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委托代建合同(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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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木**
編號:416485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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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建合同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項目委托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項目代建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單位研究,同意將職工集資房小區建設項目委托給代建單位實施代建及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代建范圍:建設項目的拆遷前期規劃工程建設包括:全剪力墻或磚混結構住宅樓 棟。地 層,建筑面積 平方米,小區配套設施及 。投資總額: 暫定 萬元(建設費用包括1、前期費用:航測圖、規劃設計費、紅蘭線、圖紙設計費、地質勘察費、土地管理費、審圖費2、消防、人防、拆遷、辦理施工許可證費、房屋測繪費、招投標代理費、監理費、燃氣;2、工程施工:室內給水、排水、采暖、配電;3、自來水、室外排水、小區綠化、道路、管網等)。代建工作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項目立項、工程勘察等各項手續辦理,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環保、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手續辦理,主持工程招投標、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管理、工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土地證、產權證辦理等。工程建設發包與管理)。二、工程代建管理期限工程代建管理期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項目總建設工期為365個日歷天。三、代建控制目標1、質量標準:3、 合格2、費用控制:主樓本體 元/平方米;3、工期目標: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四、代建費支付金額及時間1、住宅樓代建費用暫按投資總額 萬元計提。2、合同簽訂后15日內支付30%,主體封頂并經驗收合格后支付40%,工程交付使用后15日內支付25%,預留5%一年后支付。五、合同組成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書及補充合同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4、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單位向委托單位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單位向代建單位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單位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本合同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十、爭議的解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 ,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凋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提交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 法院起訴。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工程”是指委托單位5、委托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2)“委托單位”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3)“代建單位”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托單位同意,代建單位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單位委托的工作范圍和內容。(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單位委托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單位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6、)“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單位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9)“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10)“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7、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委托單位權利第四條 委托單位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五條 委托單位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核,監督代建單位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第六條委托單位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并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單位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七條 委托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八條 委托單位有權對8、代建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第九條 委托單位有權對代建單位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第十條 代建單位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托單位同意并有權辭退不稱職項目經理。代建單位權利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根據委托單位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監督委托單位與其簽訂合同。(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單位的建議權;(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托單位的同意。9、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單位有權要求設計單位更正。(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并批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托單位。(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托單位協商。(6)代建單位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7)代建單位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單位批準,并經監理單位下達10、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10)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在委托單位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采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托單位事先批準。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有權拒絕委托單位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托11、單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單位要求賠償損失。委托單位義務第十五條 委托單位應協助代建單位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關系的協調,為項目管理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應當授權2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托單位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單位聯系,協調關系,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單位。第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按代建合同規定支付代建管理費。第十八條 委托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單位工程項目資金專戶。若因委托單位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九條 委12、托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第二十條,委托單位協助代建單位辦理須以委托單位名義辦理的各項建設手續,并根據代建單位申請,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后,由委托單位及時交納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第二十一條 委托單位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單位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第二十二條 委托單位應在項目建成、代建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單位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代建單位義務第二十三條代建單位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單位的合法權益。第二十四13、條代建單位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第二十五條代建單位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單位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第二十六條代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單位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單位報委托單位核準。第二十七條代建單位應按有關14、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第二十八條代建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單位提出投資計劃申請并按月向委托單位呈報工程質量、進度及投資完成報告第二十九條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第三十條代建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協助委托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單位辦理移交手續。第三十一條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第三十二條 代建單位在委托單位的監督下負責組織組織施工、監理等招標工作,簽訂施工、監理等相關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第三15、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并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第三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第三十六條 代建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單位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后工作,并應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委托單位責任第三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三十八條 因委托單位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單位實際損失的,委托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16、,委托單位同代建單位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代建單位責任第四十條 代建單位的責任期即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四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建單位過失而造成了委托單位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單位賠償。第四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17、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條 由于委托單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代建單位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完成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第四十五條 在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簽定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建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代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委托單位。該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并按雙方18、約定的數量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第四十六條 代建單位在應當獲得工程項目管理代建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單位又未對代建單位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已暫停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建單位可向委托單位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未得到委托單位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單位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委托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七條 代建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獲得額外的報酬。第四19、十八條 當委托單位認為代建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項目管理義務時,可向代建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單位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代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其 他第五十條 代建單位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單位不得參加合同規定與委托單位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第五十一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20、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單位應事先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到場,在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其它施工。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爭議的解決第五十三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解決。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工程項目管理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其他有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第二條 專業工作單位費用確定原則本工21、程實行限額施工招標,由委托單位確定限價后進行施工招標。招標代理費、監理費、設計費均以國家相關規定及指導價下限為基礎下浮一定比例,經委托單位審核后確定。第三條 工程款支付方式1、施工合同簽訂后按中標價的10%支付預付款。2、本工程實行冬季主材(鋼筋、水泥等)備料,備料款另計。3、工程款按月完成進度的90%支付,并抵扣當月所耗主材。當支付工程總價的40%,逐月抵扣預付款。4、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工程造價的90%,交工驗收合格且結算后付至95%,5%余款結算后一年支付。5、其他款項如消防、人防、拆遷、辦理施工許可證費等前期費用由代建單位審核后,由委托單位據實支付,如有節約,按30%獎勵。第四條 工程款22、支付程序代建單位制定資金使用計劃委托單位核準施工單位申報進度款監理單位審核委托單位代建單位批準支付。如代建單位不能做到有效的資金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委托單位有權向專業工作單位直接撥付。 第五條 材料價格的確定1、本工程中采用的特殊設備材料如電梯、高低壓配電柜、低壓配電箱、燃氣爐等設備由甲乙雙共同看樣、詢價,以委托方最終審定定貨,施工方只計取4%的配合費,不計取其他費用。2、本工程所用專業隊伍如天然氣、消防、通訊、路燈、大門、綠化、門窗等施工的配合費不再計算。3、本工程采用的瓷磚、花崗巖及所備材料施工方按2004年烏魯木齊市綜合估價表價格計入投標價,差價部分只計取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第六條 代建單位需向委托方支付5%代建費履約保證金,施工單位需向業主支付工程造價55%的履約保證金。第七條 委托單位的聯系人為 。代建單位項目經理為-。第八條 代建單位在責任期間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工程建設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質量標準,按有關部門確認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委托單位: (公章) 代建單位: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