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合同(1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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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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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合同(試行)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委托人(全稱): 代建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管理的暫行辦法、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6 )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保證工程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委托人 與代建人 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一、項目概況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 (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建設工期: (2、日歷天)二、代建管理范圍和內容:(一)代建管理范圍_。(1、前期工作代建;2、建設實施代建;3、全過程代建)(二)代建管理范圍和內容:1、前期工作代建管理范圍和內容(1)依據項目建議書批準內容,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2)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用地、拆遷等審批手續;(3)協助使用單位組織和具體辦理建設相關報批手續;(4)組織招標代理單位的招標比選,協助委托人完成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組織或參加相關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5)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和報批工作 (6)項目建設的其他前期工作。2 、建設實施過程代建管理范圍與內容:(1)按照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圖限額設計;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3、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概算控制;(2)組織施工、主要材料和設備采購等招標活動,負責相關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并將招標投標情況及合同報相關部門、單位備案;協助委托單位完成監理招標等工作,參與相關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3)負責組織建設項目施工管理;(4)負責編制年度投資計劃,辦理建設實施代建階段的有關手續;(5)按月向委托人及相關單位報送項目投資完成、資金支付、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及現場重大情況報告;(6)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部門、單位備案;(7)負責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決算報告,報財政部門審批;(8)負責將項目竣工資料及有關資料整理匯編移交,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4、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9)組織項目的后評估工作。(10)的項目建設期及保修期的其他工作。3、全過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兩方面的范圍與內容,組織實施代建工作。三、代建管理目標:投資控制金額:_(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工程質量標準:達到現行質量驗收合格標準;建設工期(自正式開工之日起計):_日歷天;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簽約后): 日歷天;4、安全文明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質量體系(GB/ T19000)、環境體系(GB/T24000)、職業健康體系(GB/T28000)等標準執行,確保施工安全、工地衛生清潔、內業資料齊全完備,達到省、市文明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四、代建管理服務費合同價款:5、按照 批準的投資概算總額的1.2% 確定。A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人民幣)B 、費率: 1.2 % (按項目投資額為基數計算)。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1、合同協議書;2、招標文件(或抽簽文件)及其附件(含設計施工圖及相關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性文件); 3、中標通知書(或中簽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4、專用合同條款;補充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相關批復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七、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管理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6、八、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代建工作的必要條件。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簽署之日即生效。本合同雙方約定:合同簽訂前代建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向委托人繳納 萬元履約保證金(現金形式)。十、本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委托人:(公章) 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地址: 地址:電話: 電話:郵編: 郵編: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號: 帳號: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第一條 詞語定義下7、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2、“委托人”是指具體委托項目管理任務并全過程監管項目建設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項目管理合同約定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組織管理工作并承擔具體責任的項目管理單位。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項目建成后實際接收、使用、管理并擁有項目產權的法人單位。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6、“項目經理”是指符合項目管理要求,并經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7、“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條件中約8、定,代建人的工作范圍和內容。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9、“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10、“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委托人或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11、“代建管理服務費”是指經抽簽文件中確定的取費或委托人認可的代建人投標文件中的報價。依此所計取的代建管理服務費用已涵蓋了代建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所應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務和履行其合同義務的全部費用。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9、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采用公開抽簽的方式選擇項目管理單位,組織招標或比選方式選擇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負責通過委托方式選擇造價咨詢單位,監督項目管理單位選擇勘察、招標代理、施工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管理、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簽訂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監督審查勘察、招標代理、施工等單位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監督上述單位具體實施項目代建管理任務。第五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10、行監督管理;有權要求代建人按照代建管理范圍和內容制定項目管理大綱、 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報委托人確認后實施,以全面完成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安全目標;有權對參與代建過程各方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在控制質量方面,代建人在整個建,設工程期間,應向委托人持續提供完整的有關已完成或正在進行的建設工程每一部分的質量控制結果文件。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情況下,委托人有權檢查代建人或建設承包商的質量控制過程、方法和結果。委托人代表可以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若發現建設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實質性缺陷,應立即要求代建人拆除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或更換有缺陷的材料。如果委托人發現了施工質量問題,建設承包商應改正缺陷。第六條 委托人11、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原因,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監督檢查代建單位項目經理部各相應專業人員和專用設備的到位情況;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部工作人員;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需經委托人批準。第八條組織向使用單位或有關部門移交項目。代建人權利第九條 代建人依照合同約定全過程組織項目建設實施,負責完成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安全目標各項代建目標,包括以下內容:1、負責組織項目方案和初步設計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公開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施工、重要原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或其它有關單位,并負責有關合同的洽談和12、簽訂以及管理、監督合同全過程的履行。2、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并按進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計劃。在初步設計批復范圍內,審核、簽證工程變更,并按規定程序審核后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3、審核、簽證工程進度報表,檢查、監督工程施工進度。對工程施工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4、代建人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有權要求監理單位通知施工及參與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有安全隱患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準,并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后才能復工。5、負責項目各參與方的組織、協調工作,負13、責解決發生在施工范圍內及與參與各方之間的有關矛盾、問題。施工過程中負責項目建設安全穩定社會環境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十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酬金。第十一條 因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期延長,可以向委托人要求延長代建管理期的費用賠償。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委托人義務第十二條 委托人協調代建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負責與代建人聯系14、,協調、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并完成了項目竣工結算、決算的審查、審計報告等相關工作后,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織辦理項目移交手續。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第十八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接受委托人的監督。代建人負責組織完成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目標任務。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第十九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并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持證上崗15、。第二十條 代建人應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接受委托人的監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不得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按照程序和規定辦理并報委托人核準。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組織竣工驗收,組織完成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的辦理和審計工作,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等辦理有關資料、固定資產的移交手續。第二十三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盡快與委托人簽訂保修服務協議。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工程項目建16、設檔案和項目有關材料、設備的經濟技術資料,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及時向委托人、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或使用單位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及時移交給委托人。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根據有關要求負責完成項目后評價報告。第四章 責任委托人責任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17、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代建人責任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三十條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他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條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蚪K止,18、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四條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且質量保修期滿后,本合同即終止。第六章 爭議、索賠和19、免責第三十七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八條 合同各方有權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第三十九條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時,合同各方通過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第一條 詞語定義1 、“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即 2 、20、“委托人”是指 3 、“代建人”是指 4 、“使用人”是指 5 、“項目經理部”的組成【 詳附件】。6 、“項目經理”是 。技術負責人是 。7 、除在代建管理業務范圍內所必須的相關單位人員外出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在代建管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等的費用,由代建人聘用,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管理的暫行辦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21、。第六條 因代建人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原因,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辦法詳“第三十條”。第九條 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項目財政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第十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代建管理服務費:1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金額:詳本合同書“第一部分”。2 、代建項目管理費用支付時間、方式:(1)合同簽訂后7 日內,支付代建管理費總價10%的預付款;(2)完成初步設計批復后7 日內,支付代建管理費總價的20 % ; (3)工程基礎完工后7 日內,支付代建管理費總價的10%;(422、)主體工程通過中間驗收7 日內,支付代建管理費總價的25 % ; (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 日內,支付代建管理費總價的20 % ; (6)工程交付使用并決算審計后7 日內,支付至代建管理費總價的95%; (7)剩余5%尾款,待項目交付使用且保修期滿后再支付結清。3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汗澯噘Y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 %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委托人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代建管理目標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計算公式如下:工程費用節省額=立項批復的投資額經審計確認的決算額。此項費用在審計確認后按相關23、報批程序計算確定。第十一條 因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期延長,可以向委托人要求延長代建管理期的費用賠償。延長代建管理期的費用=代建管理費總額代建管理合同期(日歷天) 延長工期(日)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7 天內應代建人書面提交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第十五條 委托人的授權聯系人: ,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負責與代建人聯系,協調、監督代建工作。第十六條 委托人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并完成了項目竣工結算、決算的審查、審計報告等相關工作后,組織辦理項目移交手續。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進行動態的考核、評價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建立各參建單位信用檔案記錄依24、據之一。獎優罰劣,實行準入清除制度。第十九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且與投標文件(或抽簽承諾)相一致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代建人的項目經理、主要技術負責人實行壓證制度(在提供上述人員的“四川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從業人員合格證”原件后才能簽合同,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在工程移交后才能退還)。 第二十條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每月30 日前以書面方式提交。包括以下內容:(1) 定期信息文件。根據建設管理服務工程項目、范圍及內容,隨工程施工進度向使用人和委托人報送建設管理服務月報,其主要內容為:A、從工程款支付情況及投資分析報告;B、25、施工質量情況;C、工程進度情況;D、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及勞動力動態;E、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情況;F、建設管理服務情況;G、工程建設大事記;H、其他。(2)不定期報告。根據建設管理服務的進展情況,不定期提交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為:A 、關于工程優化設計或變更或施工進展的建議;B 、資金、資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議;C 、工程進展預測分析報告;D 、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報告;E 、工程分階段驗收、竣工驗收建設管理服務報告。(3)建設管理服務過程報告。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為:A 、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B、項目管理協調會議紀要;C、其他項26、目代建業務往來文件;D、質量事故處理文件。第二十一條 簽證、變更的核準和審批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項目經濟技術簽證及變更管理辦法(試行)”辦理在不超項目總投資概算的情況下,任何變更須經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管理公司和造價咨詢單位審核確認后,由項目管理公司對變更引起的費用增、減實際量和增減金額來源和去向進行核準后按程序上報審批。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組織竣工驗收,組織完成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的辦理和審計工作。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足時間內向使用人等辦理有關資料、固定資產的移交手續。工程項目完成綜合初步驗收1 個月內應移交固定資產給使用單位使用,完成竣工驗收3 個月內應移27、交所有檔案、財務和文件資料。移交辦法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項目竣工移交管理辦法(試行)”辦理。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工程項目建設檔案和項目有關材料、設備的經濟技術資料,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及時向委托人、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移交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項目竣工移交管理辦法(試行)”辦理。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因代建人管理失職,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因代建人管理失職,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同28、意按以下約定承擔責任,賠償違約損失。(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其違約賠償金按超出數額的10%計扣。(2)安全事故A 、發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兩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違約賠償金按代建管理費的2 %計扣;B 、發生了人身傷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違約賠償金按代建管理費的1%計扣。(3)工程質量事故A 、發生了特大質量事故或兩起以上相同性質的重大質量事故的,其違約賠償金按代建管理費的2%計扣;B 、發生了重大質量事故的,其違約賠償金按代建管理費的1%計扣。發生了上述A 、B 兩款任何一類事故時,除違約賠償外,委托方將視情況有權單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4)未按29、合同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對超出日期的違約賠償金按1000 元日計扣(提前工期獎對等獎勵); (5)賠償款從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6)違反保修期內義務的違約責任在保修協議中另行商定。第三十條 本條的賠償責任同第二十九條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下列 方式進行解決( A 、提交仲裁機構仲裁;B 、向人民法院起訴)。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2)、調解要求停止合同30、履行,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履行;(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履行。第三十八條 代建人的違約賠償金額累計不超過履約保證金和代建管理費之和。第四部分 補充條款其他第四十條 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合同規定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應建立各方有效的界面管理關系和管理程序,采取適宜的信息傳遞程序。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代建人項目經理部組成人員名單表:序號姓名專業執業證號備注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注:1、不夠請添頁;2、各專業負責人須備注。
合同表格
上傳時間:2021-01-22
24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