按照規定支付 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5.4.8經濟補償:集團根據法律法規中對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13、濟補償的相關規定,處理 經濟補償事宜。 5.5 法律責任 5.5.1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 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5.2雙方簽訂服務期或保密專項協議的,因員工原因造成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應按協議或集團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5.5.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由集團與員工雙方協商解決,也可按法律的規定申 請調解、仲裁或起訴。 5.6 附則 5.6.1.本管理辦法經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有關的解釋權歸集團人力資源中 心。 5.6.2.本管理辦法如有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 則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執行。 6.6. 支持性文件支持性文件 無 7.7. 相關記錄及表格相關記錄及表格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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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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