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地產開發類項目跟投管理制度(4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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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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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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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項目跟投管理制度手冊培訓課件
1、地產開發類項目跟投管理制度(試行)編號: LM-ZD-HR14 版號: A/0 頁碼:第1 頁 共 5 頁地產開發類項目跟投管理制度(試行)編制_ 日期_ 審核_ 日期_ 批準_ 日期_ 修訂記錄日期修訂狀態修訂內容修訂人審核人審批人地產開發類項目跟投管理制度(試行)編號: LM-ZD-HR14 版號: A/0 頁碼:第2 頁 共 5 頁1目的為了提升集團的整體競爭力,促進集團與員工及利益相關方通過共同創業、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方式共同成長,促使各級經營者從項目價值最大化的角度經營項目,有效減少經營者的利己短期行為,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2.1適用于集團2015 年起所有地產類新拓2、展項目。2.2跟投人員限為本集團員工,分為強制跟投和自愿跟投兩類。類型機構范圍人員范圍強制跟投類一線公司一線公司總經理及管理班子全體成員項目負責人及操盤核心團隊、拓展部門第一負責人集團集團投資拓展、營銷、工程、成本、設計、財務分管領導;拓展部門第一負責人自愿跟投類一線公司項目所在一線公司員工集團集團副總監以上員工3術語與定義無。4職責4.1集團執董會:是監督和指導本制度實施的最高決策機構。4.2經營發展部:是本制度及其實施方案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執行歸口機構。5關鍵活動描述5.1投資架構及出資管理5.1.1本制度按照每個項目設置一個虛擬股權架構進行運作。跟投人的投資份額為單個項目的虛擬股權,跟投人3、優先享受項目收益分配但無項目決策表決權。5.1.2單個項目的股權總份額:按照項目啟動會所確認的項目資金峰值作為項目股權總份額。跟投人投資資金由投資人自行籌集,跟投人投資份額之外的項目股權份額由集團出資。地產開發類項目跟投管理制度(試行)編號: LM-ZD-HR14 版號: A/0 頁碼:第3 頁 共 5 頁5.1.3項目跟投人投資總份額:單個項目所有跟投人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股權總份額的5% 10% (具體跟投資金峰值比例由項目啟動會決策)。5.1.4集團投資拓展、營銷、工程、成本、設計、財務分管領導,項目所在一線公司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等強制跟投人員認購金額不得低于50 萬;其他強制跟投4、人員認購金額不得低于25 萬。自愿跟投人員認購金額不得低于10 萬。5.1.5跟投人認購的跟投份額超出公司限定額度時,除強制跟投人員所認份額外,原則上以個人繳款先后順序確定跟投人資格,最終認定資格方案由執董會確認。5.1.6對于自愿跟投人員,如在規定期限內資金不能到位,視自動放棄投資機會。5.1.7跟投資金繳納時間:原則上為項目啟動會后30 個自然日內。具體按每個項目的操作方案執行。5.2項目收益分配模式5.2.1當項目結算時項目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0 時:集團高管以下員工執行保本原則,由集團確保對跟投人所投入資金支付本金;集團高管則按風險共擔、共負盈虧原則(不保本),跟投人年化收益率按項目年化5、收益率執行。5.2.2當項目結算時項目年化收益率大于0% 小于等于8% 時:所有跟投人年化收益率均按項目年化收益率執行。5.2.3當項目結算時項目年化收益率大于8% 時:為了更好的激勵跟投人員為項目創造超額收益,在跟投人按股權比例所應獲的收益外,對超出8% 的超額收益部分集團將給與額外激勵。對集團高管和高管以下員工的跟投人收益分別按以下公式執行:(1)集團高管以下員工收益:跟投人收益率 = 項目年化收益率 + (項目年化收益率 - 8% )* 1 集團高管以下員工收益率(示例表)項目年化收益率(靜態)1% 2% 3% 8% 9% 10% 11% 12% 跟投人年化收益率(靜態)1% 2% 3%6、 8% 10% 12% 14% 16% (2)集團高管收益:跟投人收益率 = 項目年化收益率 + (項目年化收益率 - 8% )* 2 集團高管收益率(示例表)項目年化收益率(靜態)1% 2% 3% 8% 9% 10% 11% 12% 跟投人年化收益率(靜態)1% 2% 3% 8% 11% 14% 17% 20% 其中,地產開發類項目跟投管理制度(試行)編號: LM-ZD-HR14 版號: A/0 頁碼:第4 頁 共 5 頁項目年化收益率 = 項目凈利潤 / 項目資金峰值/ 投入本金回收周期投入本金回收周期:跟投資金繳納截止日至投入本金全部回收日的時間(折算為年)。5.3項目資金分配管理及結算7、5.3.1當項目累計凈現金流為正時,在保證項目正常運行的基礎上,經集團總裁辦公會同意,集團及跟投人即日起即可按股權開始收回本金,本金回收工作完成時間必須在項目累計凈現金流為正之日起90 天內完成。5.3.2當項目簽約銷售面積達可售物業面積80% 時(若有自持物業,則扣減自持物業后)即可進行跟投結算。 未售部分以項目最后一期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核算整體項目開發完畢后項目的各項經營指標。5.3.3項目跟投結算周期一般不超過3 年;對于周期超過3 年的項目, 在實行跟投方案之前即行約定實施期限,一般按照不超過3 年來設置分期分階段實施。5.4退出機制5.4.1如項目需引入新的投資方或對外轉讓股權,新投8、資方須無條件接受項目已執行的跟投方案;或由集團對跟投人股份回購后再行轉讓,回購利率可在跟投方案執行前事先約定。5.4.2跟投員工跟隨投資之行為不因員工離職、解聘、 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響,員工離職后跟隨投資協議之相關法律文件繼續有效,員工繼續承擔跟隨投資的全部收益或風險。5.4.3調動人員僅參與到崗后的新項目投資,已發生投資行為不受調動影響。5.5其他5.5.1如出現因政策、 環境或其他事項導致在本制度規定的投資項目范圍內的個別項目不適合投資的情況,經董事會批準后可不實施本辦法。5.5.2本制度執行過程中如發現較為嚴重的違規項目或違規人員,經董事會批準, 可以要求上述違規項目的全部投資員工或違規人按原始出資金額退出,并保留對上述違規人員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6支持文件無。7相關工具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