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1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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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故事
編號:420890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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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合同號: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 項目管理單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書建設單位: 項目管理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為保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一、項目概況1.項目名稱: 2.項目總投資: 3.建設地點: 4.建設規模: 5.投資性質: 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任務、范圍和內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對建設單位委托項目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及保修階段工程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協助建設單位實現項目建設預期目標。三、項目管理目標投資控制金額: 工程質量標準: 2、項目管理期限: 個日歷天四、項目管理費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萬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書;3、專用合同條款;4、通用合同條款;5、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七、建設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項目管理單位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八、項目管理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項目管理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項目管理任務。九、本合同一式3、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叁份。建設單位:(簽章) 項目管理單位:(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號: 帳號:地址: 地址:郵編: 郵編:電話: 電話:合同簽于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一章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第一條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項目”是指建設單位委托實施項目管理的項目。(2)“建設單位”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項目管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項目管理單位”是指按照項目管理合同的約定,承擔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由項目管理單4、位組建實施具體項目管理工作的機構。(5)“項目經理”是指由項目管理單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6)“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建設單位委托項目管理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建設單位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建設單位原因而暫?;蚪K止項目管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項目管理業務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0)“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第5、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權利建設單位權利第四條建設單位有權對項目管理工作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第五條建設單位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六條建設單位有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設備供貨單位的選定權,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第七條建設單位有對項目各項費用6、支出的審核確認權。第八條建設單位有權要求項目管理機構提交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九條建設單位有權要求項目管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項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項目管理單位權利第十條項目管理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1、主持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2、管理監理、材料、設備采購和施工承包合同,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材料和設備采購單位上報的相關業務內容進行審核,并按規定向相關單位辦理各項費用的支付。3、工程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的檢查、監督。4、協助建設單位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5、協助建設單位與有關單7、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第十一條項目管理機構在建設單位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質量、工期,則這種變更須經建設單位事先批準。第十二條項目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建設單位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第十三條項目管理單位有權取得項目管理報酬,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余額中提取獎金。第二章各方的(合同)義務建設單位義務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項目管理單位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項目管理單位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和必要的現場辦公條件。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項目管理單位書面提交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8、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項目管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項目管理單位。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協助項目管理單位協調與項目管理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監督項目的建設實施,并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項目管理單位核撥項目管理費。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組織對項目管理單位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項目管理單位義務第二十一條項目管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程序,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遵守職業道德,公正、誠信地工作,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第9、二十二條項目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委托的項目管理合同約定,選派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組建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履行項目管理合同。項目管理機構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及時向建設單位匯報工作進展。第二十三條項目管理單位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項目管理單位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第二十四條項目管理單位應組織辦理以下事宜:1、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2、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3、協助建設單位審查與監理、施工及建筑材10、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的合同,并監督實施;4、及時處理工程索賠,組織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5、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運行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6、組織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7、組織項目后評估。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單位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項目完成后將工程管理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并報建設單位存檔。未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第二十六條項目管理機構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建設單位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終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建設單位,并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移交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11、第四章責任建設單位責任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有權就因項目管理單位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建設單位應與項目管理單位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項目管理單位責任第三十條項目管理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12、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項目管理單位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項目管理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項目管理單位應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第五章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條由于建設單位的原因致使項目管理工作發生延誤、暫?;蚪K止,項目管理單位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采13、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建設單位未采取相應措施,項目管理單位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項目管理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四條當項目管理單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項目管理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建設單位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項目管理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三十六條項目管理單位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并經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工程決算,項目管理單位收到項目管理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第六章爭議的解決第三十七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14、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一條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第二條項目管理費計算方法:按市政府辦公會議紀要(108)號,項目管理費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含:人員工資、車輛、辦公設備使用費、公告、新聞宣傳等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項目管理行為費用。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第三條建設單位為項目管理單位提供的工程資料和必要的現場辦公條件:第四條建設單位應在7天內就項目管理單位書面15、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第五條建設單位的聯系人:#第六條建設單位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項目管理單位核撥建設項目管理費: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費的支付分為預付款和進度款兩部分。(1)預付款的支付:自項目管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建設單位應支付項目管理費總額的30%作為項目管理單位預付款;即12.84萬元。(2)進度款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總進度達到50%時支付項目管理費總額的30%;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支付項目管理費總額的20%;工程完成管理移交、資料歸檔后,支付項目管理費總額的20%。第七條項目管理單位的項目經理: 項目管理機構向建設單位匯報項目管理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項目管理機構16、每月5日前向建設單位報送項目管理月報。第八條項目管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額=評估損失額項目管理酬金率。最終賠償額不超過項目管理酬金總額。因項目管理單位失職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視事故情況扣減合同金額的15,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項目管理單位失職造成的工期延誤,視工期延誤時間情況扣減合同金額的15。第九條項目管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所管理的項目若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評選的優良工程、質量安全先進單位等榮譽,建設單位應按合同價的15獎勵項目管理單位。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即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