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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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2034
2022-06-16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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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號:xx xx縣公共租賃住房租 賃 合 同 出租方名稱: 承租人姓名: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特別條款與提示 一、公共租賃住房系解決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的階段性居住困難而修建的保障性住房。凡不具備政府規定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和個人,不得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凡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況,以欺詐欺瞞行為騙取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資格,追究其法律責任,并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二、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的,應當主動告知出租方,租賃合同同時終止,返還公共租賃住房。隱瞞2、真實情況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拒不返還的,政府及其授權的管理部門依法或按約定強制收回。三、公共租賃住房僅供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居住使用,亦可由保障對象之間合租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非居住使用、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在承租房屋內居住,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資格。四、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房屋租金。逾期3個月未支付租金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資格,并追究其違約責任。五、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返還承租房屋。需要繼續租住的,應當在合同期滿的3個月前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查符合續租條件的,重新訂立住房租賃合同。六、本合同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3、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重要法律文書,請妥善收存保管。出 租 方 有 關 信 息 出租方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住址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職務業務聯系人聯系電話承 租 人 有 關 信 息承租人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就業單位名稱法人姓名辦公地址聯系電話家庭成員或共同居住人信息與承租人關 系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擔保方有關信息擔保分類名稱或姓名法人姓名聯系電話機關企業個人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聯系電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xx縣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公開、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承租人和出租方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4、。第一條出租方出租方為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第二條承租人本合同承租人屬于下列第種情形:(一)本縣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二)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家庭;(三)鄉鎮進城務工人員、外地來隴工作住房困難人員;(四)省部級以上勞模、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政府(企業)引進人才。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基本情況 出租方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住房)坐落于xx縣鞏昌鎮 路(街) 小區 號樓 單元室,房屋結構為 ,戶型為 室 廳 廚 衛,該住房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第四條租賃期限及用途(一)該住房租賃期限為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二)公共租賃住房租期最短為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期滿符合條件可申請續簽。(5、三)該住房僅供承租人及家庭成員或共同居住人居住使用。第五條租金標準和支付方式(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為 元/月,即該住房每月應支付租金 元。(二)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時,按下列第種方式支付租金: 1、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一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方,提前一個月支付下個年度的租金。應繳租金: 元(大寫: 仟 佰 拾 圓 角 分)。 2、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租金總額一次性支付給出租方。應繳租金: 元(大寫: 仟 佰 拾 圓 角 分)。(三)承租人按上述支付方式向出租方指定銀行賬號繳納租金,并將繳款回執交出租方,由出租方開具收據。第6、六條租房履約保證金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向出租方一次性繳納租房履約保證金10000元。租賃期滿返還房屋時,如承租人無違約行為、無損壞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無拖欠其他相關費用的,出租方全額退還租房履約保證金本金(不計利息)。第七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的承擔租賃期間的相關費用,雙方依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一)與該住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出租方承擔。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該住房有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所產生的維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二)房屋租賃期間發生的水費、電費、暖氣費、閉路電視收視維護費、電話及網絡服務費、物業服務費、垃圾處理費等由承租人承擔。第八條房屋及附屬設7、施設備、相關物品的維修(一)租賃期間,出租方承擔下列項目的維修: 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地板、天棚等構件; 3、依據有關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維修義務的項目; 4、依法應由維修資金開支的維修科目;(二)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下列項目的維修: 1、房屋門窗的玻璃及門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戶水表后的水管、水龍頭、洗滌盆、坐便器等給排水設施; 3、分戶電表后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明設施;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的房屋構件、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三)應當由第三人維修的,由出租方負責聯系維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聯系維修。(四)承租人負責維修的項目,承租人可以自8、主選擇維修人,維修費用自行承擔。(五)出租方因維修影響承租人居住的,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六)出租方對該住房進行檢查或維修,承租人須給予必要的協助。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該住房未及時檢查、維修,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而導致損失,造成自己損失的自行承擔,造成對方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九條房屋的使用(一)承租人應安全、合理地使用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物品。因使用不當,擅自拆除、改移導致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物品損壞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承租人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擅自接拉電線9、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電線、插座、開關等設備或超負荷用電、竊電; 2、擅自改裝室內給(排)水、供熱設施設備; 3、在房屋內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4、在房屋內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載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二)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承租人需要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加裝防護欄、防盜窗的,必須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返還房屋時,承租人不得拆除改造和裝修的部分,出租方不補償承租人因改造和裝修而支出的費用。承租人未經書面同意擅自改造和裝修或者返還房屋時拆除改造和裝修部分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第十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出租方有下列10、行為,需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承租人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部分。(一)因房屋權屬爭議導致本合同無效或本合同無法實現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額10%的違約金。 (二)出租方延遲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2倍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第十一條承租人的違約責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的,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及損失部分。(一)違反使用、維修、裝修等約定義務的,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租金總額10%的違約金。(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三)承租人逾期未返還該房屋,自約定返還房屋之日起,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違11、約金。第十二條 擔保方對承租方違約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主要包括:督促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承擔因承租方無力承擔的違約責任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擔保方應承擔連帶責任:(一)、不能按期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二)、租期屆滿不能按期退房或續簽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的;(三)、退房時,有損壞房屋或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設施以及拆除裝修改造物品的;(四)、其他應由承租方承擔,而承租方無力承擔的違約責任等。第十三條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和續租(一)租賃期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終止,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因戰爭、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無法使用的; 2、法律法規12、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二)租賃期間,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的,本合同終止。承租人應當及時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報,并返還租賃房屋。隱瞞不報或拒絕返還租賃房屋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死亡的,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該住房,租賃期限為本合同剩余租賃期限。第十四條租賃合同的續簽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租賃的,提前3個月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書面提出配租(續租)申請。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同意的,出租方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第十五條單方解除權的行使(一)出租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3、1、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 2、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狀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的; 2、轉借、轉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擅自調換承租房屋的; 3、擅自拆除、改造承租房屋結構及附屬設施設備或因過失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未修復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在承租房屋內居住的; 5、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房屋租金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第十六條房屋的強制收回承租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14、及本合同約定,應當返還房屋而拒不返還的,出租方可報請有關部門強制收回,承租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第十七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1、 2、 3、 第十九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方一份,承租人一份(單位承租時承租單位一份),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和蓋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終止。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出租方(簽章): 法人簽章: 聯系電話:承租人(簽章): 聯系電話:代理人: 擔保方(簽章): 法人簽章: 聯系電話: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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