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業性質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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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5280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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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地編號:B119-0053 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xx(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x職務: x地址:x電話:x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電話: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電話: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職務: 地址:電話: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市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三、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四、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宗地編號為x,用地面積為 6427.7 平方米(見本合同所附宗地圖紅線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2、方。乙方對該宗地的現狀無任何異議。本合同簽訂后,則視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五、B119-0053宗地的土地使用年期為 伍拾 年,從 2008 年 4月23日起至 2058年4月22日止。六、土地用途:商業性辦公用地。七、土地利用要求:1、主體建筑物性質:辦公。2、建筑覆蓋率: 70% 。3、建筑間距: 滿足深標及相關規范要求 。4、建筑容積率: 15 。5、建筑高度及層數:裙房24米,塔樓250米。6、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為96420平方米,其中:商業6000平方米,辦公90420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7、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1)建筑退紅線:東3、側3.0米,南側5.0米,西側6.0米,北側8.0米;(2)總體布局:地塊南北各布置一棟塔樓,東側、北側應設連續的騎樓或挑檐。(3)乙方應考慮與北側二層步行系統的銜接,并負責出資建設(至北側相鄰地塊建筑邊界)。8、市政設施要求:(1)車輛入口:東側道路。(2)人行出入口: (3)公共通道出入口:(4)機動車泊位數500輛。(5)室外地坪標高: (6)給水接口: / 。(7)雨水接口: / 。(8)污水接口: / 。(9)中水接口: / 。(10)燃氣接口: / 。(11)電源: / 。(12)通訊: / 。 八、本宗地所開發的項目建筑面積自用率必須達到60%以上,且該部分建筑面積10年內不準對4、外出售。九、本次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整;土地開發金為(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整;市政配套設施金為(人民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拾 元(小寫: 元)整。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總成交價,即(人民幣)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整。十、乙方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成交價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甲方并可沒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已興建的建筑物、附著物無償收歸甲方所有,甲方還可按成5、交價款的20%向乙方追索違約金。因甲方的過錯致使乙方延遲使用土地的,甲方承擔由此而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在未交清上述地塊的成交價款并取得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和抵押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十一、乙方除向甲方給付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稅。乙方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稅登記手續。十二、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甲方可不予辦理與本地塊有關的房地產權登記、建筑許可、銷售許可及其他相關手續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十三、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深圳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使用權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6、益受法律保護。乙方開發、利用、經營受讓的土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乙方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本地塊。十四、本合同規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甲方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地塊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也由甲方無償取得。乙方承諾于 2058 年4月23日將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無償交給甲方,并在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否則由甲方逕行注銷。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本地塊,可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期,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辦理土地7、使用權登記手續。十五、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關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過掛號信函或媒體公告的形式送達至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地址。十六、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則。十七、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十八、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十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二十、本合同一式六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關單位。二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明確。甲方: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8、: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乙方:乙方: (蓋章) (蓋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簽訂日期:二八年 月 日簽訂地點:設計大廈附件1:土地使用規則為了切實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保證深圳市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土地使用者的責任,訂立此規則。一 釋義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及到的名詞,以本規則解釋為準。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標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線和面積的地形圖。土地使用權:指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依法將國有土地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它條件供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9、,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開發、經營、管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無償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反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建設,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屆滿,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無償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交回并喪失土地出讓合同書一切權利的行為。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受讓的地塊上享有土地使用權的總年期。坐 標:用測量學方法表示地面上一點位置的有序的一組數。本合同中的10、坐標除非特別指明外,均為深圳獨立坐標系統,用直角坐標表示。界樁定點:在實地確定驗明宗地圖上所標示的各界樁點的位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規定每年支付給政府的土地稅費。土地臨時占用費:土地使用者經國土管理部門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按規定向國土管理部門支付的租金。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礎設施。具體包括:道路、給水、污水、 雨水、電力、電訊、路燈、照明、煤氣等管、廠、站、場、橋梁或人行天橋及其它工程。綠化比率:用地范圍內綠地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建筑覆蓋率: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土地面積比。建筑容積率:規定的地塊上全部建筑物總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 (含附屬建筑物計算在內),但注明不計11、算的附屬建筑物面積除外。總建筑面積: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底層建筑面積按外墻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其它具體計算方法按國家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主體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屬建筑物:主體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辦公樓:供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行政事務使用的建筑物。單身公寓:供單身職工起居和具備居住用的小型廚、廁的建筑物。住 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單元式建筑物。別 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獨立式建筑物。宿 舍:供學生、職工等集體性居住的建筑物。綜合樓:多種用途組合一體的多、高層民用建筑。廠 房:可供工業生產使用的建筑物。商業用房:指為居民12、提供生活消費及進行商務活動的商鋪、飲食、酒店、娛樂、金融、保險、銀行、證券等建筑物。房地產證: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二 界樁定點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宗地圖所標示坐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土地使用者實地依圖驗明。界樁定點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須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三 附屬工程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圖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所列附屬工程,并保證 在2013年4月23日前或與主體工程竣工時間同13、時竣工。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費提供使用,產權歸政府所有。4、因規劃需要,有關部門在用地范圍內布置公益配套項目及市政管線施工時,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過。四 設計、施工、竣工5、土地使用者必須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設計方案圖紙及市計劃部門批準的投資計劃,有關部門應在接到齊備的圖紙和計劃后按規定審批。6、宗地圖范圍內的詳細規劃設計、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設計要點。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綠化、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由此所發生一切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負責。7、土地使用者自簽訂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之日起14、一年內應按批準的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超過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可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罰款。拒不糾正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8、土地使用者應在2013年4月23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災、戰爭重大影響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自出讓合同規定的項目竣工提交驗收之日起處以罰款。逾期六個月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5%的罰款;逾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10%的罰款15、;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5%的罰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9、工程竣工提請市政府有關部門質量驗收前,土地使用者應向有關部門提請對建筑物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規劃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五 建筑維修活動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下列責任:(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宗地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如需臨時占用宗地圖以外土地,應與該地塊土地使用者協商;若屬市政16、府未批出土地,應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臨時占用費。(2)土地使用者必須做好土地使用范圍內及周圍土地的綠化及水土保護,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則,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擔。(3)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4)土地使用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壞周圍的環境。(5)土地使用期限內,土地使用者對該地段內的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11、土地使用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12、在進行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17、,土地使用者必須查明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它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土地使用者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負責。13、土地使用者應在本合同期內按規定自行負責或委托管理人負責建成區內所有建筑物和公共設施及綠地的使用和管理,并應符合物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要求。14、土地使用者應按設計總平面指定地點東側道路開設車輛入口。六 土地使用權轉讓15、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的轉讓。16、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須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或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18、理規定的規定。17、建筑物必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并到市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繳納稅費。18、建筑物連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應遵守本規則。七 給排水、供電19、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給排水、供電、供氣及電訊等應與市給排水、供電、供氣及電訊等部門簽訂協議書。埋設相應管線設計圖應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審批,經批準后實施。上述所需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負責。八 接受檢查監督20、在土地使用期間,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有權對土地使用者地界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絕阻撓。21、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地界范圍以外的土19、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22、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施工設計圖紙進行建設。23、土地使用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拆除,拒不執行的,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可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者負責支付。附屬建筑工程配套項目表(附表一)序號項 目建筑面積(m)土地面積(m)說 明附屬公益工程配套項目表(附表二)序號項 目建筑面積(m)土地面積(m)說 明附屬市政工程配套項目表(附表三)序號項 目建筑面積(m)土地面積(m)說 明 17
表格合同
上傳時間: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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