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9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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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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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財務會計及內部審計管理流程辦法制度資料合集
1、某高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制度(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某高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 “地產集團”)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內部審計工作, 保 障公司規范運作,提升公司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促 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 計 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安徽省省屬企業內部審計 管 理暫行辦法、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 計 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地產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 評價活動,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 內部管理規定,對公司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全面預算、財 務決算2、工程項目預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等有關經濟 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 價,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的行為。 第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組織開 展,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各方面、各環節進行監督和評價,以 確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針、政策和計劃,是否符合公司 規定的程序與標準,是否符合公司制訂的規章制度,是否有 效、經濟合理地使用了資源,是否與公司發展目標相一致等。 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 制程序的合理性與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公司 正常經營秩序,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 值。 第四條 地產集團各部門、子公司(3、含控股公司)及辦事 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地產集團設立監察審計部,地產集團監察審計 部為專職內部審計部門,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獨立行 使內部審計職權。 第六條 審計、監察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 道德,具備與審計崗位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法 律、工程造價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公司及下屬 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制度,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 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 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審計部門可以從各單位臨 時抽調人員,各單位應予配合;必要時還可以從公司外部聘 用輔助單位或人員。期間,按照規定行使審計職權并承擔相 應4、責任。 第八條 公司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審計人員依法行使 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 計工作。 第三章 審計職責與審計權限 第九條 審計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二)對地產集團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全面預算、財 務決算、工程項目預(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等有關 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 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對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 責任審計; (四)對涉及經營管理及制度執行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 研究; (五)對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規范性、 效益性進行5、監督和評價活動。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投資立 項、設計(勘察)管理、招投標、設備和材料采購、合同管 理、施工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銷售管理等過程的審 查和評價; (六)對本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定期審計、評價和意見反饋;參與研究 和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七)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戰略部署及公司決定等事 項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深入調查,分析 揭示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情況,為公司的發展決策提供真實 可靠的信息和建議; (九)參與對投資決策、企業經營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進 行分析和評估; (十)對本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 動6、進行監督與評價; (十一)對本公司年度職工薪酬情況進行檢查; (十二)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明確應當由審計部門進 行審計的事項; (十三)上級部門和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條 為充分履行審計職責,審計部門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公司領導決定和規章制度,在審計范圍內行 使審計監督權不受限制; (二)審計工作需要相關資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該 予以配合;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 得相關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損害公司利益行 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會計報表7、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公司主 要負責人授權可暫時予以封存; (六)對阻擾、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的單位和個人,可提出追究有關單位或個人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 規行為的意見,并責成有關單位及個人限期整改; (八)要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對相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 說明材料并簽字確認; (九)其他有關內部審計工作必需的權限。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對本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 及有關經濟活動的評價工作,依據國家有關經營績效評價政 策進行。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本公 司及其所屬單位有關財務審計、工程審計、資產評估及相關 業務活8、動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并做好社會 中介機構聘用、更換監督和報酬支付的審核與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相關審計工作應當與外部審計相互 協調,并按有關規定對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 資料。 第十四條 公司建立審計通報制度。根據審計法規 定,借鑒國家審計實施公告制度的經驗,在地產集團范圍內 實行審計通報制度。各類審計報告向地產集團領導匯報,并 審查同意后,不定期將審計中發現的好的經驗或不妥當的做 法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以達到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 作用。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對下列情形報請公司領導同意 后,給予通報并要求限期改正: (一)因違規而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9、為; (二)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以及因違 規形成潛在隱患或將對公司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三)提供虛假信息、弄虛作假的行為; (四)其他重大行為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對當年審計通報批評或表揚的單位,在年終 參加評先、評優、個人晉升、獎勵等方面應予以體現。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監察審計部根據公司年度發展目標制定年度 審計工作計劃,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實施。 第十八條 審計小組應當根據審計工作計劃安排,充分 考慮審計風險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計劃,做 好審計準備。 第十九條 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組成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 3 個工作日,通知10、被審計單位,并在 實施審計前下達審計通知書。對于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 務,可以不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 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 根據需要,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進行審 計公示。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內 控制度情況,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復核等 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 和建議。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估的審計證據,應 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出具 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 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11、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 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審計報告經公司領導審定后,審計部門應 當根據公司領導研究的決定,以公司名義向被審計單位下達 審計意見(決定)。 第二十四條 審計意見(決定)是地產集團領導層根據 審計報告中有關情況作出的處理文件,被審計單位應將整改 結果在個月內向審計部門書面報告,包括審計決定的落 實、審計意見的整改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對重要審計項目進行后續審計 監督,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 情況。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門對已辦結的審計事項,應當按照 規定建立審計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向地產集團12、提交一次內 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根據國 家規定和公司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監督, 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 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 單位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及時落實審計意 見,造成公司利益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為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公 司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二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 部審計職業規范依13、法審計,同時應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忠 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于下列人員可由審計部門建議給予獎 勵: (一)對被審計單位遵紀守法、效益顯著的行為提出獎 勵建議; (二)對舉報、制止營私舞弊行為或其他違反制度行為 的人員建議給予獎勵; (三)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審計人員,建 議給予相應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 可由審計部門建議給予通報批評、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 同關系等處罰措施,如果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提交司法機關 處理: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拒不執行審計意見的; (六)對于營私舞弊行為或其他違反制度行為,知情不 報的; (七)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審計人員; (八)玩忽職守、泄露機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審 計人員。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經地產集團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 后自印發之日起實行,由地產集團監察審計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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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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