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責任(備案)[2009]N116號—長安房屋建筑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條款(A)(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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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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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條款(A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獲得國家或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認可的建筑開發商或建設單位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于工程開工前就其開發的住宅商品房及寫字樓工程(以下簡稱建筑物)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對本保險所承保的建筑工程具有所有權的個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受讓人。合法繼承人和受讓人必須得到保險人書面同意后才具有被保險人資格,并在保單上批注。 保險責任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由投保人開發的建筑物,按規定的建2、設程序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經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檢查通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因潛在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質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損壞,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費用: (一)整體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三)陽臺、雨篷、挑檐等懸挑構件坍塌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四)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物的原設計條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變建筑物主體結構;(2)不改變使用用途;(3)不超過設計荷載。 潛在缺陷:指在竣工驗收3、合格滿一年后,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檢查時未能發現的引起建筑物損壞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設計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建筑物的損壞:指投保人交付給被保險人的建筑物出現結構損壞或滲漏。投保人交付時的建筑物包含裝修、設備、設施的,該裝修、設備、設施因前述結構損壞或滲漏造成損壞,也在建筑物損壞范圍內。 主體結構部位:指建筑物的基礎、墻體、柱、梁、樓蓋、屋蓋等。 修理、加固費用: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專家費、殘骸清理費等必要、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建筑物的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4、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被保險人使用不當或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原防水措施; (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雷電、暴風、臺風、龍卷風、暴雨、洪水、雪災、海嘯、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災害; (七)火災、爆炸; (八)外界物體碰撞、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九)建筑物附近施工影響。 第六條對于下列各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在對建筑物進行修復過程中發生的功能改變或性能提高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二)人身傷亡; (三)被保險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裝修在內的任何財產的損失; (四)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 (五)本保險合同中載5、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七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八條賠償限額包括總賠償限額、單位建筑面積賠償限額額和每張保險憑證的賠償限額。 (一)總賠償限額由下列兩種方式確定,具體方式的選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 1.總賠償限額=保險合同生效時建筑物的平均銷售價格(元/平方米)*實際建筑物總面積-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價 2.總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單位建筑面積賠償限額: 單位建筑面積賠償限額=總賠償限額/建筑物總面積 (三)每張保險憑證的賠償限額: 每張保險憑證的賠償限額=被保險人6、所購買單元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積*單位建筑面積賠償限額 對于投保人尚未出售的建筑物的賠償限額也按照本條每張保險憑證的賠償限額的約定計算。 第九條免賠額(率)為每張保險憑證的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合同成立、生效與保險期間 第十條凡符合本保險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投保人,于工程開工前投保本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本保險合同成立。 第十一條建筑物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投保人應就其開發的建筑物,向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申請質量檢查,上述機構檢查通過后,本保險合同自檢查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保險期間為十年,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保險7、期間開始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費 第十三條對于總賠償限額采用第一種方式缺的情形: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依據投保人確定的預計平均銷售價格與預計建筑物總面積計收預付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合同生效時建筑物的平均銷售價格和實際建筑物總面積,保險人據此計算總賠償限額和實際保險費。預付保險費低于實際保險費的,投保人應補足差額;預付保險費高于實際保險費的,保險人退回高出的部分。 第十四條對于總賠償限額采用第二種方式確定的情形: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依據與投保人確定的總賠償限額交納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8、證。 第十六條保險人依據第本保險合同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 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保險人按照第三十二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八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9、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10、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未按合同書面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已交保險費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投保人應當以合理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與保險合同相關的事11、宜,并讓被保險人知悉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以及保險人的免責情況。 第二十三條保險合同生效時,投保人應向保險人提供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工程施工承包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建筑物使用說明書,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在竣工驗收時對投保建筑物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質量評估報告和在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對投保建筑物出具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通過的報告等文件。 若投保人無法或不提供前述文件,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四條本保險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向社會公眾就投保本保險事宜進行宣傳或報道時,其內容必須事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認可,不得利用本保險欺騙或誤導社會公眾。 若投保人違反前述約定擅自進行12、宣傳,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保險人對于投保人對社會公眾所作的欺騙或誤導性宣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同時,保險人有權就因此產生的損失向投保人索賠。 第二十五條投保人應接受并積極配合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對投保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竣工驗收一年后進行的質量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投保人應嚴格遵守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應嚴格按照建筑物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建筑物。 保險人可以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13、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在保險期間內,如建筑物發生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在保險憑證上進行批注后,該受讓人成為被保險人,享有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的相應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如建筑物的用途及其他可能導致建筑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知道保險14、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收到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15、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16、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索賠申請、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損失清單、房產所有權證明文件、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三十三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17、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五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就建筑物的損壞是否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質量事故所致,或就損壞的建筑物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爭議時,應以雙方共同認可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的檢測鑒定結果為準。 如檢測鑒定結果認定建筑物損壞全部或部分屬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承擔全部或相應部分的檢測鑒定費用;如檢測鑒定結果認定建筑物損壞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不承擔檢測鑒定費用。 第三十六條建筑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質量事故,需要進行修理或加固的,保險人在每張保險憑證的18、賠償限額范圍內根據實際發生的修理或加固費用扣除每張保險憑證的每次事故免賠額進行賠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在每一保險憑證項下的賠償金額不論對于一 次事故還是多次事故累計均以每張保險憑證的賠償限額為限。 建筑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質量事故,需要重建的,保險人在每張保險憑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根據實際重建費用扣除每張保險憑證的每次事故免賠額進行賠償。保險人將相當于每張保險憑證的賠償限額的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后,保險合同終止。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金額累計不超過總賠償限額。 第三十七條被保險人對建筑物進行修理或加固必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認可。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19、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20、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四十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四十一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21、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它事項 第四十三條在發現保險財產內在缺陷之日,如果保險財產的全部重置價值比按照以下第四十四條規定調整后的總賠償限額高,則視為不足額保險,被保險人只能獲得總賠償限額和重置價值的比例賠償。 如果明細表中載明了多項總賠償限額,每項總賠償限額均按照以上方式處理。 第四十四條被保險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保險人調整明細表中的總賠償限額。如果保險人接受要求,在收到增繳保險費之日起,調整后的賠償額開始生效。 在同意調整賠償限額之前,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出資聘請工程質量檢查機構對保險財產進行22、檢查。 第四十五條若投保建筑物竣工驗收滿一年后,未經保險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檢查通過,或者發生本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約定情形的,保險人可解除本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預付保險費10%的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預付保險費。 第四十六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合同;經全體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方可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實際保險費10%的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預付保 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照實際承保年限計收相應保險費,并退還剩余未到期部分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