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地產稅收管理暫行辦法(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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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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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房地產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房地產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房地產稅收征管,以營業稅為主線,實現對房地產稅收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省境見風使舵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所涉及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部、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2、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第四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30 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的,應按規定向土地及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報驗登記或稅務登記手續。主管地稅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登記申請后,應及時辦理登記。第五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上地及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第六條納稅人應按照稅務3、機關的規定,領購、開具、保管和取得稅務機關統一監印制的發票。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取得第七條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土地所在地的等級范圍和稅額標準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耕地的,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非耕地的,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第八條納稅人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應按照“權利許可證照”繳納印花稅。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批準文件復印件,并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將土地使用稅的相關信息錄入征管資料,并更新城鎮土地使用稅數據庫資料。各級地稅機關應主動與上地管理部門進行信息交流,利用土地使用權交易信息,及時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土地坐落位置、價格
合同表格
上傳時間: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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