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項目代建合同(2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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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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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項目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委托人:-受托人:-xx年十二月項目建設單位 以下簡稱“委托人” :-項目代建單位 以下簡稱“項目代建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有關文件規定,為保證武漢國家生物產業(九峰創新)基地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經委托人、項目代建人 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第一條 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 “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項目代建管理的項目。 2 “委托人”是指委托項目代建管理任務的一方。 3 “項目代建人 ”是指按照項目代建管理合同約定承擔項目2、代建管理工作的一方。 4 “項目經理部”是指由項目代建人 組建實施具體項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機構。(5)“項目經理”是指由項目代建人 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6 “服務”是指招標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服務內容和項目代建管理方在投標文件中明確了的所有承諾及根據本合同進行的所有工作,包括為達到項目代建管理工作目標而承擔的其他工作。 7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8 “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9 “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項目代建人 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咨詢、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3、各相應資質的單位。 10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1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 或 工期順延的要求。 1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 “進駐”是指項目代建管理機構和項目代建人 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項目代建管理的行為。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法規和規章。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項目概況第四條 項目概況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100000萬元 建設地4、點:-。 建設規模:規劃占地約1200畝,項目總建筑面積約55萬平方米。 建設內容:本項目建設用地約1200畝,容積率0.8-1.0 擬建項目建筑面積約-萬平方米;建筑密度約30%,綠化率不低于35%;項目基本定位為八個功能區,既行政服務區、研發區、孵化區,中試區、CRO區、商務區、生活區、文體活動區。第五條 項目代建目標投資控制目標:總投資控制在批準的投資概算以內。工程質量目標:主體建筑-省優質工程。工期目標:確保進度計劃完成,2012年年底投產。安全目標: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第六條 項目代建酬金本項目代建酬金總價為¥:1500 萬元【大寫:壹仟伍佰萬元整,以上合同價為暫定價(實際合同價的確定5、詳見本合同第六十條);未含節余獎勵金額及工程進度、質量獎勵】。委托人按本合同第六十條條款約定的方式向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支付。組成本合同的文件第七條 本合同由如下文件組成,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下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1、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2、本合同3、中標通知書4、招標文件及其附件 或描述項目代建管理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5、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項自管理有關的工程合同文件6、有關項目批復文件7、投標文件及其附件8、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項目代建管理的內容第八條 服務范圍第九條 服務內容1、基本要求:項目代建管理服務范圍涵蓋質量、進度、安全、費用控制、項6、目組織協調、采購管理、風險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范圍,項目代建人 負責全過程的專業化項目代建管理服務,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起到“管理樞紐”的作用。項目代建管理服務橫跨項目生命周期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采購、施工、驗收直至交付使用等階段。 1 負責項目代建管理規劃編制與項目組織設計。建立一整套項目代建管理制度體系,包括項目目標、組織機構、方案規劃、實施策略、流程制定、項目控制、項目評價等各方面內容。并負責組織實施和完善優化。(2)對項目各階段進行工作策劃、方案分析、及提供實施建議,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專項評價工作。(3)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協助委托人辦理規劃許可、文件審查等各類有關手續;(4)提7、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5)按技術經濟分析方法和價值工程方法選擇最佳的設計方案并進行投資控制;建立各項采購管理程序,組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等采購招標;組織委托人方、項目代建方與工程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三方合同并監督實施。(6)建立完整的造價管理體系和流程,在造價管理中為業主方提供技術性咨詢意見。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報委托人方審批,審核工程進度款及工程變更價款,初步審核建設工程結 決 算,為工程量清單編制提供計算依據。(7)整個項目全過程中的文檔管理;建立項目文檔管理標準,負責項目建設所有文檔的8、收集、整理、歸類及移交工作,并對資料進行檢查和審核,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8)參與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及資料歸檔,參與組織項目后評價; (9)項目代建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2、補充說明:(1)在設計管理階段,項目代建人 運用現代工程管理模式對設計過程進行管理。項目代建人 的專業工程師負責對設計過程中的文件進行審查。對設計過程的進度、質量、成本進行管理和控制。(2)建安工程 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 不含進園企業自行投資的工藝設備的安裝、園林綠化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用工程 的項目代建管理工作以項目代建人 為主負責。(3)提出設備選型的規劃、設計、采購方案。(4)積極配合9、監管部門、跟蹤審計單位等的相關工作要求。(5)編制項目建設周報,提交生物辦。項目代建人的權利和義務項目代建人的權利第十條 項目代建人 根據委托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 組織項目建設有關的采購、招標工作,包括:編制招標文件、提出編制建議和修改意見。 2 負責編制、管理各類工程合同及工程資料,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材料、設備、構配件等采購合同的監督實施。 3 對專業工作單位和工程材料的比選有建議權:與項目代建管理有關事項的組織權。 4 項目進度的檢查、協調權。 5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知10、情權和建議權:對設計方案及工程變更的建議權。 6 項目代建人 在緊急情況下可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及其他旨在減少損失回避風險的指令,但在發布指令后的24小時內應當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7 各種技術方案、簽證、協議、文件及其他往來的函件應經過項目代建人 初審并簽署意見后提交委托人決策。 8 有對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的供貨商的組織、協調、檢查權。重大事項需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9 有在三方協議約定的工程造價范圍內,工程進度款及工程變更價款支付審核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權與建議否定權。 10 對設計變更和合同變更的審查權。 11 工程上使用的設備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11、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限期清理出場;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商進行整改或返工。 12 項目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建議處理權。第十一條 項目代建人在完成項目管理目標的前提下,有權按期取得項目代建管理酬金,并有權按合同約定獲得獎金。項目代建人 的義務第十二條 項目代建人 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項目代建人 應在簽訂項目代建管理合同前向委托人提交本合同總價的5履約保證金。第十四條 項目代建人 應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經派遣充分的經驗豐富的項目代建人 員及時進駐現場,按照項12、目代建管理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項目代建管理工作,并組織編制項目月報向委托人總結項目代建管理工作進展和提出下階段的項目代建管理任務。第十五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代建人 應參與項目決策建議,對需決策的事項或委托人提出的與項目建設相關的事項應提出相應的實施方案或合理化建議,并書面報送委托人,為項目建設提供決策依據。第十六條 項目代建人 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對專業工作單位提交的文件進行初步的審核,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供委托人參考。第十七條 項目代建人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項目代建管理工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移交給委托人。第十八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項13、目代建人 對本項目的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合同及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所有資料均應保密,項目代建人 在未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條件下,不將與本工程有關的任何資料和內容透露給第三方。第十九條 項目代建人 委派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專業管理、技術人員應與投標文件一致,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更換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專業管理、技術人員。否則將視為違約,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其相應責任;如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有更換的必要,必須事前提出同等或資質更高的人員經委托人同意后更換。第二十條 項目經理的出勤率每月應不少于22天;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在保證每月22天出勤的情況下,同時要保證每天至少一人在崗。第二十一14、條 項目代建人 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在保修責任期內,接到委托人通知7天內必須到達現場。第二十二條 項目代建人 員 1 本項目代建人 的項目經理為 ,項目經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中從事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2 項目代建人 應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合格的員工組成的項目團隊執行工作。如項目代建人 能力不足、不合格、不誠實、不合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勝任。項目代建人 應接受委托人提出的對不合格管理人員的更換,并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選派具有相應資質或資質更高的人員替換。人員更換引起的費用由項目代建人 承擔。 3 項目代建人 應于每月28號前向委托人報送項目代建人的下月工程進度計劃月報,用款15、計劃月報,并經委托人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并邀請委托人參與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第二十四條 項目代建人 自備與工作相關的辦公設備 電腦 、檢測設備及其他需要的設備。第二十五條 保證委托人使用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使用技術文件、資料、圖紙不會造成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的侵害。第二十六條 項目代建人將對其雇傭于本合同的所有人員的工作全面負責。項目代建人 應承擔其本身及其人員在本合同確定的范圍內因錯誤或疏漏以及嚴重瀆職造成的后果。第二十七條 在任何情況下,凡涉及項目變更、索賠、處理事故、改變供貨期、改變技術標準、改變方案等問題,項目16、代建人 必須及時書面給出合理化建議報委托人,由委托人決定處理方法。第二十八條 項目代建人 應在合同簽訂后的40天內辦理自身的保險。包括: 1 項目代建人 負責為執行本合同的員工、雇員投保意外事故、生病、疾病提供保險。 2 項目代建人 負責自己為執行項目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責任險以及相應的附加險。 3 項目代建人 負責自己為執行本項目所有人員的醫療費用;若這些人員發生意外事故及人身傷、亡等均由項目代建人 負責。第二十九條項目代建人 應盡一切努力,在項目代建管理服務中應力爭使其服務工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就合同及招標文件中與服務有關的事宜,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按要求完成項目的各17、項目標,其服務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規定。第三十條 項目代建人 對項目的設備、材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對設備、材料質量出現問題導致的經濟損失,項目代建管理單位負管理的責任。同時項目代建人 對質量的認可不影響監督機構或委托人事后的否定。第三十一條 項目代建人 的責任期從合同生效至項目代建管理服務最終驗收、服務結束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果因建設進度推遲而改變工期,項目代建人 的責任期也應相應調整,其合同價格不得增加。 第三十二條 項目代建人 應做好項目代建管理月報,保持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委托人提交項目代建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分階段報告及項目代建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同時,18、作好平時、工程實施和工程竣工驗收各階段各種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質量檢查及各種紀要、記錄等資料的完整準確。第三十三條 項目代建人 在項目代建管理服務應遵守項目代建管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維護委托人的利益。第三十四條 項目代建人 為完成項目代建管理任務應盡的其他義務。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的權利第三十五條 委托人擁有項目建設的最終決策權和審核確認權,所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均應經委托人簽認后生效。第三十六條 委托人負責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三方合同,明確各自在合同中19、的責任與分工。上述合同均應由本協議的委托人、項目代建人 、承包商或供應商簽訂為三方協議(以下簡稱為“三方協議”),其中本協議的委托人為三方協議的甲方、承包商和供應商為三方協議的乙方、本協議的項目代建人 為三方協議的丙方。第三十七條 委托人有權對項目代建人的管理工作隨時進行監督和檢查。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參與本項目的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根據審批后的施工圖分期進行,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內辦理完畢項目接收手續,并派專人 物業管理公司 管理房屋。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有權對項目代建人 的工作進行檢查,擁有工作考核權。對違規行為有權予以糾正。第四十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項目代建人 更換不稱職的工作人員,項20、目代建人 應立即執行并承擔因更換工作人員而造成的一切責任。 第四十一條 委托人擁有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項目投資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技術方案及簽證的審核確認權。第四十二條 委托人有權對項目代建人 提出的方案和建議以及經項目代建人 初審并簽署意見的方案、報告、簽證等文件進行修改,對委托人決策的事項項目代建人 應積極執行,因項目代建人 執行不力對項目實施造成不利影響時,由項目代建人 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第四十三條 如項目代建人的意見與委托人的意見有分歧,以委托人的最終意見為準,項目代建人必須執行。第四十四條 委托人有權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對項目代建人 的現場工作人員的數量或工作時間進行調整。第四十五條 項目21、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項目建設檔案及相應的知識產權屬委托人所有。在項目代建管理完成且各類相關資料按八個功能分區歸檔完成后,項目代建人將分區歸檔完整的建設檔案移交有關部門。委托人義務第四十六條 委托人應及時向項目代建人 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項目資料。委托人在前期的籌備工作中已經簽訂并正在執行的合同,在本合同簽訂后也應向項目代建人 通報。第四十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第四十八條 委托人負責本項目的項目立項、土地征用、拆遷、安置、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辦理工作,并承擔其相應的費用。第四十九條 委托人應在三天內 緊急事項一天 對項目代建人 書面提交需要決策和簽認的事22、項和文件簽署意見并提交項目代建人 。項目代建人 在此時間內未收到委托人的確認意見,項目代建人 認為委托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需再作確認。第五十條 委托人應在項目代建管理工作過程中及完成后,對項目代建人 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第五十一條 委托人負責審核工程建設資金計劃按本協議約定條款向項目代建人 核撥工程建設資金、項目代建管理費。第五十二條 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違約、違約責任與免責第五十三條 違約任何一方宣告破產或無力清償,視為違約。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視為違約。發生不可抗力時,只有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為了履行合同采取了相應合理的預防措施、應急措23、施,不可抗力導致的不能履約或履約延遲不被視作違約。因項目代建人 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造成委托人其它經濟損失的,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五十四條 違約責任違約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以及另一方由此采取合理補救措施的一切費用。若發現項目代建人 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委托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項目代建人 應支付違約金,如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賠償相應的損失,觸犯法律的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若項目代建人 的人員或設備未按投標文件承諾及時到位,又未按委托人的要求及時整改的,委托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項目代建人 應支付24、違約金,如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賠償相應的損失。項目代建人 擅自更換合同中確定的項目經理、主要管理人員的,委托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項目代建人 應支付違約金,如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賠償相應的損失。第五十五條 賠償與違約金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同意每違約一次,按簽約項目代建管理費的_1_%支付違約金。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項目代建管理單位管理失誤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造成系統功能永久性缺陷,項目代建25、人 應賠償委托人所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如因項目代建人 管理不當、工作疏忽或嚴重瀆職引起項目延誤,委托人有權保留對延誤而造成損失的索賠權。如因項目代建人 管理不當、工作疏忽或嚴重瀆職造成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委托人有權保留對超出投資部分的索賠權。如因項目代建人 管理失職,工作疏忽或嚴重瀆職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賠償按照投標文件承諾執行。第五十六條 違約責任承擔辦法:項目代建人 承擔違約責任時,委托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委托人提出解除合同的,項目代建人 應積極配合做好移交等善后工作,同時應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委托人的損失。項目代建人 承擔違約責任時,委托人要求項目代建人 繼續履行合26、同的,項目代建人 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同時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委托人的損失。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賠償款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向項目代建人提出索賠。如果委托人要求代建人繼續履行合同,賠償金從項目管理酬金中扣減,項目代建酬金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向項目代建人 提出索賠。第五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雙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工程項目費用及支付第五十八條 工程項目費用及支付。1本協議所稱“工程建設資金”含但不限于場平地質勘測、樁基檢測、沉降觀測27、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建筑、裝飾、安裝、市政道路及管網、綠化及景觀等工程的全部費用,材料、設備、構配件等全部材料設備費;自來水、供電、煤氣、有限電視、消防等專業設計、施工的費用;市政規劃、人防的專項設計費、招商策劃等本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所涉及除代建管理費的全部所需費用。2項目費用的支付合同簽訂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向項目代建人 支付人民幣 500 萬元,作為該項目規劃設計及場地平整、臨時道路、供電、供水等的項目啟動資金。委托人根據建設工程合同及材料、設備、構配件等采購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提前30天將應付工程建設資金按以下比例撥付給項目代建人 ,項目代建人 將委托人撥付工程建設資金按相關規28、定支付給承包商或供應商,以確保工程按計劃實施:A工程進度款:每月按完成工程進度款的70支付工程建設資金;B工程竣工款: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5;C工程決算款:決算審計后支付至決算價的95;D工程尾款:余款約為決算審計價的5%,在工程保修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無息支付;履約保證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無息支付;E其它自來水、供電、煤氣、消防、電信(含寬帶)等專業設計、施工的費用由委托人撥付給項目代建人 后,由項目代建人 支付給有關單位,或者根據專業部門的要求支付。具體費用由有關專業部門確定,不受以上付款比例的約束。項目代建酬金結算時,委托人將委托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按審計29、結果進行結算。3受托人應在委托人認可的銀行開設本項目的銀行專用賬戶,委托人撥付的本項目款項,不得挪作它用。 項目代建管理酬金及支付第五十九條 項目代建管理酬金的結算與支付項目代建管理酬金由以下三部分組成:1代建管理費為:暫定1500萬元 代建管理費暫以代建項目總投資為10億元作為計費依據(費率1.5%),結算時,以實際投資總額*1.5%的費率據實結算。 項目代建管理費以暫定價80按項目預計工期分月支付,自項目開工之日起委托人每月向項目代建人 等額支付項目代建管理費 50 萬元。委托人應根據項目實際費用合理的調整項目代建管理費。在項目完成以上暫定投資金額后(以審計決算報告為準,其超出部分同以上比30、例),委托人決算報告核定應給予項目代建人 的項目代建管理費,并在決算報告完成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結清余款并一次性支付給項目代建人 。2節余獎勵報酬:節余獎勵報酬 雙方確認代建實際發生的投資總額低于投資概算總額節余金額*費率(15%)投資概算:設計院根據項目的擴初圖編制項目概算,委托人對其概算進行確認;投資概算總額以經委托人同意的擴初設計概算金額為準;施工圖確定后,受托人組織編制施工圖預算;工程竣工后,受托人報送認可的結算,并由委托人委托審計方進行確認,實際發生投資總額以審計金額為準;節余金額為(1)-(2)節余獎勵報酬在單項工程審計完成經委托方確認后的7日內,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予項目代建人 。31、3工程進度及工程質量獎勵工程為了激勵項目代建管理工作,圓滿實現工程建設目標,對于在項目代建管理過程中,項目代建人 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通過有效的管理,在不影響工程質量、進度的前提下節約投資,并經委托人認可,則委托人同意另外給予項目代建人 按照節約投資額合同約定比例進行獎勵。同時對整體工程提前完成的,委托人將給予項目代建人 _5000元_/天_獎勵:主要建筑物 單體建筑超過25000平方米的 工程質量評上省部級獎的給予單體造價2%的獎勵、評上國家級獎的給予單體造價3% 萬元的獎勵,項目代建方取得上述獎勵的三分之一。以上同類獎項只算一次。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六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32、代理人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一條 當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對方書面同意后,可對本合同進行變更。第六十二條 當項目代建人 承擔違約責任時,委托人要求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項目代建人 除辦理善后工作外,應立即停止其他項目代建管理服務工作,辦理善后工作。第六十三條 如非項目代建人 責任導致項目代建人 不得不暫停履行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時,項目代建人 應立即書面通知委托人。并協助委托人消除影響,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履行。如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則根據第六十二條進行變更。第六十四條 委托人如果要求項目代建人 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工程項目代建管理服務或終止項目代建管理合同,則應當在15天前通知33、項目代建人 ,項目代建人 應當立即停止執行相關的工程項目代建管理服務。當需要恢復執行工程項目代建管理服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7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工程項目代建管理服務。第六十五條 當委托人認為項目代建人 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工程項目代建管理合同時,可向項目代建人 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7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14天內發出終止委托工程項目代建管理合同的通知,委托工程項目代建管理合同即行終止,同時委托人向項目代建人 提出索賠要求。第六十六條 保修服務期滿,結清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爭議的解決第六十七條 仲裁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34、成,雙方同意在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 他第六十八條 本合同不允許轉包或分包第六十九條 因項目代建管理而編制的文件的著作權即版權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有權為工程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為此使用而復制這類文件時不需經項目代建人 的許可。第七十條 項目代建人 及其職員不應接受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第七十一條 項目代建人 不得參與可能與本合同中規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的有關通知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七十三條 雙方其他約定第七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肆份。第七十五條 合同訂立時間和地點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合同訂立地點35、:湖北省武漢市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電話: 電話:傳真: 傳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開戶行: 開戶行:賬號: 賬號:工程建設廉政合同根據國家及有關部門對廉政建設的規定,為做好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 委托方與項目代建管理方特訂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受托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守黨的廉政建設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 項目名稱 的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 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除外 ,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36、反建設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廉政建設制度,開展廉政建設教育,執行廉政建設規定,監督查處建設過程的違法連紀活動。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及時提醒予以糾正。發現對方嚴重違反廉政合同義務條款的行為,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并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2委托方的義務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項目代建管理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項目代建管理方報銷任何應由委托方或委托方工作人員個人支付的費用等。委托方工作人員除開、竣工等正常安排活動外,不得參加項目代建管理方安排的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項目代建管理方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37、接受項目代建管理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委托方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委托方項目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等。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項目代建管理方推薦分包單位,不得要求項目代建管理方購買合同規定外的材料和設備。委托方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不準營私辮弊,不準利用職權從事各種個人有償中介活動。3項目代建管理方義務項目代建管理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項目代建管理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為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委托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項目代建管理方不得以任何理38、由安排委托方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項目代建管理方不得為委托方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提供方便,為其購置或提拱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4違約責任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項目代建管理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項目代建管理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按管理權限,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罰、中止合同、直至清退等處理:給委托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5雙方約定:本合同由雙方或雙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執行。由委39、托方或委托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約請項目代建管理方或項目代建管理方上級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在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6本合同有效期為委托人、受托人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項目結束為止。7本合同作為 項目名稱 招標委托合同的附件,與招標委托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雙方各執一份,送交委托人、受托人雙方的監督部門各一份。(本頁無正文)委托方: - (蓋章) (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 : 簽字 : 地 址: 地 址:電 話: 電 話:日 期: 日 期:第 18 頁 共 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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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2-28
2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