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建設工程定點施工合同(2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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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2047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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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區 建 設 工 程定 點 施 工 合 同合同類別:施工定點合同編號: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_ 政府采購編號:_發 包 人:_承 包 人:_ 簽訂日期:_第一部分 協議書發包人(全稱):_承包人(全稱):_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_工程地點: _工程內容: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 l)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_資金來源:_ 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 工程。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_年_月 _日2、(以開工令為準)竣工日期:_年 _ 月 _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國家標準規定的合格標準。五、合同價款簽約合同價(大寫):_元(人民幣),¥: 元,(按南寧市青秀區政府集中采購中心確定合同價,即工程上限控制價下浮7.25%計算),工程最終造價以青秀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審定的工程結算價為準(投資計劃內),若審計結算價超出合同價的,按合同價支付,超出部分不再另行支付。六、組成合同的文件1. 本合同協議書2. 施工單位委托書。3. 本合同專用條款及附件4. 本合同通用條款5.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6. 圖紙7. 招標控制價8.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證明9. 履約保證金繳3、納證明七、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八、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九、承諾1. 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2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3. 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合同4、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和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電 話: 電 話:傳 真: 傳 真: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 號: 帳 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采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建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通用條款。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1.1 本合同協議書1.2 業主自行選定5、定點施工單位委托書1.3 本合同專用條款及附件1.4 通用合同條款1.5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1.6 圖紙1.7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1.8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證明1.9 履約保證金繳納證明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2、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2.1 本合同除使用中文外, 無其它語言文字。2.2 適用法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按合同簽訂時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的相關法規和規章。2.3 適用標準、規范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現行的國家標準、規范和工程所在地的行業標準、規范。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6、間:發包人不另外提供,承包人自行解決。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由發包人與本項目設計單位協商解決。3、圖紙3.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合同生效后7日內提供圖紙一式3套(用于制作竣工圖的圖紙由承包人自行負責)。3.2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沒有發包人的書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將本工程的圖紙和相關的文件資料傳播給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工程。 3.3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無。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4、工程師4.1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_ 職務: 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按本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按本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 7、4.2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姓名:_ 職務:發包人工程師 職權:按通用條款執行工程師的職權。4.3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無_。4.4 項目經理姓名:_注冊證號: 職務: 項目經理 5、發包人工作5.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開工前 3 天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若供電部門的原因造成停電,承包人必須自行解決施工用電,費用自理。(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開工前3天將施工場地通道開通;(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開工前3天提供一套完整、準確的地質資料 8、;(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爭取開工前辦理完畢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6)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于開工前3日內現場交驗,雙方做好簽認工作;(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開工前3天;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協調處理保護工作;(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無 5.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_。 6、承包人工作6.1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另行協商;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9、25日向監理、發包人提供當月工程進度報表以及下月的工程進度計劃各一式兩份;(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承包人承擔施工現場一切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相關費用;(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使用面積不小于30的現場辦公室,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承包人事先通告發包人并負責具體辦理施工車輛通行,環衛和施工噪音、文明施工等管理手續,承擔相應費用(應由甲方交納的建筑垃圾處理費除外)以及因承包人責任可能造成的罰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按通用條10、款相關規定執行;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秘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承包人負責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工作,如有損害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和費用;(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拆除施工臨時建筑物(含附屬生活設施,征得發包人同意允許暫時保留的除外),清理外運所有本工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不必要的設施和遺留物,恢復平整室外地面;確保現場和周邊環境的清潔、衛生符合有關驗收規范、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清洗建筑物的灰塵和污點使達到發包人交房要求;承擔上述各項的相應費用; 6.2 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1)配合發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傳、領導檢查11、宣傳等工作,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承包人的臨時用地(含項目部駐地等)租用費(含拆遷補償)、臨時用地的環保、恢復、臨時用地的青苗補償及地面附著物拆除等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以上費用在結算時綜合考慮。(3)取土場及棄土場由承包人自行解決,但不得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并承擔相關費用。(4)經過城市道路的施工車輛,必須按交警、城管、運輸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由于施工車輛造成的道路、環境等污染,其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5)承包人負責合同實施期間其合同段內臨時交通道路(含場內外連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6)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負責清除本工程施工12、范圍的零星拆遷垃圾、雜物以及場地中的樹根等,所需費用由承包人負責。(7)本工程施工場地范圍內水、電(含發包人的供水、供電部分設備)使用、維護、拆除、恢復等由承包人負責。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7、進度計劃7.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交付施工圖紙后5天內;工程師確認的時間:承包人提交后5天內; 7.2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_- 8、開工8.1 承包人應按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9、工期延誤9.1 對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按通用條款第條執行。9.2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因不可抗力或發包方的需要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方13、及工程師確認后,工期可相應順延。 10、工程竣工10.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應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每天賠償金額為合同價款的萬分之四),誤期時間從規定竣工日期起知道全部過程或相應部分過程竣工驗收各方簽章日期之間的天數(扣除發包人批準順延的工期),其限額為合同價的百分之五,發包人可以從應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額中扣除此項賠償費或其他方式回收此款,此款賠償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應完成工程的責任或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10.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14、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四、質量與驗收11、工程質量11.1 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國家施工驗收規范合格標準。11.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雙方同意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檢驗部門鑒定,有關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12、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2.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按有關驗收規范和南寧市及城區質量監督部門的要求執行。12.2 工程隱蔽或中間驗收前12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單(最好是印制的15、表格)由雙方簽證。驗收合格,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雙方商訂時限內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驗收。12.3 工程師應在承包人約定時間到達現場進行隱蔽中間驗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但在約定時間承包人未到現場及超過約定時間兩小時,工程師可另訂時間驗收,承包人不得有異議且承擔由此引發的責任。13、工程試車13.1試車費用的承擔:由承包人承擔。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14、合同價款及調整14.1本合同價款采用實行綜合單價包干制(即結算單價為招標控制價的綜合單價乘以(1-下浮系數),竣工結算送城區公共投資審計中心審核,工程結算價以審計結算為準。14.2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除設計變更和政16、策性調整以外。14.3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綜合單價在合同實施期間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再調整。14.4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本合同實施期間因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項目、工程量變化的,按城區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14.5 因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項目、工程量任何變化的,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則有定額的套定額計算(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1-下浮系數)計算,其中材料價格有信息價的按施工期間的信息價進行計算,無信17、息的按市場價;無定額可套的,由發包人、承包人、城區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根據市場價格協商后報城區政府審定。14.6 國家和自治區政策性調整有關費用標準的,按文件規定執行,本工程最終結算價以青秀區審計局審定為準,材料價差調整按照通用條款11.1價格調整第2種方式規定執行。(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15、工程預付款:本工程無預付款。16、工程量確認16.1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25日前提交當月已完工程量報告。16.2 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責任依據,實際施工中發生的工程量增加或減少并不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責任,工程結算以完成的實18、際工程量為準。16.3 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師應按照合同通過計量來核實確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價值,承包人應得到該價值扣除保留金后的價款。當工程師要對已完工的工程量進行計量時,應適時地通知承包人參加。16.4計量方法工程的計量均以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計算的凈值為準,如有不明之處,應以監理工程師或造價管理部門指定的計量方法為準。16.5計量單位、除了合同另有規定外,所有計量單位均應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單。17、工程款(進度款)支付17.1資金撥付按照南寧市青秀區財政性資金審批管理暫行辦19、法(青政辦201419號)相關規定實行,定點施工的工程進度款有上限控制價的按合同價的80%撥付,無上限控制價的按合同價的70%撥付進度款;工程竣工驗收并經審計部門審定結算后,按結算價的95%進行結算,預留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待質量保證期滿未出現質量問題后,撥付質量保證金。17.2發包人向財政部門申請工程進度款時,應填寫建設工程進度款申請單,承包人應配合發包人提供以下資料: 1、工程用款申請書;2、監理單位填制的工程款支付證書;3、已完工工程量清單;4、申請撥付資金報告;5、資金分期支付申請書;6、其他相關資料。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影響工程款支付時,承包人自行負責。七、材料設備供應18、發包人供20、應材料設備18.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雙方另行協商。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雙方另行協商。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視情況經設計批準,雙方另行協商。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雙方另行協商。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雙方另行協商。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雙方另行協商。 18.2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另行協商。 19、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19.1 承包人采購設備的約定: 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購的工程材料和設備(政府集中采購的除外),采購前須征得發包人21、或其授權人認可同意。主要材料涉及品種、款式、顏色等方面內容的,承包人應提前準備合格的材料樣品送發包人選定。八、工程量變更20、工程設計變更20.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0.2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22、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0.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0.4 變更按照青秀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實施。(1)土石方單價以綜合單價包干,運距超出部分按規定辦理簽證,作為結算依據。(2)工程建筑材料價格必須嚴格執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造價信息上發布的建筑材料市場價格。20.5 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過程中必須認真負責、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凡因上述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相應等額扣除建設單位項目管理費或其他財政撥款。21.其23、他變更21.1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22、確定變更價款 22.1發包人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22.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23、竣工驗收23.1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竣工資料及驗收報告4份,提交的時間是:竣工驗收前15日。(3)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圖的約定: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提交4份。23.2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24、工時間: 無。 24、竣工結算 24.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由發包人送審計部門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承包人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個日歷天內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超時限提交結算資料造成的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擔。24.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其余按通用條款第33.1、33.5、33.6條執行。25、質量保修25.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25、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25.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25.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責任;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違約、索賠和爭議26、違約26.1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26.1.1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0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無 26.1.2 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延期付款協議,延期付款協議須經財政部門認可。26.1.3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26.2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26、違約責任:26.2.1 承包方須遵守,如有違約,經城區住建局裁定后,按管理辦法處理。26.2.2 承包人如違反了以下情況之一者,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和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訂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2)承包人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經監理人批準,承包人私自將已按投標書承諾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撤離工地。(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絕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5)承包人否認合同有效或27、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或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義務。26.2.3 承包人不及時執行發包人和監理公司發出的合理指令,對工程的正常管理工作造成影響時,承包人必須限期整改,同時,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處罰,罰金視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確定;如還不改正,發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扣繳履約保證金。26.2.4承包人應按經發包人和監理公司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如果沒有經發包人和監理公司認可的合理理由,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比計劃延誤超過20天,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采取更換項目管理人員和施工隊、停工整改等措施,并有權暫停支付工程進度款;如工期延誤達到28、45天,可視為承包人已無能力繼續履行本合同,發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扣繳履約擔保金 。26.2.5 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拒絕按通用條款第15.4條的規定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的,發包人將扣除承包人全部質量保修金。26.3 承包人違約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發包人有權扣除承包人的違約金。違約金金額均在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及計量支付款內扣除。監理工程師預先下發含有罰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則在指令下達后十五天下發罰款通知書(不再陳述罰款理由)。承包人履約保證金被罰款后由發包人從最后一次計量支付時扣相應金額補足履約保證金。承包人在合29、同期內,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且質量合格(本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后十五天內可以申請返還全部或部分罰款,返還金額由監理工程師審核,發包人批準。罰款金額返還時不包括銀行利息。(1)承包人必須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派出符合和滿足工程建設要求的項目管理人員。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批準擅自調換工程管理人員或因管理人員不稱職,發包人要求調換而未及時調換的,視為承包人違約,必須向發包人交納處罰金,處罰標準為:項目經理1.5萬元/人次(人民幣);總工程師1萬元/人次;專業工程師則0.5萬元/人次。(2)發包人有權檢查承包人的人員到崗情況,如發現未經發包人同意或正當理由,項目經理擅自離崗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30、約金1萬元/人次,未經發包人同意,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擅自離崗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0.8萬元/人次,未經發包人同意專業工程師擅自離崗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0.5萬元/人次。(3)未經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施工期內自行調走主要施工機械,經發現不及時調回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為履約保證金金額的1-5(視情節嚴重而定)。(4)第一次工地會后十日內,承包人提交經監理審核的總體進度計劃及月底進度計劃(含網絡計劃)。總體計劃中應包括:(1)完工時間;(2)關鍵節點、時間;(3)機械、設備進場計劃;(4)資金需求計劃;(5)勞動力進場計劃。26.4 非業主原31、因的月度計劃欠產,按欠產部分提交5%罰金及并實施趕工計劃后方可進行工程款的計量。26.5 承包人有違反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南寧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5號)規定的,按規定給予處罰。26.6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必須及時配合發包人做好后續工程和配套工程的交接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10日內清理完畢所有的現場人員、臨時設施、材料機具和其他遺留物品,在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辦理完畢工程移交手續,否則視為工期延誤,其違約責任與工期延誤相同。26.7若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交結算資料,發包人可單方面進行結算,結算結果視為承包人已確認。27、爭議27.1、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32、過程中產生爭議時:(1)報城區住建局調解或裁定;(2)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一、其他28、工程分包28.1本工程不允許分包。28.2承包人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視情況扣除其履約保證金:28.2.1 就地轉包全部的工程,以謀取高額轉讓費、管理費的承包人。28.2.2 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現象,一經發現核實,發包人將采取措施驅逐該分包人,并據情節輕重對承包人處予違約處罰金。29、不可抗力29.1雙方不可抗力的約定:十級(含)以上大風,六級(含)以上地震,洪災,特大(含)暴雨,自然災害的等級必須得到相關權威部門的書面認定方可視為有效。30、保險30.1本33、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1)發包人投保內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和需要投保。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無。 (2)承包人投保內容:承包人應于簽訂合同之日起10日內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投保。31、擔保31.1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擔保方式為:無。32、合同份數32.1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_33、補充條款33.1承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承包人還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擔相應責任。33.1.1經有關建設主管部門鑒定確認,承包人有掛靠行為。33.1.2個人承包工程,包括承包人本單位人34、員或外單位人員個人承包,發包人不承認其個人擁有任何資質等級及營業許可證資格。33.1.3幾個人聯合承包工程,就地組織暗分包隊伍,不具備完成本工程的技術、機械能辦,經發包人核實沒有能力履行全部合同條款。33.1.4轉包全部工程,以牟取轉讓費、管理費。33.1.5承包人自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無法組織合同規定的人員、機械進場或進場人員、機械與合同嚴重不符。33.2承包人所編制的工程竣工資料經發包人核定后,送到審計部門之日起,承包人所遺漏的與工程造價有關的簽證不再作為結算審核依據,按自動放棄處理。33.3 承包人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操作管理規范,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工傷事故或其他內部糾紛,由承包人自行35、處理并承擔全部經濟責任。33.4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極怠工,以及采取吵鬧、威脅等不當手段,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退場,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33.5承包人生活設施及施工場地,應自費配備消防設備,防止火災發生。34、其它34.1 本工程資金屬地方財政、業主貸款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間必須保證資金的專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覺接受業主和銀行的監督,否則將視為承包人違約。 34.2 凡進入本工程工作的婦女應持有計生證,否則不準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十二、其它補充條款: 附件1: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單位工程名 稱建設規模建筑面積(平方米)結構層數跨度(米)設備安裝內 容工程造價(元)開工36、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序 號材料設備品種規格型號單 位數量單價質量等級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注附件3:工 程 質 量 保 修 書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工程全稱)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37、目。具體質量保修內容雙方約定如下:在承包人承包范圍內,屬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由承包人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二、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土建工程為2年;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4、供熱及供冷系統為 2 個采暖期及供冷期;5、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 2 年;6、裝修工程為 2年;7、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2年;8、在沒有明文規定下,參照38、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例,雙方協商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保修;9、綠化工程為工程驗收合格后1年;10、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為2年;11、其他約定:三、質量保修責任1、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按保修內容進行保修,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三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2、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氣漏水漏氣、燃氣漏氣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3、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對39、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驗收。四、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5 。質量保修金不計利息。五、質量保修金的返還發包人在應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滿后,將保修金(不計利息)退回承包人。六、其他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其他保修按國家規定執行。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