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安全評估工作方案(9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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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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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業安全評估工作方案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的意見(連政發20061號)和連云港市“安全生產基礎年”活動方案(連安20061號)文件精神,為開展好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現狀評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評估工作目標通過本活動,使全市建筑企業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化、科學化,安全檢查進一步制度化、標準化,安全生產基礎更加扎實。二、評估工作范圍和內容(一)評估范圍全市所有建筑企業的生產活動過程及其設施、設備、場所的安全狀況;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中所規定的生產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履職到位情況。(二)評估內容1、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條件單項評價、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價及由以上兩項單2、項評價組合而成的安全生產能力綜合評價,采用表1-3的等級劃分。 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單項評價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資質、機構與人員管理,安全技術管理和設備與設施管理4個分項。評分項目及其評分標準和評分方法應符合本標準表47的規定。 3、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價的內容包括生產安全事故的控制、安全生產獎罰、項目施工安全檢查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推行4個評分項目。評分項目及其評分標準和評分方法應符合本標準表8的規定。 4、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價和安全生產能力綜合評價記錄,采用本標準表9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匯總表。三、評估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一)工作步驟評估工作采取生產單位自評3、,各縣區建設局負責所管轄企業的評定,市建設局負責對市屬企業的綜合評定,并對各縣、區進行抽查。(二)時間安排46月份,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狀況自評階段;7月15日前,建筑施工企業將自評結果報市、縣(區)建設局;從7月下旬開始,市、縣(區)建設局組織專家對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綜合評定。四、評估等級及評定方法(一)等級劃分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業績的單項評價和安全生產能力綜合評價結果均應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二)等級評定方法1、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單項評分符合下列原則:(1)各分項評分滿分分值為100分,各分項評分的實得分應為相應分項評分表中各評分項目實得分之和。(2)分4、項評分表中的各評分項目的實得分不應采用負值,扣減分數總和不得超過該評分項目應得分分值。(3)評分項目有缺項的,其分項評分的實得分應按下式換算:遇有缺項的分項評分的實得分 =(可評分項目的實得分之和/可評分項目的應得分值之和)100(4)單項評分實得分應為其4 個分項實得分的加權平均值。本標準表47相應分項的權數分別為0.3、0.2、0.3、0.2。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分應符合下列原則:(1)單項評分滿分分值為100分,(2)單項評分中的各評分項目的實得分不應采用負值,扣減分數總和不得超過該評分項目的應得分分值,加分總和也不得超過該評分項目的應得分分值。(3)單項評分實得分應為各評分項5、目實得分之和。(4)當評分項目涉及到重復獎勵或處罰時,其加、扣分數應以該評分項目可加、扣分數的最高分計算,不得重復加分數或扣分。五、評估結果的使用根據評估結果對建筑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對評為基本合格的,實施限期整改措施;對評為安全不合格的,實施停產整頓措施,整頓后仍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建筑企業安全評估工作,對未開展安全評估或安全評估工作開展不力、評估工作弄虛作假的單位,市建設局將予以通報批評,安全評估工作將納入年終安全目標考核內容。表1: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單項評價等級劃分表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價等級劃分表3:施工企業安6、全生產能力綜合評價等級劃分表4: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分項評分評分員: 年 月 日 注:“四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表5: 資質、機構與人員管理分項評分評分員: 年 月 日 注:表中涉及到的大型設備裝拆的資質、人員與技術管理,應按表7 中“大型設備裝拆安全控制”規定的評分標準執行。表6:安全技術管理分項評分評分員: 年 月 日注:表中涉及到的大型設備裝拆的資質、人員與技術管理,應按表7 中“大型設備裝拆安全控制”規定的評分標準執行。表7:設備與設施管理分項評分評分員: 年 月 日表8:全生產業績單項評分評分員: 年 月 日表9: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匯總表企業名稱: 經濟類型:資質等級: 上年度施工產值: 在冊人數:本標準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而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