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建筑行政處罰案件使用法律、法規、規章依據(5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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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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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類建筑行政處罰案件使用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一、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建設行政案件(一)處罰建設單位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為: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2、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3、依據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1)項規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2、令其限期糾正,或者責令其停止建設,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建設工程總造價0.5%-1%的罰款。(1)未辦理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4、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第十條規定: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第十三條規定: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處罰施工承包單位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依據建筑工程3、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第十條規定: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罰款。第十三條規定:本辦法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施工企業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工程的行政案件(一)處罰建設單位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4、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3、依據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3)項的規定:建設單5、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責令其停止建設,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建設工程總造價0.5%-1%的罰款。(3)向不具備承包資格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發包工程。(二)處罰施工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6、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依據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1)項規定:勘7、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停止其勘察、設計、施工,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0.5%-1%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1)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活動的。三、轉包、違法分包的建設行政案件(一)處罰建設單位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二)處罰施工企業的8、法律、法規、規章依據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9、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3、依據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3)(4)項規定:勘察、設施、施工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停止其勘察、設計、施工,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0.5%-1%1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3)買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設計圖簽的;(4)掛靠承包、轉包或者違反規定分包建設工程的。四、違反文明施工規定的建設行政案件(一)處罰建設單位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建設部15號令第三十四條第(3)(4)項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并可處以罰款。(3)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4)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規定。(二)處罰施工單位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武漢市人民政11、府109號令第二十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市場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1)未設置施工標志牌或者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2)臨時設施、機具設備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規定設置和堆放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3)未按照規定設置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4)建筑工程臨街面未按照規定封閉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5)實行鉆孔灌注樁的樁基工程,未按照規定采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漿漫溢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