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經濟學案例(9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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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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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詞解釋:1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掌握了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的確切證據時,暫時停止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權利。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沒有先后順序,應當同時履行,當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時,一方當事人可以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夠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4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5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社會關系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6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一種,是指由工2、程建設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在建設管理和建設協作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7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進行管領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8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9城鄉規劃是指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村莊和集鎮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鄉土地,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10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11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3、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手中占有,用以擔保債權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的擔保。12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格優先受償。13工程建設行政執法14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16工程建設標準化技術法規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在其管轄的區域之內強制執行,執行情況受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監督。其內容是對工程建設有直接關系的工程質量、安全、衛生、以及環境保護、公眾利益,政府需要控4、制的技術要求所做的規定。17工程建設標準就是在建設領域內對各類建設工程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以及管理、維護加固等活動所制定的標準。18一書兩證制度是對我國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制度的通稱,即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依法審批的城鄉規劃和有關法律規范,對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類工程建設進行組織、控制、引導和協調,使其納入城鄉規劃的軌道。案例三:l背景:某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單位A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定承包單位,在招標文件中對省內與省外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資格要求,并規定2002年10月30日為投標截止時間。B、C、D等8多家承5、包單位參加競標,B承包單位在投標截止時間以前遞交了蓋有單位公章、項目負責人簽字的投標文件,C承包單位11月5日方提交保證金。11月3日由招標辦主持舉行了開標會,B、C、D等承包單位均參加了開標會,本次招標最后確定D承包單位為中標單位。l問題:請指出該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l不妥之處:l(1)對省內與省外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理由:公開招標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的投標人。l(2)投標截止時間與開標時間不同。l(3)招標辦主持開標會。理由:開標會應該由招標人或其代理人主持。l(4)B單位沒有法人的簽字,項目負責人簽字時沒有法律效力的。l(5)C承包單位提交保證金時間晚于規定時間。理6、由:投標保證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l案例四:某工程周一早上10.00開標,某投標人因為要等到銀行開門后才能提出投標保證金,于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先遞交了投標文件。隨后從銀行提出錢來,于10:35向甲方遞交了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怎樣處理?1.投標文件及時送達,有效。2.投標保證金遲達,作非標處理。l案例五:AB乙兩建筑公司組成聯合體投標,A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B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二級資質。C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單獨投標。評標結果C公司中標。聯合體不服,就資質等級問題提出異議,特別是A建筑公司認為中標的公司在過往業績和業內影響方面均不如本公司。試用7、聯合體投標的有關規定解釋本案l案例十一:1.背景2006年,甲建筑公司與乙開發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承建*貿易大廈工程。合同簽訂后,甲公司積極組織人員、材料進行施工。但是,由于乙開發公司資金不足,分包項目進度緩慢遲遲不能完工,導致主體工程完成后工程停滯。2008年甲乙雙方約定共同委托審價部門對已完工主體工程進行了審計,確認工程價款為1800萬元。2009年2月,乙公司以銷售需要為由,占據使用了大廈大部分房屋。2009年11月,因乙公司拒付工程款,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00萬元及違約金。乙公司隨后反訴,稱因工程質量缺陷未修復,請求減少支付工程款300萬元。2.問題(1)質量責任如8、何承擔?(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或是否可以主張其它的損失?回答:(1)乙公司在大廈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應該自行承擔責任,違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禁止性規定,課視為其對質量的認可。第*條規定:(2)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有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據此,甲公司在請求支付工程欠款及違約金時,還可以向乙公司主張停工損失。停工損失包括人員窩工、機械停置費用、現場看護費用、工程保險費等損失。l案例十二:1背景某商務中心高層建筑,總建筑面積約15萬9、平方米,地下2層,地上22層。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并委托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開工前,施工單位進行了三級安全教育。在地下樁基施工中,由于是深基坑工程,項目經理部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編制了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專項施工組織方案,經項目經理簽字后組織施工。同時,項目經理安排負責質量檢查的人員兼任安全工作。當土方開挖至坑底設計標高時,監理工程師發現基坑四周地表出現大量裂紋,坑邊部分土石有滑落現象,即向現場作業人員發出口頭通知,要求停止施工,撤離相關作業人員。但施工作業人員擔心拖延施工進度,對監理通知不予理睬,繼續施工。隨后,基坑發生大面積坍塌,基坑下6名作業人員被埋,造成3人死亡、10、2人重傷、1人輕傷。事故發生后,經查施工單位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2問題本案中,施工單位有哪些違法行為?回答施工單位存在如下違法問題:(1)專項施工方案審批程序有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后,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而本案中的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僅由項目經理簽字后即組織施工是違法的。(2)安全生產管理環節嚴重缺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26條還規定,對分部分項工程裝箱施工方案的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11、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本案中項目經理部安排質量檢查人員兼任安全管理人員,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3)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機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專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本案中,專業人員迫于施工進度壓力冒險作業,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4)施工單位為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12、意外傷害保險費有施工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必須依法辦理。l案例十三:1、背景2002年7月15日,建設單位與甲建筑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將人民路1標工程發給甲建筑公司,合同價款暫定1900萬元。2002年9月29日,甲建筑公司司未經建設單位同意,與乙建筑公司簽訂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1標工程,價款暫估為500萬元。之后,甲乙兩公司又簽訂了工程補充合同,約定補充合同造價為480萬元。工程合同簽訂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1標項目經理部,并刻制“人民路1標項目經理部”專用章,但將該項目經理部專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組織管理班子負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施13、工管理。2002年12月10日,乙建筑公司與丙建筑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將人民路1標工程發包給丙建筑公司,合同價款暫定1000萬元,最終的工程造價以審計為準,結算依據為1993年市政定額,按總包方與發包方決算后總造價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與“包工頭”李某簽訂了內部承包協議,約定由李某具體承包人民路1標工程,承包費用按丙建筑公司的決算造價下浮5%作為各項管理費用。李某支付履約保證金50萬,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時按比例抵扣5%的管理費;合同總造價暫定1000萬元,決算時按實際工程量調整。內部承包協議簽訂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證金50萬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據,同時組織人員14、進行施工。2003年11月29日,人民路1標工程通過峻工驗收,質量等級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價經審定為1020萬元,建設單位已實際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990萬元;甲建筑公司已實際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800萬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470萬元,直接支付李某200萬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300萬元,李某交付履約保證金50萬元已抵扣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了舉報,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工程款。2、問題(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動中有哪些違法行為?(2)政府主管部門應對哪些單位進行處罰,如何進行處罰?(3)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無效的,李某的工程15、款應由哪些單位承擔責任?3、分析(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動中,違法行為有:甲建筑公司是承包單位,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工程施工分包給乙建筑公司,由乙建筑公司組織管理班子并負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管理,既是違法分包,又可視作轉包行為;乙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不承擔技術及經濟責任,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丙建筑公司,是轉包工程的違法行為,也違反了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的法律規定;丙建筑公司允許“包工頭”李某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已構成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2)政府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甲、16、乙建筑公司,應依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以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進行處罰,其轉包、分包無效,處轉包、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對乙建筑公司,還應以接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丙建筑公司應以接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接受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0萬元),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17、3)在本案中,甲建筑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簽訂的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與丙建筑公司生命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丙建筑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均為無效合同。至于對李某的工程欠款,首先應由丙建筑公司參照內部承包協議支付;其次,由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建設單位在該工程項目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其還款責任。案例二十:1、背景某化工廠在同一廠區建設第二個大型廠房時,為了節省投資,決定不做勘察,便將4年前為第一個大型廠房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給設計院作為設計依據。讓其設計新廠房。設計院不同意。但是,在該化工廠的一再堅持下最終設計院妥協,答應使用舊的勘察成果。廠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多就發現其北墻墻體多處18、開裂。該化工廠一紙訴狀將施工單位告上法庭,請求判定施工單位承擔工程質量責任。2、問題(1)本案中的質量責任應當由誰承擔?(2)工程中設計方是否有過錯,違反了什么規定?3、分析(1)本案中的墻體開裂,經檢測系設計對基處理不當引起廠房不均勻沉陷所致。建筑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該化工廠為節省投資,堅持不做勘察,只向設計單位提供舊的勘察成果,違反了法律規定,對該工程的質量應該承擔主要責任。(2)設計方也有過錯。建筑法第54條還規定,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因此,設計單位盡管開始不同意建設單位的做法,但后來沒有堅持原則作了妥協,也應該對工程設計承擔質量責任。(3)法庭經審理,認定該工程的質量責任由該化工廠承擔主要責任,由設計方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