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農村土地合同(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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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5136
2022-06-20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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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號:_買賣農村土地合同書(1)甲 方:_乙 方:_簽訂地點:_簽訂時間:_第 1 頁 共 11 頁第一條 本協議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省(自治區、直轄市)_市(縣)_;受讓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第二2、條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方式: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宗地編號為_,宗地總面積大寫_平方米(小寫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平方米(小寫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第四條 本協議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_。(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通,即通_。(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通,即通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三)現狀土地條件_。第六條 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自出讓方向受讓3、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算。第七條 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元(小寫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元(小寫_元)。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元(小寫_元)作為履行協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元(小寫_元),付款時間:_年_月_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元4、(小寫_元),付款時間:學習投資項目合同范本。_年_月_日之前。第期 人民幣大寫_元(小寫_元),付款時間:_年_月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后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協議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主體建筑物性質_;附屬建筑物性質_;建筑容積率_;建筑密度_;建筑限高_;綠地比例_5、;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協議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1)_;(2) _;(3)_。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協議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6、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7、對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協議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8、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款規定之條件:(一)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協議;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協議。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協議,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協議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9、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協議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協議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協議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協議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協議項下土地的,出讓人10、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協議,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包括協議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二、本協議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三、協議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四、協議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11、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商品購銷合同書范本。五、協議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六、協議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12、。七、協議第四十條關于協議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協議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協議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13、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向出讓人14、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協議,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協議約定的15、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協議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第三十五條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16、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協議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協議所提出的問題。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十條 本協議依照本條第_款之規定生效。(一)本協議項下宗地出讓方案經_人民政府批準,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二)本協議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人民政府批準,本協議自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17、人各執_份。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和附件共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第四十四 條本協議于_年_月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省(自治區、直轄市)_市(縣)簽訂。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字):聯系電話: 電話:開戶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帳號):二 年 月 日買賣農村土地合同書2出賣方: (簡稱:甲方) 代表人:購買方: (簡稱:乙方) 代表人:18、村民委員會 (簡稱:丙方)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商,甲方自愿將本社土地 畝一次性賣給乙方所有,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一、甲方將本社土地 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 元(大寫: 萬元正)。二、付款辦法: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三、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后,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 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后果由甲、丙方承擔全部責任。四、違約責任: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五、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后生效。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丙方:代表人:年 月 日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