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委托監理合同(1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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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4608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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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 _(甲方)監理人 _(乙方)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未特別注明,本合同的幣種均約定為人民幣)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 xx等兩個村土地開發項目 投資預算: 28萬元 其中工程施工費: 21.96萬元 合同監理費用: 0.53萬元 施工費中標價格:213212.63元 監理合同周期: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二、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監理投標書、中標通知書、監理投標時編制的監理工作綱要,監理工作規劃;2.本合同標準條款;(第二部分)3.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部分)4.在實2、施監理過程中雙方簽署的合同修正條款或補充協議。三、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專用條款中確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四、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五、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項目實施責任單位一份,工程承包人一份,主管部門一份。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電話: 電話: 實施人(簽章): 監證人 :項目實施主管負責人(簽字):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xx年7月1日 xx年7月1日第二部分 標準條款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3、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項目投資管理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機關或單位。(注:項目的管理部門為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江西省土地統征整理事務中心根據省廳的授權,作為“委托人”負責項目的監理和實施管理工作。)3“實施人”是指經項目管理部門批復的項目實施責任單位(本合同約定為 縣(市、區)政府、國土資源局)。實施人是合同甲方的組成部分、工程的受益主體,是合同執行的甲方現場代表。4“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總監理工程師”是4、指經委托人同意,由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或實施人就工程建設事宜與其簽訂合同的當事人。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在委托監理內容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施工時間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四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準備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5、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款中確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政府規章。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作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乙方)的義務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滿足工程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甲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工作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6、定期向委托人、實施人報告監理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應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監督咨詢服務,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實施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物品按相關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實施人。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監理人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應予保密的信息。委托人及實施人(甲方)的義務第八條委托人和實施人負責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應在補充條款中明確委托的工作7、和相應的報酬。第九條委托人和實施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第十條委托人和實施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請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及時做出決定。第十一條實施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項目工程建設情況的常駐代表,代表工程實施責任人與監理人協調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事先通知監理人。第十二條甲方應當將委托監理人的監理權利、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等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簽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承包人。第十三條實施人應盡可能向監理人提供下列信息:1為本工程提供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2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名錄。第十四條實施人應當負8、責為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監理人員生活住房及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設備設施,住房租金由實施人和監理人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第十五條根據工程施工需要,如果雙方約定,實施人為監理人安排有關服務人員,應在合同補充條款中明確其責任與義務。 監理人權利第十六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責任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對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資質、績效、人員設備等方面的監督審核權;發現其名不符實,弄虛作假時有權建議甲方及時處置。對選擇工程施工承包人的建議權,承包(施工)單位招標投標評標結果的監審權。2對施工承包單位選擇工程分包人的審查認可權。3對工程建設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和使用功能等向委托9、人的建議權。4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就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向設計人提出建議;但擬提出的建議方案實施后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說明并征得甲方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批復及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甲方并要求設計單位更正。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6主持或參與工程建設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實施人報告。7監理人征得實施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如遇緊急情況未能事先報告,則應在24小時內向甲方作出書面報告。8享有對工程使用材10、料的檢驗權、施工質量的監督認可權和否決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責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方式,有權責令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人的復工令后才能復工。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按照施工合同,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推遲的簽認權。10項目管理單位以工程投資預算下達時間為基準,授權監理人對工程投資進行全程監控,并有權查閱實施責任單位的專項帳戶和與工程有關的財務賬目。享有在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格內的工程款支付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項目實施責任11、單位不得支付工程款。享有對工程承包人及時支付施工單位和個人工程款、勞務費的監督檢查權。11監理人因監理工作質量高,效果好,使甲方節約投資或避免了損失,監理人可獲得實施人受益額的10的獎勵。第十七條監理人根據委托人授權,可對合同規定承包人的義務提出履行要求或變更。但如果由此會影響工程經費增減或質量、進度與工期,則這種變更須事先經實施人同意。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應盡快通知實施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的隊伍和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或調整。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甲方或承包人對對方的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應先同監理人協商,與監理機構研12、究處置意見,再邀對方協商確定。當項目甲方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以獨立的身份、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爭議申請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監理人應當提供佐證的事實材料。委托人及實施人權利第十九條項目管理單位、委托人和實施人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設計方案、施工工藝和使用功能等事項享有最終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二十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自行調換按違約處理。第二十一條甲方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日志、月報及監理業務專項報告。第二十二條當委托人、實施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甲方或項目工程造成損失,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13、理人員、或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責任第二十三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周期,一般要涵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確定的開竣工日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合同周期,雙方應再行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二十四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因自身的過失造成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外)以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為限。第二十五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承包合同約定的建設質量和工期,應承擔連帶責任,但有證據表明監理人不存在過錯,連帶責任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監理人違反第五條規定14、引起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由監理人補償因該索賠所導致甲方的各種費用支出。委托人和實施人責任第二十七條委托人和實施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監理人的經濟損失。監理人由于非監理人的過錯而受到損失,視具體關聯情況可以向甲方申請補償。第二十八條委托人和實施人向監理人提出索賠的條件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二十九條由于實施人或施工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可能發生附加工作或延長工作時間,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的后果及時通知委托人。監理工期相應延長,由15、責任者支付附加工作的適當報酬。第三十條因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人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不能執行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相應延長。監理業務恢復時,應當增加不超過30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支付監理報酬。第三十一條監理人向實施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實施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可終止。工程保修期間監理人的責任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第三十二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責任方應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定書面協議,協議未16、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在合同約定監理報酬支付之日起30日內未獲支付,委托人亦未對監理人提出書面說明、或根據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暫停執行監理業務已超過六個月,監理人向委托人送達終止合同通知后15日內委托人仍未答復,可再次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送達后30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四條非監理人的過錯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可視為額外工作應得到適當的額外報酬。第三十五條當甲方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不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甲17、方發出通知后,監理人15日內沒有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0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合同終止并不影響雙方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理報酬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協議約定支付。第三十八條委托人未按約定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之日起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其利率按國家當時利率標準計算。第三十九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日內告知監理人。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條如果完成該18、建設項目委托監理工作必須安排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測試等,其支出費用經甲方事先同意并簽定協議,可向甲方據實報銷。第四十一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請專家咨詢或指導,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或要求監理人聘用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第四十二條監理人及其職員不得接受所監理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其他利益,違者以其所得利益加倍處罰。監理人不得參加有損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動。第四十三條監理人擁有為該工程項目編制的全部文件的知識產權,但委托人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第一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19、施條例、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2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3122號)3江西省土地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川國土資發2004164號)4關于“金土地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及比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7號)5江西省專項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川國土資發200750號)6江西省專項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國家和省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川財投200680號)7關于嚴格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0714號)8江西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試行)(川國土資發200753號)9國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20、法(國土資發200321號)10土地開發整理驗收規程TD/T1003200011項目立項批復及預算下達的相關文件12項目規劃設計報告及招標比選等相關資料13項目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有關法規、文件第二條監理范圍:對建設項目實施綜合監理、項目施工階段的全程監理。監理人主要工作內容為:1依據川國土資發200 號文件、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192000)、項目規劃設計和投資預算,編制監理規劃、實施細則報實施人審定,報委托人備案。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江西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條例、項目立項批復和規劃設計,監督工程招投標或審查招標比選檔案資料并出具招標監審報告。3根據監理法規和規定、相關21、制度辦法,全程監控投資流向,適時提交投資流向專項報告,確保建設項目下達的預算資金安全健康運行。4依據批復的建設項目施工費預算和施工單位中標價格,嚴格控制施工費的管理和使用。認真做好工程量計量及簽證、妥善處理好索賠事宜。5依據委托人對項目建設總工期的要求,監督、協助項目實施責任人和施工承包人科學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全程跟蹤實施過程,協助優化施工工藝,嚴格施工進度控制。6監控工程質量,責成承包人及時糾正、整改實施過程中出現質量缺陷。7強化監理信息管理。第一,及時、準確、真實、規范填制監理日志;第二,建立投資、進度、質量控制臺帳表冊,原始資料整理歸檔;第三,于次月五日前提交當月監理工作月報、重大事項及22、時專項報告。強化合同管理和施工安全監督,召開定期監理例會做好施工協調。8督促、協助實施責任單位做好工程竣工自驗和質量缺陷整改,按驗收辦法和驗收規程協助甲方做好項目驗收工作。9監理人應自覺接受甲方對其履職情況的檢查和指導,并及時改進和完善監理工作。第三條 監理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組成項目監理機構,并于工程開工前5日完成監理準備,進入施工現場實施監理。駐場總監理工程師在現場監理的工作時間不得低于有效工作日的二分之一,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現場實施全程監理。現場甲方代表(項目實施責任人)負責對監理人員進行出勤考核,監理工作時間不足,則按比例扣減監理報酬。第四條 在項目建設監理合同期內實行押證監理,總監23、理工程師資質證書復印件、監理工程師的專業資質證書原件交由項目實施責任單位保管。監理單位委派監理人員(見附表):職務姓名職稱專業及資質證書編號備注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第五條 監理人應按照項目批復的規劃設計和預算,根據施工合同標的,對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資金運行等進行有效監控,對施工承包合同執行、施工安全等進行全面監理。第六條 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隊伍組織安排、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提出改進建議;對施工單位執行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規范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就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向甲方和項目管理部門報告并提出建議;檢驗工程使用的設備材料質量和安全24、防護設施;督促施工單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審查工程決算和竣工資料,整理監理工作資料檔案,接受項目管理部門的督查檢查并報告監理工作。第七條 嚴格監控承包合同(中標價格)之外的工程增加和投資增加。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設計變更申請,并簽署書面意見后呈報甲方,經甲方審查核實并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后,由監理人監督施工單位按變更批復的設計內容組織施工。第八條 監理日志由監理工程師在當天完整地記錄,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監理日志不得補充和超前紀錄,隱蔽工程必須實行旁站監理,并將當天使用的設備、材料的質量和原料配比在施工現場掛牌公示。監理人應及時就施工進度等重大問題書面向甲方通報,積極協調解決工程建25、設中出現的問題。如果監理人未盡職報告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的重大事項,導致項目不能按計劃實施完成,要承擔賠償責任。報告原則:日常監理工作事宜向實施責任單位報告,重大事項向委托人或直接向項目管理部門報告。第九條 監理人對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的材料、設備,有權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規程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方式,有權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返工,并及時報告甲方。對工程施工進度享有檢查權、監督權,以及竣工日期提前或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推后的認可簽認權。第十條 甲方在合同簽訂后 5 日內免費向乙方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工程技術文件資料:1項目規劃設計報告、施工設計、預算26、書各壹份; 2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壹份;3項目施工承包合同壹份;4甲方認為應提交給乙方或乙方合理索取的資料。第十一條 甲方有權根據現場監理人員的專業資質、專業水準、在崗出勤時間和工作表現,要求加強或調換現場監理人員。乙方如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監理職責,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監理工作,停止支付監理費用,并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第十二條 監理費用支付方式(監理費用通過乙方在合同約定的開戶銀行結算):1合同生效后 35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費用總額的0%;2項目工程量進度過半,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費用總額的30%;3在項目驗收合格后15日內,由甲方向監理單位支付監理費總額的30%。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27、,在監理過程中,如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進度延緩超過約定的竣工日期,雙方應補充簽定責任期相應延長的合同,延長監理工期增加費用的標準=監理費總額監理工作期延長天數。因自然因素導致監理工期延長者除外。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因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直接經濟損失2監理費收費比率,賠償金額最高以監理總費用的一半為限;因監理人過失造成工期延長,其賠償費用為監理總費用工期延長天數合同工期,因自然因素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甲方在監理責任期內因過失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應向乙方賠償。賠償金額以全部監理費一倍為限(不含稅金)。因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的賠償責任可以免除。第十四條 委托人執行代表: 電話:實施責任人現場代表: 電話:工程合同承包人代表: 電話:第十五條 其它事項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后另行補簽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先行協商解決,仍不能解決時雙方可申請政府仲裁機構裁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至監理期滿、監理費結清后自然失效。
合同表格
上傳時間:2021-05-14
112份
合同協議
上傳時間:2022-07-12
14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