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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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08966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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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xx保險公司xx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附條款、其他保險憑證及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第二條:投保條件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登記姓名后,以團體為單位,由所在施工企業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團體作為投保人,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向xx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凡符合條件的投保團體成員人數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員必須全部投保,投保團體成員人數多于8人的,投保成員必須占團體成員總數的75以上。2、第三條:保險責任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及與建筑施工相關的工作時,因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所負的保險責任終止。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造成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殘疾程度,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給付相應的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3、事故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三、被保險人因公外出期間或乘坐本單位交通車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傷害的,本公司也根據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四、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的保險責任終止。第四條:責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二、被保險人蓄意違章、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險人斗毆、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險人受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