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備案)[2009]N438號-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條款(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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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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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條款(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編號:人保(備案)2009N438號)總則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及投保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 凡獲得國家或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認可的建筑開發商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于工程開工前就其開發的住宅商品房及寫字樓工程(以下簡稱建筑物)投保本保險。第三條 對上述建筑物具有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由投保人開發的建筑物,按規定的建設程序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經保險人指定的建2、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檢查通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因潛在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質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損壞,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費用: (一)整體或局部倒塌;(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三)陽臺、雨蓬、挑檐等懸挑構件坍塌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四)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物的原設計條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變建筑物主體結構;(2)不改變使用用途;(3)不超過設計荷載。潛在缺陷:指在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檢3、查時未能發現的引起建筑物損壞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設計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建筑物的損壞:指投保人交付給被保險人的建筑物出現結構損壞或滲漏。投保人交付時的建筑物包含裝修、設備、設施的,該裝修、設備、設施因前述結構損壞或滲漏造成的損壞,也在建筑物的損壞范圍內。主體結構部位:指建筑物的基礎、墻體、柱、梁、樓蓋、屋蓋等。修理、加固費用: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專家費、殘骸清理費等必要、合理的費用。責任免除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四)被保4、險人使用不當或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原防水措施;(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雷電、暴風、臺風、龍卷風、暴雨、洪水、雪災、海嘯、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災害;(七)火災、爆炸;(八)外界物體碰撞、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九)建筑物附近施工影響。第六條 對于下列各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在對建筑物進行修復過程中發生的功能改變或性能提高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二)人身傷亡;(三)被保險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裝修在內的任何財產的損失;(四)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五)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保5、險合同成立、生效與保險期間第八條 凡符合本保險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投保人,于工程開工前投保本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本保險合同成立。第九條 建筑物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投保人應就其開發的建筑物,向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申請質量檢查,上述機構檢查通過后,本保險合同自檢查通過之日起生效。第十條 保險期間為十年,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保險期間開始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費與免賠額第十一條 保險金額包括總保險金額、單位建筑面積保險金額和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總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生效時建筑物的平均銷售價格(元/平方米)實際建筑物總面積-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價單位建筑面積保險6、金額=總保險金額/實際建筑物總面積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所購買單元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積單位建筑面積保險金額對于投保人尚未出售的建筑物的保險金額也按照本條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的約定計算。第十二條 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依據投保人確定的預計平均銷售價格與預計建筑物總面積計收預付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合同生效時建筑物的平均銷售價格和實際建筑物總面積,保險人據此計算總保險金額和實際保險費。預付保險費低于實際保險費的,投保人應補足差額;預付保險費高于實際保險費的,保險人退回高出的部分。第十三條 免賠額為每張保險憑證的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7、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義務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五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九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8、險人的賠償請求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九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9、人就投保建筑物及投保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生效時,投保人應向保險人提供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工程施工承包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建筑物使用說明書,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在竣工驗收時對投保建10、筑物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質量評估報告和在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對投保建筑物出具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通過的報告等文件。若投保人無法或不提供前述文件,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預付保險費,并在保險合同生效時補足預付保險費與實際保險費的差額。實際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向社會公眾就投保本保險事宜進行宣傳或報道時,其內容必須事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認可,不得利用本保險欺騙或誤導社會公眾。若投保人違反前述約定擅自進行宣傳,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保險人對于投保人對社會公眾所做的欺騙或誤導性宣傳不承擔11、任何賠償責任,同時,保險人有權就因此產生的損失向投保人索賠。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應接受并積極配合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對投保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竣工驗收一年后進行的質量檢查工作。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應嚴格遵守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應嚴格按照建筑物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建筑物。保險人可以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12、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如建筑物發生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在保險憑證上進行批注后,該受讓人成為被保險人,享有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的相應權益。第二十六條 在保險期間內,如建筑物的用途及其他可能導致建筑物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后,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因13、建筑物危險程度增加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工程質量事故發生,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14、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索賠申請、損失清單、房產所有權證明文件、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投保人之外的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15、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賠償處理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就建筑物的損壞是否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質量事故所致,或就損壞的建筑物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爭議時,應以雙方共同認可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的檢測鑒定結果為準。如檢測鑒定結果認定建筑物損壞全部或部分屬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承擔全部16、或相應部分的檢測鑒定費用;如檢測鑒定結果認定建筑物損壞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不承擔檢測鑒定費用。第三十一條 建筑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質量事故,需要進行修理或加固的,保險人在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根據實際發生的修理或加固費用扣除每張保險憑證的每次事故免賠額進行賠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在每一保險憑證項下的賠償金額不論對于一次事故還是對于多次事故累計均以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為限。建筑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質量事故,需要重建的,保險人在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根據實際重建費用扣除每張保險憑證的每次事故免賠額進行賠償。保險人將相當于每張保險憑證的保險金額的賠款支付給被17、保險人后,保險合同終止。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金額累計不超過總保險金額。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建筑物進行修理或加固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認可。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保障相同的其他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18、,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其他事項第三十七條 若投保建筑物竣工驗收滿一年后,未經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檢查通過,或者發生本條款第二十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約定情形的,保險人可解除本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預付保險費10%的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預付保險費。第三十八條 本19、保險合同成立后,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合同;經全體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方可解除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實際保險費10%的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預付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照附表規定的短期費率計算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附表:短期費率表保險期間(年)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10年保險費率的百分比(%)356072798590949799100注: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