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拌混凝土駐廠監理合同(1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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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6459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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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預拌混凝土駐廠監理合同xx 年 3月第一部分 協議書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建筑法、合同法、住建委關于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實施監理的通知(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4. 工程建筑安裝工程費: ;5. 工程監理備案合同監理費: 元。二、總監總監姓名: ,身份證號: 。三、服務期限駐廠監理期限擬自 xx 年 3月 25 日始,至 本工程全部主體結構工程驗收之日止。四、雙方承諾1. 監理人向委2、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工作。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五、簽約酬金按工程項目監理備案合同監理費總額的7.5%計取。簽約酬金: 大寫:人民幣 。六、 合同訂立、生效和備案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2. 訂立地點: 。3. 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3 份。4. 本合同由委托人和監理人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5. 本合同生效后,監理人進場前,委托人應履行法定備案手續。委托人須向質量監督部門告知,監理人須向建設監理協會告知。委托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3、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中行清華東路支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1. 定義與解釋1.1 定義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駐廠監理的建設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駐廠監理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也稱為“駐廠監理單位”。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4、內與委托人簽訂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1.1.5 “項目監理單位”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監理委托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1.1.6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承包人簽訂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1.1.7 “市監理協會”是指建設監理協會,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駐廠監理活動中負責總體協調管理工作。1.1.8 “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混凝土供貨合同,在施工階段對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進行駐廠監理的活動。1.1.9 “駐廠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5、構。1.1.10 “駐廠監理組”是指進駐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服務的工作小組。1.1.11 “總監”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駐廠監理機構工作的負責人。1.1.12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1.1.13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其他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1.1.14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15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1.6、1.16“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1.1.17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釋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1)協議書;(2)專用條件;(3)通用條件。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7、最新簽署的為準。2. 監理人的義務2.1 駐廠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2.1.1 駐廠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駐廠監理工作內容包括:(1)收到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提供的采購合同等文件后,在第一次工作會議前編制駐廠監理方案;(2)熟悉預拌混凝土生產相關資料,駐廠監理人員進駐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3)主持第一次駐廠監理工作會議;主持駐廠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提交的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5)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的試驗室及專職人員的配備情況;8、駐場監理單位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以預拌混凝土合同,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量實施監理,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生產質量承擔監理責任。(7)對原材料進場復試取樣、試驗過程進行見證。每月對使用的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等原材料進行抽樣檢測,并由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對進場材料質量存在疑問時,可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抽樣檢測; (8)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申報的配合比進行核查,主要核查所申報配合比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及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并對混凝土生產過程中配合比執行情況進行重點檢查。確保混凝土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9)對預拌混凝土開盤鑒定工作進行見9、證,對首盤生產和試驗情況進行監督;(10)對出廠的混凝土進行坍落度、溫度、工作性能等指標進行監督檢查,對符合質量要求的預拌混凝土,駐廠監理人員應在運輸單上簽字;(11)對出廠7d、28d混凝土試件取樣、制作過程進行見證,并對試件的養護、試驗過程進行抽查;28天標養混凝土試塊的強度不低于設計強度的115%(12)與項目監理單位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對項目監理單位通報的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復查,并將結果反饋項目監理單位。當發現存在混凝土生產質量問題時,應及時通報項目監理單位。(13)發現存在原材料、配合比等不符合要求時,應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進行整改,可將有關情況通報委10、托人、項目監理單位及承包人;(14)發現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15)編制、整理駐廠監理歸檔文件。2.2 駐廠監理依據(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3)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等文件。2.3 駐廠監理機構和人員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駐廠監理工作需要的駐廠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駐廠監理人員應符合市監理協會制定的相應上崗條件。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及重要崗位駐廠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駐廠監理工作正常進行。2.3.3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11、列情形之一的駐廠監理人員:(1)嚴重過失行為的;(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2.3.4 市監理協會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駐廠監理人員。2.4 履行職責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在駐廠監理范圍內,委托人和市監理協會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2.5 提交報告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市監理協會提交駐廠監理報告。如委托人需要,應另行報送委托人。2.6 文件資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生產12、現場保留駐廠監理工作所用的記錄和其他相關文件。駐廠監理工作結束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有關駐廠監理文件歸檔。2.7 使用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的財產監理人無償使用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提供的房屋等的,應妥善使用和保管。預拌混凝土駐廠監理人員應加強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專業知識學習,駐廠監理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書。3委托人的義務3.1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3.2 答復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13、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3.3 支付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4. 違約責任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14、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14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責任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5. 支付5.1 支付貨幣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5.2 支付酬金委托人應按協議書的約定支付酬金,本合同簽訂后7天內支付50%,工程主體結構工程量完成50%后(即完成主體結構地下加地上總層數的一半)7天內支付其余50%。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15、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變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6.2.4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駐廠監理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6.3 暫停與解除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16、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做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17、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暫停部分駐廠監理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駐廠監理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駐廠監理18、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第5.3款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14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19、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6.4 終止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爭議解決7.1協商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7.2調解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7.3仲裁或訴訟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 其他8.1 檢測費用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20、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2 咨詢費用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3 獎勵監理人在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4 守法誠信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8.5 保密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8.6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21、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8.7 著作權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駐廠監理的資料。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1. 定義與解釋1.2 解釋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 。2. 監理人義務2.1 駐廠監理的范圍和內容2.1.1 駐廠監理范圍包括: 對原材料進場復試取樣、試驗過程進行見證。每月對使用的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等原材料進行抽樣檢測,并由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申報的配合比進行核查;對預拌混凝土開盤鑒定工作進行見證;對出廠的混凝土進行坍落度、溫度、22、工作性能等指標進行監督檢查; 2.1.2 駐廠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對出廠7d、28d混凝土試件取 樣、制作過程進行見證,并對試件的養護、試驗過程進行抽查;對使用的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等原材料進行抽樣;2.2 駐廠監理依據:(1)市住建委及市監理協會有關預拌混凝土駐廠監理的文件及規定。(2)關于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實施監理的通知(試行);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質量專項治理兩年行動工作方案(京建發2014358號); 2.3駐廠監理機構和人員更換駐廠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報監理協會備案 。2.4 履行職責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對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實施駐站監理工作并按合同及法規規定23、履行監理職責。 2.5 提交報告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駐廠監理方案、監理月報)、時間和份數: 監理人于合同簽訂后七天內提供監理方案并每月提供監理月報(紙質版)*份、電子版月報一份。 3. 委托人義務 3.1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為: 。3.2 答復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4. 違約責任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工作酬金工程建筑安裝工程費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5. 支付5.1 支付貨幣5.2 支付酬金工作酬24、金的支付:支付次數支付時間支付比例支付金額(元)首付款本合同簽訂后7天內50% 第二次付款主體結構全部工程完工并完成驗收支付尾款50% 6. 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條件: 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7. 爭議解決7.1 調解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進行調解。7.2 仲裁或訴訟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2 種方式:(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 其他8.1 檢測費用 如發生檢測費用需另行簽訂合同。8.2 咨詢費用 如發生咨詢費用需另行簽訂合同。8.3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其他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8.4著作權 / 。9. 補充條款 9.1 駐廠監理服務期限以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合同全部工作內容為結束期限。 9.2在監理人進場前3天,委托人應向監理人提供駐場監理必須的工程前期資料或文件。9.3駐廠監理辦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駐廠食宿條件由監理人自行解決。初定混凝土攪拌站信息一覽表1、北京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朝陽將臺分站2、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3、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建均站4、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5、北京韓信混凝土有限公司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