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間要小知識(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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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故事
編號:417844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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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業資料:_建筑施工安全間要小知識單位:_部門:_日期:_年_月_日建筑施工安全間要小知識一、施工現場安全紀律:1、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搞好安全生產。2、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集中思想,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嚴禁酒后上班,不得到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動火。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4、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好安全2、帶,高處作業不得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擲物料,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5、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隨吊盤上下。6、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志等不得隨意拆除和隨意挪動。二、三寶、四口、五臨邊是指什么?答:三寶是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四口是指: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五臨邊是指:溝、坑、槽和深基礎周邊、樓梯側邊、樓層周邊、屋面周邊。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三寶,四口、五臨邊必須做好規范防護。預留洞口必須有固定蓋板防護、大于150mm洞口,四周應設防護欄,洞口下張小眼安全網。三、國家規定的3、安全色是哪幾種顏色?各自的含義是什么?答:有紅、黃、藍、綠四種顏色,其含義是:紅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黃色表示警告,注意;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綠色表示提示,安全狀態,通行。四、支模和拆模時應注意哪些事項?答:1、支設高度在3m以下的模板可使用馬凳操作。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設立操作平臺。2、不在連接件和支撐上攀登上下。3、支設懸挑構筑物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懸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4、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拆模后構筑物上形成的臨邊和洞口應按有關規定設置防護。5、模板安裝和模板支撐4、拆除必須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和支、拆模方案施工,模板安裝完畢后和支撐拆除前必須經有關技術人員驗收和批準。五、澆搗砼時應注意哪些事項?答:1、澆筑離地面2m以上框架、過梁、雨蓬和小平臺時,應搭設操作平臺,不準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2、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3、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或架設安全網。六、施工用園鋸機、平(壓)刨機應符合哪些要求?答:園鋸機:1、鋸片上方有防護罩,鋸片后離齒1015mm處設置弧形楔刀(分料器),鋸片安裝保持與軸同心。2、鋸片平整,鋸齒尖銳,不連續缺齒兩個,裂紋長度不超過20mm,且裂縫末端沖止裂孔。3、傳動部位有5、可靠的防護罩或擋板。4、使用單向點動開關,嚴禁使用倒順開關,且有漏電保護,機架有接地(接零)保護,室外作業應搭設機棚。平(壓)刨機:1、刀片和刀片螺絲的厚度、重量必須一致,刀架板平整貼緊。2、刨面有靠山,平刨刀刃處設置護手裝置,壓刨有刀口防回彈裝置。3、使用單向點動開關,且有漏電保護,機架有接地(接零)保護,室外作業應搭機棚。各類施工機具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掛牌后有專人操作。嚴禁使用鋸、刨一體的木工機械。七、防止觸電傷害的十項基本安全操作要求:1、非電工嚴禁拆接電氣線路、插頭、插座、電氣設備、電燈等。2、使用電氣設備前必須要檢查線路、插頭、插座、漏電保護裝置是否完好。6、3、電氣線路或機具發生故障時,應找電工處理,非電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4、使用震搗器等手持電動機械和其他電動機械從事濕作業時,要由電工接好電源,安裝上漏電保護器,操作者必須穿戴好絕緣鞋、絕緣手套后再進行作業。5、搬遷或移動電氣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6、搬運鋼筋、鋼管及其他金屬物時,嚴禁觸碰到電線。7、嚴禁在電線上掛曬物料。8、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電爐和其他電加熱器。9、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停止輸電,不能停電時,應有隔離措施,要保持安全距離,防止觸碰。10、電線必須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樓面隨意亂拖,若必須通過地面、樓面時應有過路保護,物料、車、人不準壓踏碾磨電線。八7、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1、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移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一級動火。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周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動火。2、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在四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七天,8、期滿應重新辦證。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3、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三級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后最長期限為十五天,期滿后應重新辦證,否則作無證動火。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經施工隊、工地負責人審查批準,方可動火。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作業班組必須執行的三上崗、一講評具體內容是什么?答:上崗前檢查崗位周圍安全環境;上崗前接受作業指導書交底的認簽工作;上崗前,記錄交底內容、檢查情況,工人的勞防用品佩帶狀況;每周進行一次講評,報項目部考核。十、專用電話:火警:119公安報警9、:110救護:120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的監督管理,杜絕假冒偽劣防護用具進入施工現場,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生產、銷售安全防護用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品、電器產品和安全防護設施。備案的范圍包括:(一)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具;(二)電氣產品包括用于施工現場的漏電保護器、臨時配電箱、電閘箱、五10、芯電纜;(三)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類限位器、停靠裝置、防墜落裝置;(四)其他安全防護用具。第四條青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對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實施監督管理。青島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的管理。第五條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凡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現場前,生產廠家須到市建筑安全監督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得進入我市建筑施工現場銷售。第二章申請、審核、登記備案第六條國內生產的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由生產企業申請登記備案,進口的可由國內總代理申請登記備案。第七條申請備案登記應提交下列資料(一)申請表;(二)企11、業營業執照;(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四)部、省級頒發的安全準用證明;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進口產品應有生產國或地區權威機構的產品質量鑒定證書及相關的報關資料;(五)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有關圖紙及產品的技術性能和使用說明書。第八條登記備案程序(一)申請單位向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二)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三)經審核合格的,銷售單位須與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訂責任保證書,由市建委發放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具登記備案證;不合格的,不予登記備案,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第三章公告、銷售、采購和使用第九條市建委定12、期通過發文、登報、上網發布等方式,對審核批準登記備案的產品和應當進行登記備案的產品目錄予以公告。第十條銷售單位供貨時應向采購單位提供備案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及安全防護用具供貨登記表,以便存檔備案。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嚴禁購買未經登記備案的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管人員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進行聯合驗收,并按規定做好驗收記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施工現場。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定期對防護用具進行檢查和維護。周轉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單位應會同監理單位對產品進行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現場。生產廠家、銷售單位應向施工13、單位提供登記備案的合格產品,并做好產品的售后服務,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使用未經備案的安全防護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已進入施工現場的防護用具予以清除出場;對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責令立即更換,并按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查處。第十四條禁止生產廠家或銷售單位向施工現場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對發現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報批評。第十五條對登記備案產品的廠家或銷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并取銷其登記備案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連續兩次發現不合格產品的;(二)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三)售后服務質量低劣的;(四)因產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第十六條登記備案的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生產單位應向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提出登記備案申請。逾期未重新辦理登記備案的,原備案資格自動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第十七條生產或經銷單位應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產品質量抽查情況,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產品抽檢報告。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