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區電力配套工程設計合同(1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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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2029
2022-06-16
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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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編號: ) 工程名稱:xx安置區電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線間隔、10千伏接續工程 工程地點:離石 呂梁新區 合同編號: 設計證書等級: 發包人:xx 設計人:xx使 用 說 明1.本合同范本適用于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及所屬各分公司委托設計(包括招標設計和非招標設計)合同的簽訂。2.當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時無約定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注明“無”。3.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相應內容的具體闡明、修改和補充,條目應相互對應。如果在專用條款中無特殊說明,則應按通用條款的規定執行。4.當事人的其他約定或補充,可由當事人于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不得直接對合同通用條款進行變動。 第一部分 協議書2、發包人(全稱):xx設計人(全稱):xx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其他有關建設工程設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建設工程批準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鑒于發包人擬建設xx安置區電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線間隔、10千伏接續工程(工程名稱),并通過xx年4月26日的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接受了設計人以人民幣5.8萬元(合同價款)為本工程施工設計階段設計所做的投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1、本協議書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術資料。 三、設計人向發包人承諾,保證全面按本合同約定完成本階段工程設計及工地設計代表服務工作。四、發包人向設計人承諾,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雙方簽字蓋章 之日起生效。六、合同簽訂: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合同簽訂地點: xx 發包人:(公章) 設計人:(公章)地址: 地址: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號4、: 帳號:電話: 電話:傳真: 傳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詞語定義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合同”:指本合同條款(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招標文件等。 (2)“發包人”:本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設計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3)“設計人”:本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人接受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4)“雙方”:“發包人”和“設計人”的合稱。 (5)“投標書”:指設計人為工程向發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條款規定并為中標通知書所能接受,為工程而作的有報價的建議書。 (6)5、“中標通知書”:指招標機構正式確認設計人中標的信函。 (7)“工程”:合同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8)“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條款,用以支付設計人為完成設計及有關工作應付的總金額。 (9)“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0)“補充或變更協議”:在本合同簽訂后,結合具體工程,發包人和設計人另行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2)“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第二條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26、)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術資料。所有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時間發生在后的文件內容為準。 第三條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時間發生在后的文件內容為準。合同文件使用語言文字、標準及規范和適用法律 第四條 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書寫和解釋、說明。 第五條 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專用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第六條 本工程設計的依據是: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托書或招標書及中標通知書;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的基7、礎資料;3、專用條款第七條約定的設計人采用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第七條 設計中必須使用專用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專用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地方標準、規范。 第八條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無償提供中文譯本或英文本。發包人責任 第九條 發包人應尊重設計人根據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設計工作的權力,不應提出與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相抵觸的要求。 第十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一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分階段向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 第十二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8、,發包人負責對外協議的聯系工作,并簽訂或取得與工程建設及將來運行有關的土地征用、燃料、運輸、灰場、水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設備等(如需要)協議、合同或有關文件。第十三條 在輸變電工程可行性階段設計中,發包人負責簽訂與設計有關的土地征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等方面的協議、合同或有關文件,并在協議、合同或文件的簽訂前,協助和配合設計人同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協商、談判工作。 第十四條 發包人需保護設計人的設計版權,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 第十五條 當發包人聘請設計監理時,應明確所賦予設計監理方承擔的義務或9、責任、行使的權利或工作范圍,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設計監理方無權變更或免除設計人在合同中的任何義務或責任。設計監理的任何建議、檢查、確認、同意、批準或類似行為,不應變更或免除設計人的責任。設計人責任 第十六條 設計人按照國家及行業現行的標準、規程、規范、技術條例進行設計工作,嚴格掌握設計標準,控制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 設計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十二條約定的項目內容、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及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并對委托范圍內設計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設計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投標書中有關質量方面的承諾進行設計的組織和具體實施,保證設計質量。第十九條 設計人應按國家、10、行業規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設計服務工作。第二十條 設計人應依據合同,接受發包人聘請的設計監理方的監理。 第二十一條 若設計人按投標書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部分工程設計工作時,設計人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應將分包合同的副本送交發包人,分包部分設計工作量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30。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時以本合同為準,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設計人任何義務和責任,分包方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設計人的違約或疏忽。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條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技術經濟資料等基礎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11、廠或供應商。第二十四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二條負責有關工作時,設計人應予以協助和配合。第二十五條 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三條負責簽訂之前,與有關單位的聯系以及合同或協議的協商、談判工作,應當由設計人負責。設計工期 第二十六條 雙方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參照原電力工業部頒布的電力工程勘測設計工期定額,協商確定設計工期,具體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審查、確認 第二十七條 設計人應按國家及行業現行有關規定呈交符合各相應設計階段內容深度和要求的圖紙文件供審查之用,發包人負責審查的安排,審查費用由發包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后,參加有關上級審查,并根據審12、查結論,負責不超過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必要修改補充。若因審定結論對設計原則有重大變更而需對設計進行重作或重大修改時,雙方需另簽補充或變更協議。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對施工用設計圖紙可進行確認并組織會審工作,也可單獨進行確認或組織會審工作。 第三十條 根據確認或會審意見,如屬非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的返工,其增加的設計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如屬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的返工,則不應增加設計費用。第三十一條 其它服務:設計人可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委托,進行專用條款第三十一條明確的其他工作,并另行收費。 設計文件交付、現場服務 第三十二條 設計人根據雙方商定的項目內容、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及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13、設計文件。設計文件以設計人交付的書面文件為準。設計人還應向發包人附送載有設計內容的電子文件。 第三十三條 設計人應配合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核算費用,參加試車考核和工程竣工驗收,參加有關隱蔽工程驗收,并根據工程情況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第三十四條 雙方應對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調試階段的設計人現場服務人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發包人另有要求需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第三十六條 在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發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訊和生活條件,費用由設計人14、承擔。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七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的應做調整: (1)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遇設計收費政策調整,且該收費調整是強制性規定,則應按規定相應調整合同價款,雙方應以補充或變更協議予以確認。(2)當工程建設工期與招標階段預計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別較大時,應設計人要求,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第三十八條 合同定金支付:合同生效后,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合同開始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第三十九條 合同價款支付: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九條約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用。 第四十15、條 其他支付:發包人應根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和委托,向設計人另行支付因其他服務發生的費用。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發包人或設計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二條 根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九條,發包人每逾期支付一日,按應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二承擔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總額最高為應支付金額的10%。第四十三條 因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損失的,由設計人繼續完善設計工作,并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第四十四條 由于設計人設計遺漏或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五條 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按本合同專用條款16、第十七條約定,逾期交付設計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向發包人支付逾期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非設計人原因導致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未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錯誤,或對所提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或追加工作量的補償。 第四十七條 根據通用條款第十條,發包人提交資料及文件超過約定期限30日以內,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約定期限30日以上時,雙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第四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非設計人原因導致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17、除合同,設計人已開始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非發包人原因導致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的,除應全額退還發包人已支付的設計費外,還應賠償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爭議與索賠 第五十條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電力行業主管部門請求調解;若調解不成,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除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有規定外,仲裁費或法院的案件受理費應由敗訴方承擔。 在仲裁或法院審理期間,除與爭議有關的部分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當18、一方向另一方索賠時,應有正當索賠理由及相關證據,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1)索賠一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0日內,向對方發出索賠通知;(2)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日內應給予書面答復,并可要求索賠一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3)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日內未予書面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第五十二條 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變更或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五十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第五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其它 第五十19、五條 當工程有引進項目或外購設備材料的設計工作時,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根據需要可吸收設計人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第五十六條 保險(如有時):發包人辦理發包人人員的生命財產和設備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設計人辦理自己在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有關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 第五十七條 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采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或變更協議,補充或變更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雙方義務履行完畢時止。 第六十條 20、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為一式四份。正本由簽字各方分別保存兩份,并按專用條款約定制作副本份數。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應按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合同副本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工作由發包人負責完成。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七條 設計中應使用的國家標準規范、行業標準規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級地方的標準規范是 第十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及提供時間為:上安110千伏變電站電氣、建筑竣工圖、10千伏接續線路現狀圖以及安置區電氣接線圖,于合同簽署后提供。第十二條 應由發包人負責簽訂的對外協議、合同或取得的有關文件為:無 第十三條 應由發21、包人對設計人予以協助、配合的工作主要是提供上安站供電范圍內電氣運行資料。第十四條 在本工程投運一年質保期到期情況下,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用于本合同外的增容改造項目,可不經設計人同意。第十五條 設計監理代表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以及代表行使的權利或工作范圍分別是:施工設計至項目建設、投運、質保期全過程。第十九條 發包人在進行本工程的施工招標、設備招標工作時,設計人應當協助發包人處理招標所涉及的技術問題。第二十一條 分包單位:無分包部分設計工作內容: / 第二十四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予以協助和配合的主要工作是: / 第二十五條 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與有關單位聯系、協商、談判22、的主要工作包括:地質勘探、區域規劃、建設和路徑征詢等。第二十六條 本工程的設計工期:15天。 第三十一條 其它服務(具體確定為以下第(1)-(6)項):根據發包人要求,設計人可從事以下超出規定的設計服務范圍的工作: (1)比合同規定的工期提前交付設計文件; (2)增加設計文件份數超過合同約定的部分; (3)配合本工程項目中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編制設備材料規范書,參加設備材料招投標工作; (4)發包人要求進行設計人自身設計工作要求以外的調研和收資工作; (5)當非設計人原因引起工程建成移交生產時間超過計劃期限時,繼續發生的現場服務; (6)現場服務過程中不屬設計人原因造成的超過所定設計人現23、場服務人月數部分。第三十二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的項目、方式、時間、地點、份數:本合同工程范圍施工設計、施工預算,以面交方式,于合同簽署后15天前,在離石分公司提交紙質版8套和電子版;于工程竣工后,以上述方式,提交竣工圖4套和電子版。 第三十三條 設計人對現場服務的安排: 現場設計代表在工地現場服務的能力應當是: 其在工地現場服務的方式為: 其在工地現場服務的及時性是指: 第三十四條 在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調試階段,設計人現場服務人月數確定為: 2 人/月。第三十六條 發包人對設計人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所提供的工作、交通、通訊和生活條件為: / 第三十七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按: 不24、調整 當工程建設工期與招標階段預計的工期不一致時,雙方的共同理解是: 設計服務時間順延。 第三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支付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遞交施工設計并通過會審后,支付合同總金額的60%;工程竣工投運后,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剩余10%質保金,于工程竣工投運一年后支付。 第四十條 其它支付:按專用條款第三十一條的各項,詳細列出 第五十條 爭議的解決程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種方式解決:(1)向太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九條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雙方義務履行完畢時止。 第六十一條 合同副本份數為 5 份,其中發包人 4 份,設計人 1 份。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