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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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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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 總則第一條 旅游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酒店、營業所、飯店等職員(以下統稱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保證、薪給、休假、差勤、考核、出國訓練、獎懲、退休等悉依本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之職員,系除按日按件計資之作業員及按月計資之守衛、廚司、司機、雜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專業技能者,并經以職員任用者為限。第三條 職員以外作業人員之管理規則另定之。 任免第四條 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報酬,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核定,組長、領班及一般職員由經理報請總經理核定之。第五條 本公司職員任用除技術人員可由各單位向總經理報備,自行甄選,再行報請總經理核定外,其他職員概由2、公司統一甄選。第六條 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等事項,均以書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公布。第七條 本公司所屬各部門需要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由各主管呈請總經理、董事長核準后,交總務部公開召募。第八條 凡本公司新進之職員,無論公開召募或親友之介紹,均應先書寫自傳一份、履歷表一份(貼兩寸半身照片)經初選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試。第九條 本公司新進職員之考試,依下列方式列之。(一)面試:分面談及口試。(二)筆試:分專業及一般商業知識。(三)測驗:性向測驗。第十條 經筆試合格后,得依成績之先后及專業之需要,通知參加面試。第十一條 面試者應注意下列各項:(一)要盡量使應征人員感到親切、自然輕松;(二)要了解自己所要3、獲知的答案及問題點;(三)了解自己要告訴對方的問題;(四)要尊重對方的人格;(五)將口試結果隨時記錄于口試記錄單內。第十三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之任用,均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及工作之需要為原則。第十四條 凡參加口試成績優良者,由申請單位主管決定錄用后,即交由人事部門通知報到試用。第十五條 凡經通知報到試職人員,應先辦理以下各項手續:(一)繳驗學歷及經歷證件復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張;(二)填寫人事資料表;(三)填寫服務志愿書一份;(四)保證書一份;(五)撫養親屬報告表一份。第十六條 凡經甄選合格之人員,應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報到,尚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須申請延緩報到,否則即以棄權論處。4、第十七條 本公司各級新進職員之試用期限均為40天。第十八條 在試用期間內,如有任何一方對試用情況不滿,均可隨時終止試用,試用期滿雙方認為滿意時,由人事部門簽報總經理,正式通知任用。第十九條 凡經正式任用之職員,均由公司發給任職書。第二十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概須依本節之規定,覓具保證人。保證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并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為限。(一)鋪保:資本充實,并經合法登記之工商店。(二)個人保:1.有正式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2.擔任委員級以上之公務人員。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新進職員,應于辦妥保證書及服務志愿書后方得報到。第二十二條 凡經管現金、有價證券、票據、器材、產品及倉儲人員之保5、證,限于鋪保,并經本公司認為確有保證能力者。第二十三條 職員之保證書得由人事單位每年對保一次,如有必要時得隨時對保,如有發現保證人情形變更時,須重新覓保不得異議。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之責任,如保證書所列各項。凡被保證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及追償的責任。(一)營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為致本公司受損害;(二)積欠公款不清者;(三)虧蝕公款公物者;(四)棄職潛逃者。第二十五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以書面報告人事單位,并限于一個月之內另覓妥保證人,重填保證書。(一)保證人死亡者;(二)本公司認為有換保之必要時;(三)保證人遷離國外地區者;(四)保證人退休;(五)保證人喪失保證6、能力者。第二十六條 保證人如欲退保,應直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后,被保證人應即覓新保證人,填妥保證書后,原保證人始能解除責任。第二十七條 依規定換保時,對于換保以前之責任,仍由原保證人負責。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職員離職時,須經一年以后,并經查明確無未了事項,始得發還保證書,在未發還保證書之前,保證人之責任仍然有效。第二十九條 職員舞弊其應賠償之責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機關辦理外,應扣除其在職應得之一切利益,其不足之數由保證人賠償。第三十條 本公司之職員,如因公務上之需要或能力與所任職務不合時,可隨時遷調其職務,或調至本公司所屬其他單位服務,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交接。第三十一條 調職分升調與7、平調兩種,在同一部門內之調職,以單位主管人員之許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門備案,不同部門之調動須經有關部門主管的同意,由人事部門執行。第三十二條 各級職員接到調職之通知后,應于指定期限內辦妥移交手續,履行就職。第三十三條 凡個人感到工作不適合或無法勝任時,可申請調職,但未經核準前不得擅離現職或怠工。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各級主管人員,可由正式專業人員兼代,但免除兼代時,仍回其本職。第三十五條 凡因調遷而變動其職務時,其薪給應由調動之日起重新核定。第三十六條 凡因兼代職務而加發之職務加給,在免除兼代職務后,無論任何原因均應回復原職原薪。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職員之解職分為辭職、免職、停薪留職、資遣、退休及當8、然解職六種。第三十八條 各級職員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填具辭職書呈請辭職,但辭職人員必須呈準并辦理移交后,始得離職。第三十九條 本公司職員辭職手續如下:(一)一般職員之辭職須經單位主管呈經理簽準;(二)(組長級)主管之辭職,須由經理專呈總經理簽準;(三)主任級以上各級主管之辭職,須由經理、總經理專呈董事長核準;第四十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免職:(一)年終考績不及格及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二)連續曠職三日或年累積六日者。(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擅取傭金者。(四)辦事不力,疏忽職守有具體事實,其情節嚴重者。(五)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者。(六)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公司印信者。(七)9、代人及托人打卡簽到三次者。(八)威脅主管及撕毀、涂改公司文書者。(九)私營事業與公司有利益沖突者。(十)盜竊公物者。第四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退職或視為自動退職。(一)停職期限屆滿未再受聘請者;(二)觸犯刑法被扣押三個月以上或判刑者;(三)身心衰弱恢復健康困難者;(四)年滿60歲者;(五)因業務上之需要及緊縮業務所生之冗員。第四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照規定予以停薪留職。(一)入伍服役者;(二)久病不愈滿6個月以上者;(三)其他特殊情形經呈請核準者;第四十三條 職員申請退休或命令退休其辦法另定。第四十四條 職員死亡為當然解職,其撫恤辦法另定。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10、可資遣部分職員。(一)因業務之緊縮時;(二)全部或部分停業時;(三)因不可抗力之事件須停業一個月以上時;(四)對本身工作不能勝任者;(五)經醫生證明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礙工作及公共衛生者。第四十六條 依前條規定資遣之人員應事先預告,預告之方式如下:(一)在本公司服務滿三個月而未滿一年者,應于20日前告知。(二)在本公司繼續服務一年以上而未滿三年者,應于30日以前告知。(三)在本公司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應于40日以前告知。第四十七條 凡接到資遣之預告者,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二天。第四十八條 本公司資遣之職員,除發給當月應得之薪給外,得依勞動法付資遣費。第四十九11、條 凡因懲戒而開除,或未依規定辭職而離職者,不適用本節之規定。 薪津第五十條 本公司有關薪津之訂定、計算、發放,均依本章各節之規定辦理。第五十一條 本公司依實際情況由各部經理及人事主管于年終組成考評委員會,就各單位主管提出之年度總考績作一適當評價,力求公平合理,并作為薪津與年終獎金核定之依據。第五十二條 對于薪津之政策及計算,應使各級職員均能熟知薪津之差別,應能確切的反映其所負工作之難易、責任之輕重,借以激勵各人愿意擔任較重要之工作。第五十三條 本公司薪津分下列各種:(一)本薪:各級職員之本薪如下表所列,除非物價波動特大外,原則上不予變動。(二)生活補助費:系本薪以外,因物價過高所給予之生活補12、助,每年均得隨物價指數調整。(三)職務津貼:各級職員均按其責任之輕重發給職務津貼。(四)房屋津貼:男性職員于服務滿一年者,婚后可發給房屋津貼。(五)夜班津貼:系生產單位,須在夜間工作者,始得發給之。第五十四條 本公司之職位分一般職員、領班、組長、副主任、主任、經理等職位,各職位分為四等,各等分為十級。第五十五條 各職位等級之薪津,悉依本條之規定辦理,其標準如下: 第五十六條 各職位等級之津貼如后:(一)各職位等級一律按月給予生活補助費1700元,必要時得隨物價指數調整之。(二)男性職員于服務滿一年者婚后按月加給房屋津貼1200元。(三)ZK(職務津貼: 一般職員:700元 領班:1700元 組13、長:2200元 副主任:3200元 主任:4200元 經理:4700元(四)夜班津貼:每次50元。第五十七條 新進職員之薪津計算按核定之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實際到職之天數為應得額。第五十八條 離職職員其服務滿三年以上者,離職之日期在當月17日以后者,給予全月之薪津,不滿三年者,按日計算。第五十九條 凡服務滿一年后結婚者其房屋津貼之計算,結婚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前者給予全額,16日以后者,給予半額,凡已婚而服務屆滿一年者,按其到職之日期在16日以前全額給予,16日以后者半額給予。第六十條 本公司職員在請假期內,其薪資之計算如下:(一)事假:經主管核準者,請假期間薪資照給,但超過全年規定期限應14、于年終獎金內扣減薪資(標準列后),未經核準而擅離職守者,以曠職論,曠職一天于年終獎金內扣減600元。(二)病假:病假期內薪資照給,但超過全年規定期限應于年終獎金內扣減薪資,參照第九十八條。(三)婚假、喪假、生育假、公假在未超過期限者照發,逾限若續假,應予事先以事假申請核準,否則以曠職論。(四)公傷假在規定之療養期間內照發。第六十一條 本公司薪津之發放,當月16日發放上半月之薪津,次月1日發放下半月薪津,遇假日順延。 服務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忠心服務,接受主管之命令指揮及監督,誠實勤勉地執行職務。第六十三條 本公司職員除因組織規程所劃分之職位外,其任何部門及任何個人之工作并15、無貴賤之分,其人格平等,應互相尊重,不得冷言冷語中傷他人。第六十四條各級職員均應按規定時間簽到簽退,不得任意曠職、遲到或早退,但特別原因經核準者不在此限。第六十五條 各級職員均有值夜及假日值班之責(其值夜及值班之日程表另訂)。如因事不能到班者,應事先委請代理人,或與他人調班,凡無故不到者,均以曠職列入考績,值夜及假日值班者,于翌周內分別給予輪休。第六十六條 各級職員每日應辦之事項,必須當日辦理清楚,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理完竣,仍應加班趕辦,如系有時限之事項主管命令加班,不得借故推諉。第六十七條 除辦理本公司之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之名義,凡對外傳播、發表、公告等事業,非經本公司簽準,任何人16、不得擅自發布。第六十八條 本公司職員不得兼營其他事業,亦不得對外泄漏業務機密。第六十九條 各級職員的言行操守,應誠實、謙潔,不得有放蕩奢侈的行為,對公司之財物應愛護運用,不得浪費或任意毀損。第七十條 各部主管就其范圍內所屬職員,依其工作之適應性、能力、學識等實施工作輪調,以資隨時訓練人才及儲備人才。第七十一條 本公司職員由本公司免費供膳,單身者供宿。第七十二條 本公司職員每天以工作七小時為原則,每周工作五天。第七十三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之工作時間如下:上午八時半至12時,下午2時半至6時。第七十四條 在規定之工作時間內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第七十五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必須遵照規定,于上班前17、簽到或打卡,下班后簽退或打卡。第七十六條 上班之時間以工作所在地之時鐘及打鈴為準。第七十七條 逾規定上班時間后15分鐘內簽到或打卡者為遲到,15分鐘后為曠職,在規定下班時間提前簽退或打卡者,無論時間之長短以曠職半天論。第七十八條 凡到遲到原因為交通事故者,可取具證明或同一方向共同遲到之同事簽證,得簽請注銷遲到記錄,但乘坐公司交通車者,不在此限,遲到四次于年終獎金內扣減300元。第七十九條 凡因不可抗力之災變,阻礙無法上班有實事證據者,可以電話報備,并得請同事代填請假單,則不以曠職論。第八十條 各級主管如因公必須外出半日以上者,應取得上級主管之同意方得離開,否則以曠職論。第八十一條 凡遲到四次以18、曠職兩小時論,曠職在兩小時以內者,均以兩小時計算,超過兩小時以半天論,上下午應分別計算。第八十二條 除經事先報備,請假及特殊事故外,其曠職記錄概不得借任何理由申請注銷。第八十三條 凡代人及委人簽到或打卡者,一律以曠職一日論。第八十四條 凡簽到或打卡而不到勤者,記大過一次。 請假第八十五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請假,均依本規定辦理,并按請假之事實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婚假、喪假、產假及特別假七種。第八十六條 各級職員請假均應依規定填寫請假單,必要時得附有關證件,經由各單位主管簽奉核準后,交人事部門登記。第八十七條 任何假別其請假時數以半小時為起訖單位,凡不足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超過半小時而不足一小時19、者,以一小時計,余類推,并以八小時為一日計。第八十八條 職員請假不得托人以口頭為之,均應親自先行辦理請假手續,但因患疾病或特別事故不能事先請假者,應由本人或其家屬于事后三日內辦理補假手續,否則以曠職論處。第八十九條 凡請假之前一日已連續工作滿五日者,其應得之輪流公休可照休,凡輪流公休在請假期內,或在請假期之后,均列為請假日計算。第九十條 各級職員請假必須有職務代理人,并經職務代理人簽章方可,若其職務重要,假期較長者,應簽請主管派人代理。第九十一條 凡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而需要請假者,得依本節之規定辦理。第九十二條 同一部門內職員請事假每天不得超過1/3。第九十三條 職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全年事假累20、積以六日為限,其超過之天數,及未達限定之天數均于年終獎金內按每天增或扣其底薪1/30,列入年終考績計算。第九十四條 申請事假之手續,依第一節辦理,但特別事故經核屬實不受此限。第九十五條 服務未滿一年者,其事假之天數,按到職之天數比率計算。第九十六條 本公司職員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第九十七條 病假連續在三天以上者,應附醫師出具之證明,否則以事假論。第九十八條 本公司職員凡服務滿一年以上,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16天,其超過之天數及未達限定之天數均于年終獎金內按每天增或扣其底薪1/60。第九十九條 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其到職之天數比率計算。第一條 凡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者,得簽請總經理核準后21、給予特別病假,以六個月為限,薪津照發。如六個月仍未痊愈,得停薪留職六個月,期滿仍未痊愈,作為自動辭職。第一一條 凡經核準之特別病假,其假期不列入考績記錄,亦不影響年終獎金。第一二條 人事管理部門對所附之醫師診斷證明有疑問時,可由公司指定之醫院再行檢查。第一三條 凡本公司職員結婚,可請婚假九日,期滿不得繼續以特別假或事假為之。第一四條 婚假期中遇有例假,亦作婚假計算,不得請求補給假。第一五條 凡合法之再婚,亦得享受本節之給假。第一六條 凡經核準之婚假,均不列入考績記錄,亦不影響年終獎金。第一七條 本公司職員的直系親屬承重祖父母、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喪亡,可請喪假九日,唯三歲以下之子女喪亡22、可準喪假四日。第一八條 凡本公司職務的旁系親屬外祖父母、叔伯、及胞兄弟、姐妹的喪亡得準喪假4日。第一九條 凡經核準的喪假,均不列入考績,亦不影響年終獎金。第一一條 凡在本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女性職員,因生育得準產假66天;如系小產凡在三個月以內給休養假九天,三個月以上給假30天。第一一一條 凡經核準之產假不列入考績記錄,亦不影響年終獎金。第一一二條 凡本公司男性職員因兵役檢查、教育召集、點閱召集,均得依規定之日期給予公假。第一一三條 凡因政府指派之私人勞動、證人、簽定人之出庭需要請假者,得請私事公假。第一一四條 凡參加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者,得請私事公假。第一一五條 任何公假或私事公假,均需繳驗23、有關證件,否則概以事假論。第一一六條 凡經核準之公假及私事公假,均不列入考績,亦不影響年終獎金。第一一七條 本公司職員按其服務年資,每年給予一次特別休假,其休假之天數如下列規定:(一)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給假8天。(二)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給假11天。(三)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給假15天。(四)服務滿10年者,每一年加給一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第一一八條 特別假之年資計算,以元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中間到職不予計算。第一一九條 凡在前一年度內,事假、病假合計超過26日者或有記大過之處分者,或留職停薪者,均不予特別休假。第一二條 特別休假之核給,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24、內,于每年初排定,呈請總經理核準后,依次分別休假,但遇有事實需要可臨時變更其休假之順序。第一二一條 特別休假請準后,始得休假,如因緊急事故,主管可令其縮短或取消休假,俟后再行補假。第一二二條 凡未休假或因事實需要奉令照常工作而補假者,得按其未休假之天數,按月之底薪被除以30于年終發給代金。第一二三條 申請特別休假,如因業務上之需要而又無人代理,致無法休假者,可比照前條辦理。第一二四條 凡請事假、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可以特別休假抵充。第一二五條 凡經核準之特別休假,不列入考績記錄,亦不影響年終獎金。 考核第一二六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之考績,除副經理級以上依公司章程辦理外,其他職員分為期中考績及期25、末考績二種,期中及期末考績之平均數為年度考績。第一二七條 本公司考核各級職員成績之記錄,作為升職、升級、調遷、退職、核薪及發放年終獎金之重要依據。第一二八條 各級職員之考核成績記錄,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總經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閱。第一二九條 經辦考績之人員應嚴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觀之立場評議,不得泄漏或循私,違者分別懲處。第一三條 本公司編制內各級職員遇有出缺或公司擴編增加員額時,凡考績優異人員,概應予優先遞補。第一三一條 本公司考核工作為組長考核一般職員,主任考核組長及副組長,經理考核主任、副主任,經理級人員由總副經理考核。第一三二條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級主管對所屬職員平日之工作、26、能力、品德、學識、服務精神隨時所作之嚴正考核,并記錄于期中及期末考績表內,作為年度考績計算資料。第一三三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期中考績應于當年7月1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績應予翌年元月1日以前完成之。第一三四條 凡有下列事績之一者,視其原因、動機、影響程度報請升級、記大功、記功、嘉獎、晉級之獎勵,并列入考績記錄。(一)對本公司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并經采行而獲顯著績效者。(二)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險搶救,保全本公司重大利益者。(三)對有危害本公司產業或設備之意圖,能預選覺察,并妥為防護消滅,因而避免損害者。第一三五條 凡有下列事實之一者,視其情節之輕重,報請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降級等處罰,并27、列入考績記錄。(一)行為不檢,屢誡不聽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二)遇特殊危急事變,畏難逃避或救護失時,致本公司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者。(三)對可預見之災害疏于覺察或臨時措置失當,致本公司遭受不必要之損害者。(四)對本公司之重大危害,因徇瞻顧或隱匿不報,因而怠誤事機致本公司遭受損害者。第一三六條 人事部門應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將各級職員之勤惰及獎懲資料填妥送請總考。第一三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年度考績:(一)到職未滿半年者;(二)留職停薪及復職未達半年者;(三)已征召入伍者;(四)曾受留職察看之處分者;(五)中途離職者。第一三八條 不得參加年度考績之人員,仍應填具勤惰及獎懲資料備查,但應注不參加考核28、字樣及原因。第一三九條 第一三七條所稱之不得參加年度考核人員,除經四、五項留職察看及中途離職者,不發年終獎金外,其第一、二、三項得酌予獎勵。第一四條 年度考績依成績分下列五等。一等:90分以上,年度考績滿90分以上者,列為一等升職一級,或加薪10級。二等:80-90分,年度考績在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列為二等加薪5級。三等:70-79分,年度考績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列為三等加薪3級。四等:60-69分,年度考績在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列為四等加薪1級。五等:59分以下,年度考績未滿60分者,列為五等薪資不作調整。第一四一條 凡當年度內曾受獎勵或懲戒者,其年度考績應增減之分數依下29、列規定:(一)記大功一次加10分,記功一次加5分,嘉獎一次加2分。(二)記大過一次減10分,記過一次減5分,申誡一次減2分。第一四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一等。(一)曾受任何一種懲戒。(二)遲到或早退共達10次以上者。(三)請假超過限定日數者。(四)曠職達一日以上者。第一四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入一等及三等。(一)在當年度內曾受記過處分者。(二)遲到或早退20次以上者。(三)曠職二日以上者。第一四四條 請假、遲到、早退及曠職除前兩條之規定外,并依下列規定扣減年終獎金。(一)事假:每超過一次于年獎金內扣減其底薪1/30。(二)病假:除經特準者外,每超過一次于年終獎金內扣減其底薪1/60。(三)曠職一天,于年終獎金內扣減600元。(四)遲到四次于年終獎金內扣減300元。第一四五條 本辦法呈經董事長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