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高層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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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2861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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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發包人: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稱: 裝修工程施工地址: xx 區(縣) xx 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工作內容1.1工程名稱: CA2樓一半(軸線1-50,1-51西邊)、CA4樓全部 1.2工程概況: 本工程中C-A2樓為地下二層,地上為十三層,建筑面積22488.42;C-A4樓為地上五層半,建筑面積為4211.80,均為全現澆砼結構。 1.3分包工作內容: 木門窗、塑鋼窗(自理部2、分)安裝、室內裝修(除外墻外保溫施工、外墻涂料施工、室內通風道、隔墻板、保溫板安裝、外塑鋼門窗安裝、防水、腳手架以外的所有項目) 范圍包括: 現場二次搬運、保管、安裝、抹灰、貼磚、鋪磚、刮膩子、 噴漿、油漆、小型構件、室內裝修、零星架子、全部圖紙及相關施工項目均 包括在合同中,并達到施工標準。 1.4工程監理單位(全稱): xx 第二條 作業人員承包人根據工程需要向發包人提供作業人員共 20 名。第三條 合同工期開工日期 xx 年 10 月 1 日完工日期 xx 年 月 15 日,工期為 218 天。第四條 合同價款4.1合同價款為: 元(人民幣) 大寫: 4.2合同價款的確定原則(在確認的方3、式前劃“”)經過招投標確定或雖未經招投標程序,由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確認:( )4.2.1本合同價款為固定價格,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4.2.2以()年施工預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額為依據:定額工資單價為:綜合單價 元/工日:其中,瓦 工 元/工日;結構木工 元/工日;裝修木工 元/工日;鋼 筋 工 元/工日;砼 工 元/工日;油 工 元/工日;抹 灰 工 元/工日;架 子 工 元/工日;水 暖 工 元/工日;電 工 元/工日;壯 工 元/工日; ; ; 。按建筑面積確定承包價 元/平方米:其中, 地上結構 / 元/平方米;地下結構 / 元/平方米;初 裝 修 元/平方米;4、水 電 / 元/平方米; 。分項工程承包:外墻面磚 / 元/平方米;屋面防水 / 元/平方米;水磨石地面 / 元/平方米;水泥砂漿 / 元/平方米;內墻普通抹灰 / 元/平方米; / 。( )4.2.3定額工以外發生的零星用工單價為 元/工日(以實際發生,書面簽證資料為準)。(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安排任務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按 標準補償。4.3對合同價款內容的明確: 合同總價款中包括生產、管理人員工資,中小型機械使用費、生產工具使用費、冬雨季施工費、二次搬運費、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機械、材料的現場保管費,清理及與其它分包單位5、配合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5.1 結算、決算資料:5.1.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圖紙或工程量清單,承包人依據上述書面資料按本合同條款編制的施工預算書。5.1.2 承包人根據發包人下達的施工任務書或現場負責人的指令,安排作業人員完成作業內容,并取得有效的書面簽證單據編制人工結算書。5.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結算資料及書面洽商變更、現場簽認資料等。5.2 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決算:5.2.1 發包人應于每月 / 日對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給予核實、確認并共同履行書面結算手續。5.2.2 工程交工后28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完整的決算資料,發包人在收到決算資料后28日內進行6、核實,給予確認并辦理分保工程決算手續。5.3 合同價款的支付:5.3.1 合同價款分期支付:在 / 年 / 月 / 日付款 元,在 / 年 / 月 / 日付款 / 元, 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80%結算,余款待工程竣工決算后28日內付清。對現場注冊人員按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未支付部分按季付清,年底前付清拖欠的全部工資。 5.3.2 分期支付勞務費的,每期支付的勞務費數額不得少于已辦理結算額的80%,余款在發包人對決算資料予以確認后28日內付清。5.3.3 合同價款的支付必須以銀行轉賬的形式辦理,付款時發包人不得以現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勞務費。5.3.4 辦理支付的手續為:承包人7、為外地進京施工企業的,應向發包人出據“北京市外地進京施工企業專業發票”作為收款憑證,發包人須將填寫齊全的、票據收款人為承包人全稱的支票或匯票交付給承包人指定的人員。第六條 安全施工、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6.1 安全施工:發包人、承包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6.2 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6.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發包雙方應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全力組織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設備,須做出書面紀錄或拍照。6.2.2 按照有關規定,發包人承包人應分清責任,有事故8、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發 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6.3 對本工程的安全生產標準,雙方預定如下: 杜絕三級以上的安全事故發生,要達到市級安全生產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工程質量、驗收與保修7.1 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圖紙要求及約定標準和質量目標。如圖紙、發包人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范、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承包人應在取得發包人書面認可后,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7.2 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和施工圖紙組織施工。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誤,須立即向發包人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后方可繼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由發包人予以9、經濟補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工期不順延,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7.3 分包工程驗收以國家頒布的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畢后28日內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辦理書面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驗收,發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視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7.4 對本工程的質量標準,雙方約定如下: 2樓質量必須達到“長城杯”標準,4樓達到優良。 第八條 工期延誤8.1 對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經發包人施工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等不可抗力;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勞10、務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能從發包方獲得施工必須的指示、工程材料、圖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機具供應不及時造成停工、窩工累計超過8小時; 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8.2 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7日內,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產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施工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發包人應于7日內就延長完工日期和賠償經濟損失給予書面答復。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報告的,視為其放棄此項權利;發包人逾期未答復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其承認此事實。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約定可順延的工期)交工的,雙方約定: 承包人要負責11、,按總價的10%-15%給予經濟處罰。 第九條 文明施工9.1 發包人、承包人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加強科學管理,堅持文明施工。9.2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施工條件,如發包人不能提供現場食宿條件或雙方約定由承包人自行解決食宿的,由發包人按照 標準予以補償。9.3 對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標準,雙方約定如下: 必須達到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和四區建設標準,如達不到該標準,發包方將按合同總價的1%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第十條 材料機具供應10.1 本工程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為: 大、中、小型機械(詳見附表) 承包人自備的工具為: 各種手頭工具(詳見附表) 雙方12、確認防護用具 安全帽、安全帶、安全鞋、防護面罩、手套 由 承包人 承擔。10.2 由承包人自備的工具須其自帶入現場,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由發包人采購并供應到施工現場。10.3 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發包人材料機具領用規定,對領用的材料、機具要與發包人共同清點,履行書面領、還手續,對借用的發包人的機具,要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加強維護保養。10.4 對本工程材料機具的使用、維護,雙方約定如下: 材料實行限額領料,建立領退料制度,對有意材料浪費的處罰標準為全部賠償,料具丟失由承包方賠償。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對施工中發現的文物,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于收到書面通13、知24小時內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發現文物后隱瞞不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行政的、法律的責任。因保護文物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第十二條 發包人的權利及義務12.1 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施工現場,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及技術、質量、安全、場容等方面的交底。12.2 負責于 / 年 / 月 / 日提供施工圖紙 / 套,提供必要技術資料和辦理施工洽商。12.3 負責組織施工檢查、驗收,監督承包人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按圖施工情況,材料領用情況及行政管理事務。12.4 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或發生的技術問題。12.5 負責組織圖紙14、會審和技術交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總的工期控制計劃,審查承包人編制的詳細施工作業計劃。12.6 負責本工程中各工種,工序間的協調與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質量、工期、場榮等方面發現有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發包人應書面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改。12.7 負責組織工程的驗收工作。12.8 本工程發包人施工代表為 張德發 ,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發包人也可委托 劉文東 有現場簽認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的職權,人事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條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13.1 承包人對與其確定勞動關系的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審查,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和技術水平,工人年齡不得低于18周15、歲,不得超過60周歲。13.2 承包人需將其作業人員登記造冊(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種、級別、工作證號碼及身份證號碼),作為本合同附件。13.3 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承包人必須保證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備案人員,人員變動率小于 5 %,服從發包人的統籌安排,統一調動。13.4 當發包人因故不能保證連續生產時,承包人在不影響發包人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可將隊伍進行臨時調整,對所調整人員應向發包人出具書面通知,并辦理變更手續。13.5 承包人必須按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議應征的發包人同意,并辦理書面洽商變更手續后方可改動施工。在施工中應注意保護成品、半成品、愛護使用發包人提供的機16、械設備及其工具。13.6 承包人應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生產、食品衛生、交通安全及預防煤氣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覺遵守發包人現場管理規定,服從發包人有關人員的指導、教育、監督和檢查,并及時向發包人提供有關情況資料。13.7 承包人確認 為派駐工地的施工代表,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14.1 發包人違約責任14.1.1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窩工時應按實際發生情況向承包人賠償損失。停工、窩工應辦理書面洽商,方作為決算依據。發包人任務不足或因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時,雙方協商后可提前終止合同。14.1.2由于發包人施工人員指揮錯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經濟損失及有關責任由發包人承擔17、。14.1.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余款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余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有權書面告知發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員,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損失賠償費。14.1.4 發包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違約支付勞務費的,除糾正違約支付行為外,還應當在違約支付的額度范圍內與過錯方對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14.2 承包人違約責任14.2.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發包人可以18、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 3 日內退出施工現場,承包人應當退出施工現場。但發包人應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現場的時限內,與承包人就結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或由監理公司、發包人、承包人共同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簽認。14.2.2 承包人未按發包人選定的施工隊伍進場,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更換、調整,承包人無法調整時,發包人有權暫不安排施工任務(窩工損失承包人自負),并書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終止合同。14.2.3 因承包人責任造成質量事故和延誤工期,其工料損失概由承包人承擔。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19、成的,可約定以下方式解決爭議(在選定的方式前劃“”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應出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應出示委托證明。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內容、結清工程決算尾款后,即宣告終止。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備案留存一份,副本 柒 份。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后列入其他事項,其他事項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簽訂的協議等,內容與本合同相抵觸者無效。18.1安全管理補充條款:18.1.1、承包人的施工隊伍進場時應做到各種勞務20、用工手續齊全,做好本隊人員的崗位安全培訓,經常組織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不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18.1.2、承包人必須保持本隊人員的相對穩定。人員變更、新入場人員應按規定辦理各種用工手續,并經入場和上崗教育后方準上崗。18.1.3、承包人進場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外省市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更換為北京市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后,方準上崗操作。對存在無證上崗進行無證作業現象,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特種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操作證或操作證復印件。18.1.4、承包人應根據甲方施工技術人員的交底,向本隊各工種的施工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書面交底,并針對當天施工任務、作業環境等情況,做好班前講話。21、18.1.5、承包人對自己購置的中小型機電設備(多功能平刨不得使用)及手持電動工具是否合格負有責任。電動工具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確保使用安全。18.1.6、承包人應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專職人員對本隊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安全生產。18.1.7、承包人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立即向發包人報告,并保護好現場。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一經查實,嚴肅處理。18.1.8、工地發生人員傷亡時,承包方應立即上報工地負責人,并由負責人記錄事故概況(包括傷亡人數、發生時間、姓名、年齡、工種和傷害程度-負傷、殘疾、重傷、死亡,事故發生的地點、經過和原因等),超過規定的時間(24小時)隱瞞不報應視22、為承包方的原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負責。人員傷亡的一切事物應由承包方全權負責,發包方不負有任何責任。18.1.9、承包方人員發生變動應在規定的時間內(72小時)完成變動人員的注冊手續,未在規定時間注冊的人員發生的一切責任應由承包方負責,發包方不負有任何責任。18.2職業健康管理補充條款:施工現場存在職業危害場所有:防水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焊接工程等。存在職業危害的工種有:油氈工、油工、電焊工等。18.2.1、承包人施工隊伍進場后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本隊施工作業人員積極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職業健康安全業務培訓,使作業人員及時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和操作規程,23、正確使用職業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防護用品。18.2.2、承包人應按照國務院、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特別應對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未經檢查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作業,職業健康檢查應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18.2.3、承包人施工作業時,應明確職業健康安全的工作內容、操作規程,做好職業健康安全交底工作,如實告知勞動者有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現場,應在醒目的位置設警示標志,并保證有毒作業現場有效地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18.2.4、承包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24、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18.2.5承包人施工中發生職業病危害時,應立即報告發包人報告,并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積極組織救治。18.3環境保護補充條款:18.3.1、承包人進場施工時應根據工程和施工場地大小建立相應有效的環境保護自我保證體系,并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上報發包人審核,審核批準后方可正常運轉。18.3.2、承包人應采取多種形式對進場施工的作業人員進行環境保護教育,不斷提高施工人員的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經常進行考核檢查;對現場進行不定期的煙塵、噪音及環保工作的自檢,發現問題及時整改。18.3.3、高層或多層建筑垃圾清理,嚴禁隨意凌空拋撒,必須采用容器吊運或使用專用垃25、圾道,施工現場垃圾應及時清運,適量灑水,減少揚塵。水泥和其它易飛揚的細顆粒散體材料,應安排在庫內存放或掩蔽遮蓋,運輸時要防止遺撒、飛揚,卸運時應采取有效措施,以減少揚塵。18.3.4、承包人在施工現場使用的鍋爐、茶爐、大灶,必須符合環保要求。18.3.5、凡進行現場攪拌作業的,必須在攪拌機前臺及運輸車清洗處設置沉淀池,廢水經沉淀后可回收用于灑水降塵。18.3.6現場存放油料,必須對倉庫進行防滲漏處理,儲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體。18.3.7、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臨時食堂,應設簡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強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18.3.8承包人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制定降噪措施。控制作業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2時。對人為的施工噪音應進行嚴格控制,最大限度減少噪音擾民。其他事宜:1.勞務合同市場交易費為1388411.44元3=4156.23元,由發包方統一交繳,其中4156.23元702909.36元在乙方結勞務費時扣除。 2. 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發包人(章) 承包人(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地 址: 駐京地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合同訂立時間: 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