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申報和評審條例(4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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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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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申報及評審條例第一章 獎項設置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廣大建筑設計人員的創作熱情和探索精神,提高建筑創作水平,推進我國建筑文化的傳承創新和發展繁榮,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師分會(以下簡稱分會)受中國建筑學會委托,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的評獎活動。第二條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是國內建筑創作優秀成果的最高榮譽獎之一,該獎每兩年舉辦一次。獎項分為“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金獎”和“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銀獎”兩個等級。通過評獎活動,表彰獲得金獎和銀獎的工程項目和主要設計人員,其中獲得金獎的項目還將作為建筑師分會推薦項目申報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設計獎”。第三條 “中國2、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采取分類申報、分類評選的辦法。各類別如下:A:居住建筑類B:公共建筑類C:城市設計類D:建筑保護與再利用類E:景觀設計類金獎和銀獎實行總量控制,每屆評出金獎10 項,銀獎30 項,各類別獎項允許空缺。第二章 申報條件第四條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的申報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1. 申報項目在申報截止前應為已建成并竣工一年以上的工程。2. 已申報過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的不得再次申報。3.申報單位應為中國建筑學會會員單位或項目主要設計人員為中國建筑學會會員。4.申報項目按其排名順序注明主要設計人員及其主要負責的工作內容,主要設計人員不宜超過15 人,不限制專業。合作設計項目的3、主要設計人員其中包括合作單位的設計人員(若有)。第五條 合作項目需提交合作方共同簽署的申報協議。第六條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在署名上無爭議,申請項目無工程質量事故,且無其他社會不良影響。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材料第七條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評獎活動每逢偶數年舉辦,申報者將申報材料報送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師分會。第八條 申報主體應為承擔項目設計的主要機構。第九條 申報材料如下:1.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申報書紙質版;2.電子文件(光盤),內容如下:(1)設計展板2-4 張。l 存放于名為“展板-項目名稱”的文件夾。應包括總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分析圖、彩色圖片、必要的說明文字等內容,彩色圖片應采用實景4、照片,不應采用效果圖。l 展板尺寸均為A0,均應提供分辨率不小于200 像素/英寸的JPG 文件;(2)展板上所有單幅圖片。l 均應存放于名為“圖片-項目名稱”的文件夾。l 各單幅圖片均應提供短邊不小于10cm,分辨率不小于300 像素/英寸的JPG 文件。(3)設計說明。l 存于一個名為“說明-項目名稱”的word 文檔。l 項目概況500 字以內,設計特點800 字以內。(4)多媒體演示文件(不作為必備材料)。l 存放于名為“多媒體-項目名稱”的文件夾。l 限5 分鐘。第四章 評審原則和標準第十條 評審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第十一條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關注以創作為核心的5、建成后的整體建筑品質,關注全專業的技術整合與藝術表達,強調創作貫穿于建筑設計的全過程。“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是基于各專業協同下的針對建筑整體效果的評審,包括影響建筑品質的各項相關內容。評審標準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功能及人性化;2.環境適應性;3.設計創意;4.低碳節能;5.地域文化特色;6.適宜技術;7.設計完成度。第五章 評審委員會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構成及要求如下:1.評審委員會由建筑設計領域的專家組成,一般為9 至11 人;評審委員會設主席1 人,由評審委員會選舉產生;2.有申報項目的專家不能擔任評委;3.在評選本單位申報項目時應執行回避原則;4.評審委員會可包括其他藝術、設計領域6、的跨界評委,有條件將邀請國際知名建筑師擔任評委;5.每屆評審委員會應既有上屆成員,也有新加入的成員(包括部分年輕評委等),更換率控制在30%。第六章 評審程序第十三條 申報工作截止后,由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師分會對申報項目進行登記,并組織評委預審,確定進入第一輪評審的項目。第十四條 第一輪評審確定入圍項目。各評委按類別獨立進行評分和填寫評語。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師分會匯總評分,取前60 項入圍。第十五條 第二輪評審確定金獎和銀獎。本輪評審要求如下:1.各評委對入圍項目進行獨立評分、評價,根據得分排序提出金獎和銀獎的候選名單;2.評審委員會召開集體評議會,對入選項目進行綜合評議并確定最終評審結果。評審委員會將對各獲獎項目分別給予評語。3.評審結束后,各評委應對本次評獎活動給予綜合性個人評價。第十六條 評審結果應在中國建筑學會網站向業界和社會進行公示。第十七條 公示結束后,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師分會向業界和社會發布獲獎公告。第七章 獎勵第十八條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師分會向獲獎項目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并向主要設計人員頒發榮譽證書。第八章 評審工作費用第十九條 為了保證評審工作的正常進行,每一申報項目須繳納評審工作費用,具體數額屆時通知。第九章 權屬第二十條 本條例的解釋、修改權屬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師分會。本條例自2014 年5 月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