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校園規劃建筑面積指標(1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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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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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工程規劃建設的科學管理,改善教學工作條件,促進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適應普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訂本規劃指標。第二條 本規劃指標是編制、評估、審批普通高等學校總體設計任務書、校園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計劃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普通高等學校工程規劃建設標準的尺度。第三條 本規劃指標中的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學校;規劃建設用地指標適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學校。重點普通高等學校、以培養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普通高等學校、兩地辦學的普通高等學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學校,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學和生活用房的規2、劃指標。 第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建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勤儉辦學,切實提高教學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學合理、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各項公用和生活福利設施應盡量利用當地提供的社會協作條件。 第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建設應一次規劃分期實施。改建、擴建學校的規劃建設應在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基礎上進行。 第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工程的規劃與建設除執行本規劃指標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大學、專門學院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3、標包括下列各種用房的建筑面積: 一、 每所學校都必須配備的有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共十三項。二、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有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夜大學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進修生及干訓生用房、留學生用房、外籍教師用房共六項。 本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中未包括下列八項用房。學校如有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報請主管部門另行審批: 一、 工科院校的生產性工廠及其附屬用房,農林院校的生產性農場、牧場、林場及其附屬用房,醫學院校及個別體育院校的臨床實習醫院,師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屬幼兒4、園,各類學校附設的子弟中小學。二、 已離休、退休、調出教職工及已故教職工遺屬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醫務所、托兒所幼兒園等生活福利附屬設施。 三、 生產性工廠、農場、牧場、林場職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醫務所、托兒所幼兒園等生活福利附屬設施。 四、 個別學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輔導站不足,必須在校內對部分學員進行集中輔導,需要增加建設的少量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及教室。 五、 地方政府另有規定的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 六、 采暖地區的供暖鍋爐房。 七、 設防地區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 自行車棚。 第九條 大學、專門學院各項校舍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應采用不同的基本參數。 本指標中每校都必須配5、備的十三項校舍中,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等十一項校舍均應采用以學生人數計的學校規模為其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的基本參數,但有的采用自然規模,有的采用折算規模。 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兩項校舍應采用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其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的基本參數。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的六項校舍應分別采用專職科研人員數、夜大學函授部工作人員數、研究生數、進修生及干訓生數、留學生數、外籍教師數為其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的基本參數。 第十條 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學校規模宜按 表1的規定執行。本規劃指標中6、的各項指標均按表中所列的規模分別制定。如學校的實際規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規模或最大規模時,其規劃指標應分別采用表中最小規模或最大規模時的指標值;學校規模介于表列規模之間時,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所列的學校規模可規定為自然規模,也可規定為折算規模,其計算方法及適用范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學校的自然規模系將大學、專門學院的留學生、學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學生、進修生、干訓生、本科生、專科生等不同類別及層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的自然人數相加所得的學生總人數(不包括夜大學、函授部的學生人數)。大學、專門學院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風雨操場、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及生活福利與其他附屬用房7、的大部分均應采用自然規模計算其規劃建筑面積。二、 學校的折算規模系將大學、專門學院不同類別及層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數按 表2規定的折算比例分別折算為本科生人數后的總和。第十一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應由學校根據本校的現狀及今后一段時間內的人才需求情況進行預測。 本規劃指標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現狀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況,預測了表所列的各類大學、專門學院的科類結構,并據以確定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的按學校類別分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執行本規劃指標時,如學校預測的科類結構與 表3出入較大,可據實對上述三項規劃建筑面積指標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大學、專門學院各項校舍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均8、按非采暖地區、外墻厚度240MM的多層或低層建筑計算。采暖地區學校的各項規劃建筑面積指標可在本規劃指標的基礎上增加4%6%。個別學校的個別建筑因受土地面積的制約必須建高層建筑時,其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也可相應增加。 第十三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以學校規模為基本參數的十一項校舍的規劃建筑面積總指標不得超過 表4-1的規定。 二、 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基本參數的兩項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4-2 的規定(各類學校的指標相同)。 第二節 教室 第十四條 教室包括各種普通教室(小班及輔導教室、合班教室、階梯教室)、制圖教室、課程設計教9、室、畢業設計及畢業論文教室、語言教室、電教教室及其附屬用房等。 第十五條 按科類分的教室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5 的規定。 第十六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教室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6 的規定。第三節 圖書館 第十七條 圖書館包括各種閱覽室、書庫、目錄廳、出納廳、內部業務用房(采編室、裝訂室、業務咨詢輔導室、業務資料編輯室、美工室等)、技術設備用房(微機室、縮微照像室、暗室、圖書消毒室、聲像控制室、復印室)、辦公及輔助用房(行政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讀者衣物寄存處、飲水處等)。 第十八條 按科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 表7 的規定。第十九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筑面積指10、標不宜超過 表8 的規定。 第四節 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 第二十條 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包括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自選科研項目所需的各種實驗室、實習工廠農場牧場林場、實驗室的附屬用房(準備室、天平室、儀器室、標本室、模型室、陳列室、動物室、充電室、空調室、更衣室、實驗人員辦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計算中心等。個別學校設立的分析測試中心應專案報批,不在本指標之內。專職科研機構的實驗室、資料室、生產性工廠農場林場、醫學院的附屬醫院、師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兒園等均不在本指標之內。 第二十一條 按科類分的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不含計算中心)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 表9的規定。 第二十二11、條 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總指標不宜超過 表10的規定。第五節 風雨操場 第二十三條 非體育院校的風雨操場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 表11-1的規定。規模5000人的一般或重點非體育院校的風雨操場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表11-2 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體育院校風雨操場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 表12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師范院校風雨操場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 表13 的規定。第六節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條 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級的黨政辦公室、會議室、檔案室、文印室、電話總機室、廣播室、社團辦公室、傳達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條 校行政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12、 表14 的規定。 第七節 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條 系行政用房包括系辦公用房(主任辦公室、系辦公室、資料室、學籍檔案室、黨團辦公室、會議室等)及教研室(或學科組)辦公用房兩部分。大學下設若干學院時,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標之內。 第二十九條 系行政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15 的規定。第八節 會堂 第三十條 1000人及1000人以上規模的學校可規劃建設一座會堂。會堂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16-1的規定。 規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點學校的會堂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16-2 的規定。第九節 學生宿舍 第三十一條 學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廁所、公用活動室、管理人員辦公室等13、。 第三十二條 學生宿舍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 表17的規定。第十節 學生食堂 第三十三條 學生食堂包括餐廳、廚房及附屬用房(主副食加工間、主副食庫、餐具庫、冷庫、配餐間、炊事員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廁所等)、食堂辦公室等。 第三十四條 學生食堂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18的規定。第十一節 教工住宅第三十五條 教工住宅包括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本校編制內全部教職工所需的住宅。本指標中不包括離退休人員、調出人員及已故教職工遺屬所使用的住宅以及生產性單位職工所需的住宅。 第三十六條 大學、專門學院每百名在編教職工安排住宅60套。各級教師的結構比例按教授占專任教師總數的5%,副教授占25%,講14、師占40%,助教占30%計算。今后一段時期內大學、專門學院的教工住宅建設仍應以解決有無為主,不宜強調提高居住標準,三類、四類住宅的建設要從嚴掌握,并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七條 教工住宅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基本參數)不得超過34.14 m2 /人。第十二節 教工宿舍 第三十八條 教工宿舍包括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本校編制內全部教職工所需的宿舍。本指標中不包括生產性單位職工所需的宿舍。 第三十九條 大學、專門學院每百名教職工安排20名單身人員的教工宿舍。各級各類單身人員每人占有的教工宿舍建筑面積及居住面積(括號內)應為:正副教授及相當的干部30m2 (18 m215、 )、講師及相當的干部15 m2 (9 m2 )、助教及相當的干部12 m2 (7.2 m2 )、一般干部10 m2 (6 m2 )、工勤人員7.5 m2 (4.5 m2 )。 第四十條 教工宿舍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基本參數)不得超過2.33 m2 /人。第十三節 教工食堂 第四十一條 教工食堂的內容與學生食堂全同(見第三十三條)。本指標中不包括已離休退休人員及生產性單位職工所需的教工食堂。 第四十二條 教工食堂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校本部、實習場所、附屬單位教職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19 的規定。二、 專職科16、研機構、夜大學函授部教職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以批準的人員編制數為基本參數)不得超過0.70 m2 /人。 第十四節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 第四十三條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包括幼兒園托兒所、醫務所(校醫院)、學生活動用房、教工及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學生浴室、教工浴室、招待所、印刷所、汽車庫、理發室、洗衣房、綜合修理部、金木泥工修理間、總務倉庫、教學儀器倉庫、生活鍋爐房、變電所、水泵房、消防用房、環衛綠化用房、室外廁所、傳達警衛室等。本指標中未包括離退休人員及生產性單位人員所需的幼兒園托兒所、醫務所、教工浴室等。 第四十四條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17、行: 一、 校本部、實習場所、附屬單位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20的規定。二、 專職科研機構、夜大學函授部所需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以批準的人員編制數為基本參數)不得超過3.40 m2 /人,其內容只包括幼兒園托兒所、醫務所(校醫院)、教工及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教工浴室等。第三章 高等專科學校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四十五條 高等專科學校校舍的構成、規劃建筑面積指標采用的基本參數、學校科類結構的預測值、各項校舍的內容等均按第二章大學、專門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各類高等專科學校的學校規模(以全日制在校學生人數計)按表218、1的規定執行。 本規劃指標中的各項指標均按表21所列的規模分別制定。如學校的實際規模小于或大于本類學校的最小規模或最大規模時,其規劃指標應分別采用表中最小規模或最大規模的指標值;學校實際規模介于表列規模之間時可用插入法取值。第四十七條 高等專科學校的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以學校規模為基本參數的十一項校舍的規劃建筑面積總指標不得超過表22-1的規定。二、 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基本參數的兩項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表22-2的規定。第四十八條 高等專科學校聘有外籍教師或設有專職科研機構、夜大學函授部、設計研究院(所、室)時,其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按大19、學、專門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節 高等專科學校各項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第四十九條 高等專科學校的教室、風雨操場、系行政用房、會堂、學生宿舍、學生食堂的規劃面積指標均按大學、專門學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高等專科學校圖書館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按科類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 表23的規定。二、 按學校類別分的圖書館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 表24的規定。第五十一條 高等專科學校實驗室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以下簡稱“實驗室”)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按科類分的實驗室規劃建筑面積指標與大學、專門學院相同(見表9)。二、 按學校類別分的實驗室20、規劃建筑面積總指標不宜超過 表25的規定。第五十二條 高等專科學校每百名教職工安排住宅60套。各級教師的結構比例按照正教授占專任教師總數的3%,副教授占12%,講師占50%、助教占35%計算;各級各類人員的居住標準與大學、專門學院相同(見第三十六條)。 教工住宅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基本參數)不得超過33.06 m2 /人。 第五十三條 高等專科學校每百名教職工安排20名單身人員的教工宿舍。各級各類單身人員的居住標準與大學、專門學院相同(見第三十九條)。教工宿舍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全校教職工人員編制總數為基本參數)不得超過2.25 m2 /21、人。 第五十四條 高等專科學校校行政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26的規定。第五十五條 高等專科學校教工食堂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27的規定。第五十六條 高等專科學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屬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表28的規定。第四章 普通高等學校規劃建設用地指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每所普通高等學校都應安排的規劃建設用地包括各校都應配備的十三項校舍所需的建設用地、體育設施建設用地及專用綠地三大項。 根據需要已配備了其他六項校舍(或其中的一部分)的學校尚應安排相應的校舍建設補助用地。某些院校根據教學的需要還應安排專門的實習用地如農場、牧場、林場、靶場、農機及汽車駕駛實22、習場、生物實習園等。本用地指標中未包括下列各項用地面積: 一、 起伏較大不適于進行建筑的山地以及河流、池溏、湖泊等。二、 除農場、林場、牧場、樹木園、生物實習園外的各種專門實習用地。 三、 規模較大的學校的垃圾轉運場及堆煤場。 四、 規劃建筑面積中未包括的八項校舍(見第八條)所需的建設用地。 學校需要上述四種用地的某些部分時,應在本用地指標之外專案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另行撥給。 第五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校舍建設用地、體育設施建設用地、專用綠地、專門實習場地的規劃用地指標均應采用學校(或系)的自然規模為基本參數。校舍建設用地補助指標應分別采用各種有關的教職工人數及學生人數為基本參數。 第五十九條 普23、通高等學校在工程的規劃與建設中必須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盡量集中緊湊地進行布置,在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建筑層數與建筑覆蓋率。教室、圖書館、實驗科研用房、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學生宿舍等項建筑的平均層數不低于4.5層,建筑覆蓋率不小于23.5%;食堂、風雨操場、會堂,倉庫及一些生活福利附屬用房的平均層數不低于1.5層,建筑覆蓋率不小于31.5%。 第六十條 每所普通高等學校都應安排的三大項用地的規劃建設用地總指標不宜超過 表29的規定。第二節 各項用地規劃指標 第六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校舍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 表30的規定。第六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大學、專門學院與高等24、專科學校相同)不宜超過 表31的規定。第六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專用綠地的規劃指標(大學、專門學院與高等專科學校相同)不宜超過6 m2 /生。 第六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校舍建設用地補助指標不宜超過 表32的規定。第六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 表33的規定(大學、專門學院與高等專科學校相同)編制專門實習場地用地計劃并報主管部門審批。附錄一 大學、專門學院留學生及外籍教師生活用房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一、 留學生生活用房包括留學生居室、盥洗室、浴室、廁所、食堂、洗衣房、生活鍋爐房、輔導教室、閱覽室、文娛室、會客室、管理人員辦公室、值班室等。留學生生活用房應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留學生人數進行配25、備,其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得超過 附表1的規定。二、 外籍教師生活用房包括其單元式住宅及其他生活用房(食堂、文娛室、閱覽室、會客室、管理人員辦公室、值班室等)。外籍教師生活用房應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人數進行配備。單身的一般教師住一室戶,單身的教授及帶眷教師住二室戶,帶眷并攜帶子女的教師住三室戶。平均每戶的建筑面積,一室戶45 m2 /生,二室戶65 m2 ,三室戶80 m2 。每套住宅配備居室、衛生間、廚房,室內設壁櫥。三室戶的套數不宜超過總套數的15%。外籍教師的其他生活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不宜超過 附表2的規定。附錄二 大學、專門學院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及夜大學函授部用房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一、 專職科研機構用房包括經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專職科研機構所需的實驗室、研究室、資料室、咨詢室等專業用房及少量配套設置的辦公室、會議室、值班室等。專職科研機構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以批準的人員編制數為基本參數)不得超過 附表3的規定。 二、 夜大學函授部用房包括夜大學函授部的辦公室、學籍檔案室、資料室、會議室等行政用房。夜大學函授部用房的規劃建筑面積指標(以批準的人員編制數為基本參數)不得超過 附表4的規定。另附:“普通高等學校建筑規劃面積指標”中4項校舍規劃建筑面積指標 (單位:m2/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