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管理委托合同(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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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3029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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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建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方:受托方:鑒于委托方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受托方為 建設項目的代建管理服務方,并已于 向其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此,雙方根據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達成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總則 1、定義除另有說明外,下列詞語在本合同中有如下含義:“項目”指浙江省戒毒勞教所監管樓擴建工程。 “設計方”指為項目的設計工作(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而被選擇確定的設計單位。 “監理方”指負責對承包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作進行監督并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機構。 “承包商”指為進行項目建設而被選定的設備供應、材料供應、土建、安裝等工作的實施單位。“承包合同”指委托方、受托方與承包商所簽署的2、設備、材料供應合同、施工合同等。“一般設計變更”指涉及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細化結構、局部布置的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指涉及項目總體規模、項目特性、建設標準、項目總體布局的變更。涉及總體布置及項目完工工期改變的設計變更。 “圖紙”指設計方和(或)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相應的計算書及其他類似技術資料。 “現場”指項目建設場地。 2、工程概況2.1 項目名稱:2.2 項目地點: 2.3 項目規模:工程估算總 萬元3、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及內容 3.1 代建服務范圍:該項目為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直至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包括質保期)的全部工作內容。3.2 代建服務范圍包括以下內容(但不僅限于以下):(1)、項目3、前期管理內容:a.建設條件落實、協調;b. 負責辦理規劃、消防、環保、衛生、交通、人防、電力、通信、市政、抗震、園林等報批手續,完成測繪、交評、景觀等工作;c. 組織完成工程勘察、初步設計及審批;d. 組織完成施工圖設計及審批;e. 組織完成通電、通水、通路、場地平整等開工前的施工準備工作;f.完成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的申領工作;g.完成辦理項目前期的其他有關工作及相關手續(2)合同管理工作內容:服務范圍內涉及工程的專業服務單位的招標采購管理、施工合同執行管理、施工聯系單管理、竣工驗收管理、檔案資料歸檔管理等項目管理。(3)建設招標管理服務內容按有關規定組4、織相關招標工作并負責簽署合同和管理監督合同的執行。招標組織實施過程須經使用單位認可并接受其監督。(4)項目施工代建管理服務內容:在項目施工階段,代建單位應充分考慮委托人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等要求,熟悉項目管理每個環節,負責監督、協調、管理監理公司、各施工單位,確保工程按期、保質完工、交付使用。(5)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編制工程資金使用計劃,按工程的進度,依據相關合同,提出資金支付意見。項目建設資金由代建單位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及依據,經委托人審定后簽發付款憑證,按照財政有關管理辦法撥付。(6)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7)其他與本項目工程有關的項目管理工作。 4、合同工期 開工日5、期:xx年 月 日竣工日期:xx年 月 日保修期: 年5、工程質量標準確保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一次達到國家相關專業驗收合格標準,整體工程一次驗收合格。 6、工程安全 管理現場參建各方嚴格遵守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地方有關的安全規定,按照安全規范作業,對整個工程進行安全管理。通過合同管理,督促施工承包方確定安全生產專項費用,落實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責任制度,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杜絕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機械設備損壞事故、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 7、投資控制工程投資控制在浙江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審批的概算內(包含經批準后調整的投資)。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8、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6、8.1 權利8.1.1 委托方有權要求受托方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8.1.2 委托方享有本項目建設過程的監督檢查權,可隨時派員檢查工程管理的所有情況,并有權對受托方的工程管理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及現場管理人員。 8.1.3 對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享有決策權。8.1.4 監督和參與受托方組織的專業施工單位及材料設備的招標工作,按照法定要求進入評標小組,并享有決策權,同時參與合同簽訂。8.1.5 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8.1.6 對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的審核權8.1.7 委托受托方全權管理7、代建工程。 8.2 義務 8.2.1 負責須由委托方出面的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事項,為項目順利實施提供條件。 8.2.2 按時籌措項目建設資金。8.2.3 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設標準等;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對項目設計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8.2.4 對承包商進行的專業分包人、材料設備招投標過程進行監督和決策。 8.2.5 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8.2.6 派駐工地的人員發現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等方面問題,須通過委托方代表或其授權人向受托方發出整改指令。委托方的指令、通知除特殊情況,須以書面形式由委托方代表簽字后交給受8、托方,受托方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8.3 委托方代表:9、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9.1 權利 9.1.1 按經委托方審議批準的招標程序,組織工程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及工程服務商的招標實施工作,提供定標報告,由定標領導小組決定中標單位。9.1.2 負責提出本項目建設中的設備材料選型、工藝使用等有關事項的具體意見,供委托方審核、決策。9.1.3 完成本合同項目代建范圍內專項施工、安裝、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標組織工作及合同談判,并對合同進行管理。9.1.4 核查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施工方提出具體要求。 9.1.5 具有對工程建設中使用材料和施工質量9、的檢驗權。 9.1.6 按相關合同約定對工程施工的質量、安全、進度具有檢查、監督、處罰權。 9.1.7 按合同約定對工程變更提出具體意見,報委托方同意實施或報有關部門審批。 9.1.8 對項目各參建方(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及材料供應商等)的管理及協調工作。 9.2 義務 9.2.1 全面履行本合同、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詢標記錄的有關要求和承諾。 9.2.2 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內編制好工程項目代建管理規劃及具體細則并交委托方審核后組織實施。 9.2.3 對工程全過程進行管理,確保本項目本合同工程范圍內實際投資控制在投資預算 內,全面實現本合同規定的工作要求目標。 9.2.4 接受委托方對項目10、代建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9.2.5 在項目建成后,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方辦理移交手續。 9.2.6 本工程竣工驗收后,受托方向委托方移交符合歸檔要求的基建竣工資料、經審計確認后的工程決算材料。 9.3 項目負責人姓名:時興洋 職務:總師辦副總工程師職權:全權代行受托方職權。 9.4 副項目負責人 姓名:滕飛 職務:工程管理部副經理 職權:在項目負責人授權下行使相關職權。 受托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負責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后送交委托方,委托方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受托方必須按委托方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11、施工,接受委托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11、工期延誤 11.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委托方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由于委托方或有關部門原因,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2)委托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因委托方原因變更導致工期需延期的; (4)一周內非受托方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5)不可抗力; (6)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1.2 受托方在11.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報告。委托方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2、。 12、工程竣工 12.1 受托方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委托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2.2 因受托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委托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受托方承擔違約責任。四、質量與檢驗 13、工程質量13.1確保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一次達到國家相關專業驗收合格標準,整體工程一次驗收合格。13.2 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受托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受托方承擔違約責任。 13.3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4、檢查和返工13、 14.1受托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施工,隨時接受委托方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4.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由受托方責成責任單位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4.3 委托方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五、安全施工15、安全施工與檢查受托方應做好本項目安全施工的相關管理工作,督促、教育相關施工方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并檢查落實到位。 發生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受托方應立即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按有關規定上報有關部門,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六、款項支付16、合同價款及調整 14、16.1 本合同價款采用以下方式確定:履行本合同的工程項目管理酬金為¥壹拾貳萬元整(人民幣 120000元整)。代建管理費實行一次性包干。16.2 項目管理酬金支付 (1)合同簽訂后14日內支付合同總價的25%;(2)工程正式開工14天內(以完成申領施工許可證為準),支付合同總價的20%;(3)主體通過中間驗收后14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20%;(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20%;(6)工程交付使用并經省財政廳工程決算審計完成后14天內,支付至合同總價的95%;(6)剩余5%尾款,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后14日內結清。16.3上述每筆款項支付前,受托方必須提供收款單位與本合15、同簽訂單位一致的正規、等額、合法、有效的行業發票,否則委托方有權拒絕付款;委托人應及時支付項目代建管理費,若發生逾期支付時間超過十五天的,代建人有權按照應付款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五加收逾期利息,并與該應付款同時結清。17、工程款(進度款)支付17.1 在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編制工程進度表、資金使用計劃并交委托方審核批準。七、采購(或專業工程招標) 18、采購或招標 18.1對本項目的專項施工單位、材料、設備采購,受托方應將采購計劃事先報委托方,由雙方組成聯合采購小組,負責供方調查、招投標等過程,對于采購項目,委托方具有最終決策權。 18.2受托方負責設備及材料的訂貨、中間檢查、催貨、清點驗收、貨款16、支付等工作,并負責聯系供貨方技術人員的現場安裝調試指導。18.3 對設備及材料質保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受托方負責落實責任單位處理。18.4 施工管理要求按招標文件規定。八、工程變更 19、工程設計變更 19.1 施工中委托方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受托方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由設計方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委托方應報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19.2受托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委托方書面同意。20、其他變更20.1合同履行中委托方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17、。20.2對在合同中約定的經濟、技術、工期控制目標范圍內的變更即小變更,由受托方審核,報委托方審定后實施;對在上級批復的項目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范圍內的變更即一般變更,在充分征求監理方、設計方意見的基礎上,由受托方與委托方研究決定;對超出上級批復的項目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變更或重大使用功能、重大建設工期目標變更即重大變更,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一份要求進行變更的書面文件,闡明需進行變更的理由,文件中還應附上監理方和設計方對此問的書面意見及對變更后工程投資調整額度的預測,再由委托方報請有關部門審定。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21、竣工驗收 21.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受托方應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組織18、竣工驗收。21.2 驗收合格后受托方督促施工方在14天內將工程交付委托方使用,并在60天內向委托方移交工程及竣工圖等檔案資料捌份。22、竣工結算 22.l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委托方認可,施工單位遞交經監理審核后的竣工決算報告后60天內,受托方向委托方遞交竣工結算審查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3、質量保修23.1受托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委托方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管理責任。23.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受托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負責辦理承包商、設備供應商與委托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事宜。23.3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1)質量保修19、項目內容及范圍;(2)質量保修期;(3)質量保修責任;(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獎勵與處罰24、獎勵根據杭財基2004380號文件,代建項目竣工驗收,且竣工決算經審核批準后,在決算比最終批準概算有節余的前提下,經省發改委、省財政確認,對通過優化設計方案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標準、不減少工程內容和保證工程質量的條件下)所節約的建設資金提取10作為對受托方的獎勵。25、處罰因受托方未有效、適當的履行管理職責,且由于受托方的原因使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目標失控,受托方承擔違約責任。 25.1 安全事故(1)發生了人身群亡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則每發生一次委托人將扣減代建單位管理酬金的5%20、作為違約賠償;(2)發生了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則每發生一次委托人將扣減代建單位管理酬金的3%作為違約賠償;(3)若因發生安全事故,導致委托人遭受有關部門處罰及當事人索賠時,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損失由責任方承擔;25.2 質量事故(1)發生了特大質量事故或相同性質的特大質量事故,則每發生一次委托人將扣減代建單位管理酬金的5%作為違約賠償;(2)發生了重大質量事故,則每發生一次委托人將扣減代建單位管理酬金的3%作為違約賠償; 25.3 工期延誤以項目代建管理合同所確定的項目移交日期為基準或委托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為基準,若實際移交時間每延遲10天,委托人將扣減代建單位該項目管理酬金1作為違約賠21、償。25.4 投資控制25.4.1 投資控制以經審批確定功能與設計標準的施工圖預算作為投資控制基線;25.4.2 若因下列因素,導致投資預算增減,則工程建設費用相應調整。(1)主要原材料的價格變化超過現行價格10%以上部分; (2)因委托方原因變更導致投資變更的; (3)不可抗力;(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5.4.3投資控制相關處罰竣工決算如超出經雙方認可調整額度以后的投資控制基線的,對超出部分按超出部分的10%進行罰款。25.4.4受托方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從受托方的履約保證金中補22、償;履約保證金額不足的,相應扣減代建項目管理費;代建項目管理費不足的,由受托方用自有資金支付。 十一、違約、索賠和爭議 26、違約 26.1 委托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委托方不按時支付代建管理費;(2)委托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委托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受托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6.2 受托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因受托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委托方同意 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受托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義務23、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26.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委托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受托方經濟損失,受托方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委托方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委托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委托方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24、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受托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受托方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受托方應當階段性向委托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委托方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27.3受托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委托方造成經濟損失,委托方可按27.2款確定的時限向受托方提出索賠。 28、爭議 28.1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協議時發生糾紛,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則提交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28.25、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合同解除;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二、其他29、不可抗力29.1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委托方和受托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水災、暴風雪、政府禁令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2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受托方應立即通知委托方,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委托方應協助受托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受托方向委托方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26、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受托方應每天向委托方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委托方承擔;(2)委托方和受托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30、保險30.l 受托方應要求承包商在為項目提供設備、材料或服務期間根據法律、設備供27、應合同、材料供應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規定購買相應的保險,并向受托方提交己購買保險的證明文件(”保險證明文件”)。30.2當保險證明文件項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托方應根據保險證明文件的要求,促使投保的承包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護現場,并要求其及時辦理索賠及其他手續。30.3受托方應為其用于本項目的管理服務人員投保人身意外保險。受托方履行本合同期間所發生的傷亡均由受托方自行負責,委托方不承擔任何責任。31、合同解除31.1委托方和受托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2)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31.3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28、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報有關部門同意,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29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1.5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清理條款的效力。32、合同生效與終止32.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且蓋章之日起生效。32.2 除本合同條款第23條外,委托方和受托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受托方向委托方交付竣工工程后,代建管理費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32.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32.4 本合同的圖紙、變更協議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合同組成部分及解釋順序33.1本合同組成部分(1)本合同協議書及補充協議;(2)中標通知書;(3)詢標紀要;(4)投標書及附件;(5)招標文件及補充文件;(6)相關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33.2本合同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本合同優先解釋順序按本合同組成順序執行。34、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二份,由委托方、受托方各執一份,副本十二份,委托方執八份、受托方執四份。委托人:(蓋章) 受托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簽訂日期:xx年 月 日
合同表格
上傳時間:2021-05-14
1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