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建房管理辦法(5頁)(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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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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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昌市居民個人建房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區居民個人住房建設規劃管理,規范居民個人建房規劃審批程序,方便群眾,有效制止個人違法建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許昌市城市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居民個人住房建設是指在許昌市城市市區范圍內居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城市市區包括許昌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主城區、魏都民營科技園區、尚集組團和鄧莊組團四個部分。第三條許昌市建設委員會是許昌市城市市區內居民個人建房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內居民個人建房的規劃管理實行市、縣(區)、辦事處、社區四級管理體制。第四條任2、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規劃管理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審批原則第五條城市市區的居民個人建房實行分區管理、分級審批制度。(一)北外環以南,清泥河以東、許由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的范圍內為嚴格控制區,該控制區內原則上不再新批個人建房,居民個人住房確屬危房的,只允許在原址按原規模進行翻建,不得擴建。該區內的居民個人建房由所在地辦事處城管所提出初審意見,經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后報市建委審批。(二)嚴格控制區以外的規劃市區范圍內,應控制個人住房建設。此范圍內的居民個人建房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區)政府自行審批。(三)城市市區外近郊區的居3、民個人建房由各縣(市)、區自行審批。第六條在規劃市區的建成區內,個人一律不得申請新征土地進行個人建房。在城市市區以外近郊區,對于現有住宅不能滿足居住要求的村民,需申請新占基本農田以外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按照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進行控制。第七條因全部或者部分出賣、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難或將原居住房屋改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請新建、擴建。第八條控制居民個人住房建設規模,建筑風格應力求突出許昌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第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審批個人住房。(一)文物古跡、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范圍內;(二)城市主、次干道兩側、河道綠線范圍內;(三)城市近期改造的區域;(四)已確定的規劃拆遷區域;(五)影響環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設施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