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承包的租賃合同(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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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5309
2022-06-20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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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編號:_關于土地經營承包的租賃合同甲方:_乙方:_簽訂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頁 共 11 頁關于土地經營承包的租賃合同訂立合同雙方:縣鄉村組,以下簡稱甲方:承包戶主,以下簡稱乙方。為了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第一條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等級甲方將畝土地(田)發包給乙方,該土地位于,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其中,一等地畝,二等地畝,三等地畝,四等地畝,。承包土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2、和構筑其它建筑物。第二條承包期限承包時間共年,從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第三條乙方的權利義務1.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撥用于發展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業物資。2.乙方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種植計劃,在完成種植計劃的前提下,可以自己決定種植經營。3.乙方必須完成按土地畝數攤派的統購指標任務和上繳農業稅的任務,每年向國家交售斤,斤,斤,。交售時間是。每年向國家繳納農業稅元,納稅時間是。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積金元,公益金元,管理費元,上交時間為每年的月日以前。乙方必須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畝數攤派的義務工日,或上交按義務工日折價的金額。(本條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見后)4.乙方經甲方3、同意,可以自找對象轉包土地,可以與轉承包戶協商,平價購買生活用糧。土地轉包后,轉包戶必須承擔原由乙方承擔的所有統購任務和繳納農業稅任務,承擔向甲方上交“三全”和完成義務工任務。5.乙方如遇生(不能違背計劃生育規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變動但必須按規定調整所承擔的義務。乙方如因勞動力減少無法繼續承包土地又無人愿轉承包時,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統一安排。乙方對國家、集體承擔的義務相應減少或免除。6.乙方有責任保護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電等國家或集體設施。第四條甲方的權利義務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完成國家下達的種植計劃、統購任務和納稅任務,有權敦促乙方完成對集體的4、義務。2.國家按計劃分配用于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甲方應及時按承包土地的數量和等級分配給乙方。3.甲方應定期公布集體財務帳目和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的使用情況,必須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第五條違約責任1.乙方如不按時履行對國家和集體的事務,除應繼續履行外,還應按遲延項目價值的%,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義務的,甲方除可請求有關部門處理外,有權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2.乙方如荒蕪承包的土地,除應履行對國家、集體的一切義務外,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賣和租讓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買賣與租讓關系無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權責令5、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毀壞承包土地上的樹木和集體設施,應照價(毀壞樹木折價)賠償。3.甲方如不及時撥給乙方國家分配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應按其價值的%,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并應如數補發所欠物資。第六條不可抗力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土地內農作物的減產或絕產,經調查核實后,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對國家或集體的義務。第七條其它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6、。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村委員、(如經公證或鑒證,還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甲方:縣鄉村組(公章)代表人:(蓋章)乙方戶主:(蓋章)年 月 日訂土地經營承包合同范本二訂立合同雙方:縣公社(鄉)大隊(村)生產隊,以下簡稱甲方:承包戶主,以下簡稱乙方為了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社員的生產積極性,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社員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一,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等級甲方將畝土地(田)發包給乙方,該土地位于,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其中,一等地畝,二等地畝,三等地7、畝,四等地畝,。承包土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二,承包時間承包時間共年,從一九年 月 日起,至一九年月日至。三,乙方的權利義務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撥用于發展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業物資。乙方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種植計劃,在完成種植計劃的前提下,可以自己決定種植經營。乙方必須完成按土地畝數攤派的統購指標任務和上繳農業稅的任務,每年向國家交售斤,斤 ,斤,。交售時間是。每年向國家繳納農業稅元,納稅時間是 。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積金元,公益金元,管理費元,上交時間為每年的月日以前。乙方必須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畝數攤派的義務工日8、,或上交按義務工日折價的金額。(本條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見后)乙方經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對象轉包土地,可以與轉承包戶協商,平價購買生活用糧。土地轉包后,轉包戶必須承擔原由乙方承擔的所有統購任務和繳納農業稅任務,承擔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義務工任務。乙方如遇生(不能違背計劃生育規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變動,但必須按規定調整所承擔的義務。乙方如因勞動力減少,無法繼續承包土地,又無人愿轉承包時,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統一安排。乙方對國家、集體承擔的義務相應減少或免除。乙方有責任保護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電等國家或集體設施。四,甲方的權利義務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完成9、國家下達的種植計劃、統購任務和納稅任務,有權敦促乙方完成對集體的義務。國家按計劃分配用于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甲方應及時按承包土地的數量和等級分配給乙方。甲方應定期公布集體財務帳目和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的使用情況,必須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五,違約責任乙方如不按時履行對國家和集體的義務,除應繼續履行外,還應按遲延項目價值的%,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義務的,甲方除可請求有關部門處理外,有權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乙方如荒蕪承包的土地,除應履行對國家、集體的一切義務外,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賣和租讓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買賣與租讓關系無效,并可收回10、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毀壞承包土地上的樹木和集體設施,應照價(毀壞樹木折價)賠償。甲方如不及時撥給乙方國家分配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應按其價值的%,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并應如數補發所欠物資。六,不可抗力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土地內農作物的減產或絕產,經調查核實后,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對國家或集體的義務。七,其它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11、補充規定。甲方:乙方:日期:土地經營承包合同范本三甲方縣養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乙方縣鄉村村民小組。負責人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為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大溝、小溝堰灘的栗子樹 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二、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12、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后每年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并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采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13、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九、乙方人員在采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范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14、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3、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并為一個村民委員會。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方縣養殖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乙方縣鄉村村民小組(簽章)負責人(簽章)年月日第 10 頁 共 11 頁合同編號:_第 11 頁 共 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