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財務負責人管理辦法(7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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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大寶
編號:43365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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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財務會計及內部審計管理流程辦法制度資料合集
1、某高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財務負責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高效配置資源,適應地產集團財務集中管控 需要,保障財務負責人切實履行職責,規范公司財務行為, 實現地產集團對子公司的財務部門、人員統一高效的管理,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務負責人由地產集團統一委派管理。 第三 條 地產集團財務部、被委派單位及委派的財務負 責人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財務負責人管理 第四 條 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1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有較強的事業心 和責任心。 2熟悉會計準則、國家財稅政策與財務軟件操作,熟 悉會計工作各個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和核算方法。 3大專以上學歷,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4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具有一定的語言 表達和文字表述能力,有獨立的工作能力、較強的組織協調 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能切實履行崗位職責。 第五條 地產集團財務部是財務負責人的管理機構,負 責財務負責人具體事務的日常管理,包括:資格審查、職務 任免、輪崗、年度考核、獎懲、培訓、辦理移交等事務。 第六條 財務負責人的季度考核由被委派單位負責;年 度考核由地產集團財務部負責,并作為崗位調整的依據。 第七條 財務負責人的人事勞資關系放在被委派單位, 其招聘錄用及任免、調薪、兌現獎懲等手續由地產集團財務 部提出意見和建議,地產集團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 第八條 財務負責人實行回避與輪崗制度。回避工作3、執 行地產集團相關規定。輪崗工作按照高速地產綜20124 號文件執行。 第三章 財務負責人的職責 第九條 財務負責人職責包括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 與監督、制度履行等。 第十條 財務負責人的會計基礎管理職責包括: 1依據會計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認真履行崗 位職責。 2負責被委派單位的會計核算,按照地產集團規定標 準和開支范圍,合理使用資金,正確核算成本、費用,提高 經濟效益。會計核算要做到支付依據充分、手續完備、內容 真實、數據準確、資料完整,確保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的真 實、準確、完整、合法。 3負責編制資金計劃,負責有效籌措資金并會同銷售 部門做好銀行按揭工作;參與被委派單位的應收款回籠工4、 作,保障公司資金的正常運轉。負責合理運用資金,確保按 規定的標準、流程審批后方進行資金支付。 4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并協助相關業務部門做好目標 成本管理工作。 5負責被委派單位的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及財務報告, 并監督預算執行。 6審核被委派單位對外報送的重要財務與預算報告(含 報表),確認合法性及數據真實性、準確性。 7研究稅務法規,做好稅務籌劃工作。 8負責被委派單位的會計檔案(含電子檔案)管理, 確保及時歸檔。 9負責被委派單位會計人員的日常管理、培訓考核、 財務團隊建設及被委派單位財務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不 限于:負責資金安全工作;定期資產及往來清查;賬戶管理、 財務專用章與發票專用章5、等印鑒管理;財務相關信息建設; 貸款證、稅務登記證的登記、年檢、變更;負責配合和協調 財政、稅務審計等機關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對單位實施的審計 檢查等。 第十一條 財務負責人的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包括: 1參與被委派單位的經營管理與經濟決策,充分發揮 財務分析作用,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2參與重要經濟合同的簽訂,參與經濟合同(除勞動 合同)的財務審核工作。 3參與擬定所在單位的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方案 和生產經營計劃;考核分析預算和生產經營、財務計劃執行 情況。 4負責被委派單位的資產價值管理和監督、防止資產 流失。 5對被委派單位的會計事務、會計核算內容進行監督 管理,重大事項或有爭議的財務問題6、須及時向地產集團財務 部報告。 6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公司制度和可能造成經濟損 失浪費的行為,進行制止或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時,有權 向委派機構反映。 7對其所在單位人員授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財 經法規、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 8不斷進行工作總結,有權向被委派單位提出改善經 營管理的建議。 第十二條 財務負責人的制度履行職責包括: 1執行地產集團財務垂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被委派 單位的相關配套財務管理制度與流程,做到事前有計劃、事 中有控制、事后有檢查。 2必須按地產集團財務支付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形式 與實質性審核,對不符合財務支付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進 行款項支付;不得違反國家7、財經紀律,也不得變更原始憑證 進行會計處理。 3對超合同約定、超制度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 序的支付事項,及對年度預算外項目未履行規定預算審批程 序的支付事項不得支付,并向地產集團財務部報告。 第十三條 財務負責人的其他職責包括: 1合法正確履行職權,保證地產集團與被委派單位之 間的良好溝通;定期向地產集團財務部進行述職和工作報 告。 2需要維護地產集團和被委派單位的利益,不得利用 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與派駐單位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與稅務、銀行等部門維護良好的關系,為被委派單 位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4不得泄露被委派單位的商業秘密。 5定期對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述職報告。 6完成地產集團財8、務部和所在公司領導安排的其他事 項。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四條 地產集團財務部每年根據季度會計稽核結果 對財務負責人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稱職、 不稱職等檔次,考核結果作為兌現獎勵、續聘、解聘的重要 依據。 第十五條 對財務負責人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包括: 及時制止重大決策失誤、重大違紀違規問題避免重大經濟損 失,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采納后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等,由地產 集團財務部提請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六條 財務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 一的,由地產集團財務部提請給予行政處分、解聘,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工作中監督不力導致被委派單位發生重大違法違 紀問題9、的; 2有行賄受賄行為的; 3與被委派單位的相關人員串通作弊的; 4瀆職失職,對重大違紀問題未發現、不抵制、不糾 正及不及時反映的; 5泄露被委派單位商業秘密的; 6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7因身體原因不勝任的; 8其他重大違紀違規的或觸犯其他法律、法規的。 第 五章 被委派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七條 被委派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對財務負 責人的要求,提出對委派工作的建議報請地產集團財務部審 批。 第十八條 被委派單位應全力支持財務負責人做好會計 核算與財務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被委派單位有權對財務負責人的工作表現、 考勤、業務能力等及時向地產集團財務部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被委派單位發現財務負責人有違法違紀行為 時,有權向地產集團財務部反映。 第二十一條 被委派單位不得對財務負責人的工作進行 刁難、打擊、報復,否則按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執行。 第二十三 條 本辦法由地產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