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公務車輛管理暫行規定(4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大寶
編號:38413
2021-01-20
4頁
51KB
該文檔所屬資源包:
房地產開發公司管理體系制度規范作業指引文件全套資料合集
1、公務車輛管理暫行規定公務車輛管理暫行規定 編制人 編制日期 審核人 簽發人 修訂記錄修訂記錄 日日 期期 修訂狀態修訂狀態 修改內容修改內容 修改人修改人 審核人審核人 簽發人簽發人 1.1. 目的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對*地產集團固定資產重點設備的協調管理,合理有效配置資 源,集團將逐步實行公務車輛管理的統一制度。現就集團公務車輛的配置、使用、更 新審批作如下暫行規定。 2.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本暫行規定適用集團及下屬公司。 3.3. 術語和定義術語和定義 公務車輛是指集團及下屬公司用于行政事務、接待、業務聯系的車輛; 4.4. 職責職責 4.1 總裁辦公室負責集團公務車輛的管理、協調、采購2、; 4.2 人力資源中心按相關規定確認配車人員名單或私車公用的補貼標準; 4.3 總裁辦公室、成本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負責公務車輛購置、更新的審核; 4.3 集團領導負責批準集團及下屬公司公務車的購置、更新; 5.5. 工作要求工作要求 5.1 購置、配用原則 5.1.1 集團公務用車的購置、配用、更新須嚴格執行公司規定,堅持合理、節約的原 則,有序、規范地進行運作。 5.1.2 集團下屬公司因工作和業務的需要,可以申請配備公務用車,經集團總裁辦公 室核定后報集團領導批準。 5.1.3 集團下屬公司原則上可購置、配用公務車輛不超過 3 輛;區域性總部或生產型 企業的公務用車,經集團領導同意,3、可適當增加。 5.1.4 集團下屬公司在籌備期間的工作用車,可先由集團總裁辦公室在可調劑的前提 下提供借用車輛,待下屬公司工商注冊完成后歸還所借車輛,另行申請購置車輛。 5.2 車輛配用范圍 5.2.1 集團總部中心總經理以上人員(參加車改的人員除外)可以配用公務車。 5.2.2 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的人員,可以配用公務車。 5.2.3 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集團領導批準后, 可以配用公務車。 5.2.4 集團總部人員兼任下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可以配用公務用車。 5.2.5 屬于配車范圍的人員,如私車公用的可予以補貼,補貼標準由集團人力資源中 心按相4、關規定確定。 5.2.6 未列入配車范圍的人員不再配用公務車,如需公務用車,按集團公車使用管 理辦法執行。 5.3 車輛配用標準 5.3.1 集團總部中心總經理以上人員的配用車輛在集團現有車輛內盡量調劑解決,如 調劑不成則另購新車,標準報請集團批準后確定。 5.3.2 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的人員,公務車配用標準控制在 30 萬元以內 (含購置稅、內裝飾費用)。 5.3.3 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的人員, 公務車配用標準控制在 25 萬元以內 (含購置稅、內裝飾費用)。 5.3.4 集團總部人員兼任集團下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可按集團所屬企業車輛 配用標準執行。 5.3.5 5、因工作需要, 集團下屬公司可適當配用 1-2 輛業務接待用車,車型原則上為桑 塔納 3000 型或商務車,特殊情況可報請集團審批同意后實施。 5.4 辦理程序 5.4.1 公務車購置、配用、更新要嚴格按本規定執行,可以配用公務車人員的名單由 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確認,不符合本規定配用范圍的車輛應予以收回。 5.4.2 需要購置、更新車輛時,集團下屬公司須提出申請,列明車型、車價、數量、 用途等內容,由集團總裁辦公室、成本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審核后報集團領導批 準,購車費用下屬公司須列入當年度的財務預算內。 5.4.3 經批準購置、更新車輛,要嚴格按批準的標準辦理,集團下屬公司不得自行追 加費用或擅自提高標準。 5.4.4 配用車輛的日常費用由使用人所屬企業按相關規定報銷。 5.4.5 集團下屬公司如需向集團借用車輛,可經集團領導批準后,由總裁辦公室與借 車單位簽訂借用協議,借用期間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借用單位自理。 5.5 其它 5.5.1 本暫行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參照集團的相關規定研究解決。 5.5.2 本暫行規定由總裁辦公室負責解釋。 6.6. 支持性文件支持性文件 無 7.7. 相關記錄及表格相關記錄及表格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