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資金信托合同(1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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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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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資金信托合同 (信托投資公司名稱) 房地產信托業務房地產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名稱)承諾管理房地產信托資金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房地產信托資金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信托投資公司名稱)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損失,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賠償。在簽署本業2、務有關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托文件的決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 (信托投資公司名稱)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托文件。委托人: (自然人) 簽字:(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日期:200 年 月 日房地產資金信托合同委托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3、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受托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組織形式: 聯系電話: 傳 真: 受益人(若與委托人為同一人,請填寫“同委托人”,然后直接填寫“信托財產分配賬戶”。)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信托財產分配賬戶: 戶 名: _開戶銀行: 賬 號: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房地產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第一條 釋義在本合同中,除4、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1.1本合同:指房地產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1.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房地產信托。1.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訂的房地產集合信托計劃。1.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1.5信托文件:指本合同、房地產集合信托計劃、房地產信托資金管理及處分說明書和房地產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1.6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第二條 信托目的對房地產信托資金進行專業化的管理、運用,謀求房地產信托資金的有效管理,實現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第三條 信托類型本信托為指定用途。受托人根據委托人5、的意愿集合管理、運用、處分房地產信托資金。第四條 受益人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5.1本合同項下的房地產信托資金為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小寫:¥ )。5.2本房地產信托資金的保管人為 (銀行名稱) ,委托人在該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該信托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開戶行: (銀行名稱) 開戶人: (開戶人姓名) 賬 號: (個人賬號) 5.3本合同簽署后,當本合同第六條所約定的信托成立條件具備時,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專戶6、:開戶行: (銀行名稱) 開戶人: (信托投資公司名稱) 賬 號: (信托投資公司在銀行開立的信托專戶賬號) 第六條 信托成立6.1推介期本信托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6.2資金規模本信托的募集規模為人民幣 (資金具體金額) 元。6.3信托成立的條件6.3.1募集期間達到約定規模的次日,本信托即告成立。6.3.2募集期滿未達到約定規模;或者未經中國銀監會審批同意合同份數可超過200份,在募集期內達到200份而所募資金未達到約定規模的,本信托不得成立。6.4信托成立的日期本信托成立的日期為 年 月 日。第七條 信托期限本信托為固定期限信托,期限為 年。當本合同第十四條信托終止條款7、生效時,本信托予以終止。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8.1本信托集合運用房地產信托資金,用于投入(不動產或其經營企業)。8.2 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受托人必須對房地產信托資金進行親自管理、處分。確需委托其他機構處理的,必須在房地產資金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8.3 本信托項下的房地產信托資金不得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8.4信托投資公司不得將房地產信托資金投資于與自己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8.5 信托收益在分配前的運作原則受托人應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將信托收益用于存放銀行、國債投資等,并獲得穩定收益。第九條 信托費用及信托報酬9.1 8、信托費用因管理本信托所產生的以下信托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9.1.1 項目投資所需繳納的稅費;9.1.2 投資分紅所需繳納的稅費;9.1.3 聘請外部審計師、評估師及律師所需的費用;9.1.4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等;9.1.5 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9.1.6 信息披露費用;9.1.7 管理本信托所產生的其他費用。9.2 信托報酬9.2.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9.2.2 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應計提的信托報酬 =信托收益* %。9.2.3 信托報酬的支付方式信托報酬由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時直接從所分配的信托收益中扣收。9.3 信托稅收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9、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第十條 信托收益10.1 信托收益的構成10.1.1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計劃資金投資于本合同所定對象的全部所得,扣除按本合同第九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的余額部分。 10.1.2 信托收益或資產分配必須依據經審計的財務資料進行。10.2 信托收益分配10.2.1 信托年度現金收益的 %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給受益人;剩余部分在信托合同終止時一次性分配給受益人。10.2.2 信托可分配收益于每個信托年度第7個工作日內進行分配;信托終止的,應于終止后第5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11.1.1 委托人的權利11.1.110、.1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11.1.1.2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11.1.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11.1.1.4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11.1.1.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11、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11.1.1.6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11.1.2 委托人的義務11.1.2.1 委托人聲明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并按本合同要求及時足額劃撥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信托資金。11.1.2.2 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并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稅款。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11.2.1 受托人的權利11.2.1.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11.2.1.2 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11.2.112、.3 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11.2.2 受托人的義務11.2.2.1 受托人發行超過200份合同的信托計劃時,必須事先取得銀監會的批準(批準文件附后)。11.2.2.2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11.2.2.3 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11.2.2.4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11.2.2.5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11.2.2.6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13、并于本信托屆滿時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11.2.2.7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11.2.2.8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11.2.2.9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11.2.2.10 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11.3 受益人的權利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11.3.2 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14、說明。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12.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項目的風險、道德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12.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15、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12.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第十三條 信托受益權轉讓13.1在本合同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保管人以信托賬戶更名的方式轉讓其擁有的信托受益權。13.2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房地產資金信托交款確認書及轉讓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雙方在 (保管人名稱) 開立的賬戶材料與受讓人共同到保管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保管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受托人仍視原受益人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發生的經濟和法律糾紛與受托人無關。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1416、.1 信托資金投資的項目已經全部結束;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14.5 信托期限屆滿;14.6 信托被解除;14.7 信托被撤銷;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14.9 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發生。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15.1 受托人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15.2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五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合同第十七條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15.3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財產在信托清算期間的利息。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17、受益人。16.2 信托財產以貨幣資金的方式在信托終止時付至本合同5.2款指定的銀行賬戶。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信托報酬及相關稅款后,按受益人應享有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五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之一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17.1.1 在受托人及代理銀行的辦公場所存放備查;17.1.2 在受托人網站 (受托人網址) 上公告;17.1.3 受托人直接寄送;17.1.4 來函索取時由受托人寄送。17.2 受托人應著重對本信托財產所投資的房地產項目履行盡職調查程序,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書備投18、資者查閱。房地產信托資金使用企業或房地產項目實際管理人與房地產信托資金使用企業或房地產項目的實際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予以說明。17.3 房地產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應包括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的及時揭示,包括相關宏觀經濟政策,房地產市場景氣預測,價格趨勢,風險預測及預測基礎和方法的說明等。17.4 房地產集合信托計劃存續期間,變更房地產集合信托計劃須經過信息披露及向中國銀監會報備,若該變更對委托人及受益人構成重大影響須同時經過受益人大會決議及中國銀監會報批同意。17.5 信托財產評審17.5.1 如本信托計劃經批準可超過200份時,受托人應至少每半年對房地產集合資金信托所投資的信托財產評審一次,并19、通過信托事務管理報告向委托人和受益人進行披露。 17.5.2 在必要時或依房地產資金信托合同的約定,可委托專業估價機構或專家出具相關估價報告書或意見,作為評審信托財產的參考。 17.5.3 前項專業估價機構或專家,應與信托投資公司不存在財務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的情況。 17.6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終止后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總結報告。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18.1 受托人違約18.1.1 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18.1.2 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20、賠償責任。18.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18.2 委托人違約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稅款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21、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第二十條 通知20.1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20.3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 ),未將有關變化及22、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21.3期間的順延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21.4合同附件21.4.1本合同應包括以下附件:附件一:房地產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附件二:房地產集合信托計劃附件三:房地產集合信托計劃推介書21.4.2經銀監會審批,受23、托人與委托人簽署合同超過200份的,合同還應包括以下附件:附件四:關于“(信托投資公司名稱)”獲準從事200份以上房地產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許可證明附件五:關于獲準發行200份以上房地產集合信托計劃的批準書附件六:信托投資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關于房地產信托業務的意見書附件七: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的審計意見書21.4.3委托其他房地產管理機構進行信托財產管理處分的,還應包括委托合同或其他證明文件。21.5合同生效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到達本合同5.3款指定的信托賬戶之日起生效。21.6申明條款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相關合同附件,對本合同和相關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21.6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頁無正文)委托人: (自然人) 簽字:(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受托人:名稱及公章: (受托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