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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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4700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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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 設 單 位: 施 工 單 位: 發包方(全稱):_總工期120_承包方(全稱)_ _承包方資質等級:_ _承包方安全生產許可證號:_ 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_工程地點:_工程內容:_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資金來源:_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圍_ _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_竣工日期:_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天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_五、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大寫:_元 小寫:_元六、承包方向發包方承諾2、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七、發包方向承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八、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_ 年_ 月_ 日合同訂立地點:_本合同雙方約定_后生效。發 包 方:(公章)承 包 方:(公章)住 所:住 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 話:電 話:傳 真:傳 真:開 戶 銀 行:開 戶 銀 行:帳 號:帳 號:郵 政 編 碼:郵 政 編 碼: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方、承包方協商解決。一、合同文件1.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1.1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3、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1.2適用標準、規范本合同文件適用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T82-99)、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DG/TJ08-701-xx)、園林綠化養護技術等級標準(DG/TJ08-702-2005)。若上述標準、規范有調整或修訂,適用最新版本。若雙方認為,合同文件還需適用其它的國家標準、規范,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4、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后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分擔,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 圖紙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3. 工程監理和發包方代表3.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3.2監理單位委派的5、總監理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總監理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方批準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征得發包方批準。3.3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3.4發包方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方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4. 發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4.1發包方代表由發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約定。4.2發包方代表按合6、同約定行使職權。除發包方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4.3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承包方認為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4.4發包方代表應按7、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發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應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4.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亦可更換發包方代表。如需更換發包方代表,發包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5. 發包方工作5.1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拆遷、清除施工場地的障礙物,使施工場地具備全面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8、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夜間施工(如有時)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進行現場交驗;(7)協調承包方與工地其它施工單位的關系。(8)組織承包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9、承擔有關費用;(10)發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發包方可以將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未能履行的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6. 承包方工作6.1承包方按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根據發包方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后使用,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發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10、發包方之前,承包方按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以及綠化苗木的養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方負責修復,并承擔相應費用。若工程完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發包方拒絕驗收或拒絕移交,相應責任和費用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養護措施的苗木種植工程,發包方承擔相應費用,具體要求、技術措施和相應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7. 進度計劃7.1承包方應按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發包方。發包方代表按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7.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11、應按照發包方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約定。7.3承包方必須按發包方代表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包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后執行。8.開工及延期開工8.1承包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方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方。發包方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發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12、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順延。8.2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發包方賠償承包方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9.暫停施工9.1發包方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發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方實施發包方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包方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發包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方可自行復工。9.2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方承擔13、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0.工期延誤 10.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方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因發包方或當地政府職能部門(非因承包方的過失或在本合同內另外說明的除外)通知緩期執行、14、停工或間斷施工;(8)由發包方雇用但非執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單位的阻礙;10.2合同訂立后,若根據承包方施工計劃,綠化種植工程本可于種植季節內施工,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暫停施工或工期延誤,使得綠化種植工程延誤至非種植季節施工,發包方應承擔增加的施工措施費。措施費額度由雙方另行商定。11.工程竣工 11.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代表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11.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11.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15、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四、質量與檢驗 12.工程質量 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的要求。13.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3.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發包方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3.2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16、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方代表應承認驗收記錄。 13.3經發包方代表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發包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4.安全施工與檢查 14.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1417、.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15.安全防護15.1承包方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15.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代表,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后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18、防護措施費用。16.事故處理16.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16.2發包方、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六、合同價款與支付方法 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雙方約定的19、其他因素。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 17.工程款支付1合同生效后十日內,甲方先付予付款,計 萬元;2甲方按核實的工程進度,于收到工程月報十日內支付工程進度款;3工程進度達到工程50%時,預付工程造價的40%;4工程進度達到90%時,預付工程造價的80%,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后,預付工程款90%,剩余10%的款待保修期滿后支付給乙方;5因甲方特殊原因拖欠工程款而影響進度時,其造成乙方停工、窩工損失及欠款利息按有關規定均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6.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方承擔違約18.工程量的確認 1820、.1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方接到報告后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方,承包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18.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報告后14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15天起,承包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方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18.3對承包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方不予計量。八、工程變更 19.工程設計變更 19.1施工中發包方需對原工程設21、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方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方按照發包方代表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按實結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19.2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20.確22、定變更價款 20.1承包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后執行。 20.2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發包方代表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0.3發包方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者邀請承包方協商;發包方在14天內不確認也不予協商,經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內,仍不23、予確認或協商的,視為承包方遞交的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0.4發包方代表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2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八、竣工驗收與結算 21.竣工驗收21.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雙方約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21.2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1.3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24、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1.4確定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養護期的起始之日。21.5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養護期亦從該日起計。21.6因特殊原因,發包方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21.7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方不得使用。發包方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22.竣工結算 22.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后28天內,承包25、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22.2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28天內,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22.3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后28天內,承包方未能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應當交付;發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擔保管責任。23.質量保修和養護23.1質量保修(1)承包方承擔的園林小品建筑、機電設備安裝工26、程及除苗木種植之外的其他工程,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質量保修年限。(4)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十、違約、索賠24.違約24.1發包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發包方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4)發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7、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24.2承包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2)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賠償發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方法。25.索賠 2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并非己方28、過失,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25.2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1) 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發包方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3) 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方進29、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4) 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方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 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發包方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26.不可抗力 26.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采取措施。發包方代表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方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承包方應及時向發包方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30、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方應每隔7天向發包方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26.2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方承擔; (2) 發包方、承包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方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方應發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31、方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6.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27.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27.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方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方、承包方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上述情況出現后隱瞞不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27.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方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發包方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28.合同生效與終止 (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2)發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后,本合同即告終止。(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方、承包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29.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分別保存。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對通用條款內容所作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