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國標:建筑滅火器的選型配置原則(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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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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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滅火器的正確選型是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首要的關鍵技術之一。 不同的可燃物質各自具有其獨特的燃燒原理,各種類型滅火器亦有不同的滅火機理。 根據各種類型滅火器的不同的滅火機理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場所內生產、使用或儲存的可燃物的不同的燃燒原理,決定了不同類型的滅火器可否撲滅A、B、C、D或/和E類火災。 2005年新版國家標準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以下可簡稱本規范)的第四章詳盡、科學地規定了滅火器的類型(按照滅火劑種類劃分)、型式(按照手提式和推車式劃分)、規格(按照滅火器的滅火劑充裝量或滅火級別劃分)等的選擇要素。這些規定主要是依據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2、有關規定,并根據我國自公安部部屬消防研究所建所至今四十余年的消防實戰經驗和實驗驗證而確定的。 本規范第四章的第一節“一般規定”的第一條規定了滅火器的選擇的6個主要因素。 4.1.1滅火器的選擇應考慮下列因素: 1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2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 3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和通用性; 4滅火劑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 5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 6使用滅火器人員的體能。 4.1.1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要求設計單位和使用部門能夠按照上述6個因素,來選配適用類型、規格、型式的滅火器。 本規范第四章的第一節“一般規定”的后3條規定了應優先選配通用型(ABC-E型)滅火器和滅火劑相容的滅火3、器: 4.1.2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宜選用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當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 4.1.3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第4.1.3條是強制性條文) 4.1.4不相容的滅火劑舉例見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 本文論述的主題是建筑滅火器的選型配置原則,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第四章的第二節“滅火器的類型選擇”的規定: 4.2.1A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水型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4.2.2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4、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B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極性溶劑的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滅B類火災的抗溶性滅火器。 4.2.3C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4.2.4D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撲滅金屬火災的專用滅火器。 4.2.5E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第4.2.14.2.5條是強制性條文) 4.2.6非必要場所不應配置鹵代烷滅火器。非必要場所的舉例見本規范附錄F。必要場所可配置鹵代烷滅火器。 依據本規范的上述規5、定和著者2000年的前一版“滅火器的適用性”表,著者認真修改,反復斟酌,并于近日完成了新版“建筑滅火器的適用性”表(見詳表1和簡表2),以供讀者參閱。 詳表,可應用于消防基礎講座和國家規范GB50140的宣貫,詳細講解滅火器的滅火機理。 簡表,可應用于墻報式防火宣傳和建筑滅火器配置選型,簡單講解滅火器適用撲滅火災種類。 從新版“建筑滅火器的適用性”表中可以看出:ABC類干粉(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適用于撲滅A、B、C和E類等多類(4類)火災,屬于通用型(ABC-E)滅火器。所以,在那些有可能發生多類火災的場所,應優先選用這些多功能的通用型滅火器。 知曉了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6、就可依據本規范第4.2節的規定,判斷出在某場所應當 選配哪一種類型的滅火器。目前各地比較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在A類火災場所配置了不能撲滅A類火災的BC類干粉(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 對于D類火災,即金屬燃燒的火災,就我國目前情況來說,尚無撲滅此類火災的定型滅火器產品。目前國外撲滅D類火災的滅火器主要有粉狀石墨滅火器和撲滅金屬火災的專用干粉滅火器。因此,在國內尚未生產這類滅火器和滅火劑的情況下,可采用進口滅火器,或以干砂、鑄鐵屑末等來替代之。 而在可燃物質帶電燃燒的E類火災場所,特別要注意的是:應防止因選配滅火器不當而造成電擊傷人或設備事故。 在此,本文作者要特別地感謝國標圖集07S207氣體消防7、設計選用與建筑滅火器配置編制組,他們對“建筑滅火器適用性表”的格式、措辭、內容、編排等方面均提出了非常到位的良好建議,致使該表更加科學、嚴謹、完善、合理,具有說服力,也為國家標準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宣貫做出了貢獻。 滅火器的正確選型是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首要的關鍵技術之一。 不同的可燃物質各自具有其獨特的燃燒原理,各種類型滅火器亦有不同的滅火機理。 根據各種類型滅火器的不同的滅火機理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場所內生產、使用或儲存的可燃物的不同的燃燒原理,決定了不同類型的滅火器可否撲滅A、B、C、D或/和E類火災。 2005年新版國家標準GB50140-208、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以下可簡稱本規范)的第四章詳盡、科學地規定了滅火器的類型(按照滅火劑種類劃分)、型式(按照手提式和推車式劃分)、規格(按照滅火器的滅火劑充裝量或滅火級別劃分)等的選擇要素。這些規定主要是依據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有關規定,并根據我國自公安部部屬消防研究所建所至今四十余年的消防實戰經驗和實驗驗證而確定的。 本規范第四章的第一節“一般規定”的第一條規定了滅火器的選擇的6個主要因素。 4.1.1滅火器的選擇應考慮下列因素: 1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2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 3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和通用性; 4滅火劑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 5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9、 6使用滅火器人員的體能。 4.1.1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要求設計單位和使用部門能夠按照上述6個因素,來選配適用類型、規格、型式的滅火器。 本規范第四章的第一節“一般規定”的后3條規定了應優先選配通用型(ABC-E型)滅火器和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4.1.2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宜選用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當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 4.1.3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第4.1.3條是強制性條文) 4.1.4不相容的滅火劑舉例見本規范附錄E的規定。 本文論述的主題是建筑滅火器的選型配置原則,主要依10、據國家標準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第四章的第二節“滅火器的類型選擇”的規定: 4.2.1A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水型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4.2.2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B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極性溶劑的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滅B類火災的抗溶性滅火器。 4.2.3C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 4.2.4D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撲滅金屬火災的專用滅火器。 4.2.5E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11、鹵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第4.2.14.2.5條是強制性條文) 4.2.6非必要場所不應配置鹵代烷滅火器。非必要場所的舉例見本規范附錄F。必要場所可配置鹵代烷滅火器。 依據本規范的上述規定和著者2000年的前一版“滅火器的適用性”表,著者認真修改,反復斟酌,并于近日完成了新版“建筑滅火器的適用性”表(見詳表1和簡表2),以供讀者參閱。 詳表,可應用于消防基礎講座和國家規范GB50140的宣貫,詳細講解滅火器的滅火機理。 簡表,可應用于墻報式防火宣傳和建筑滅火器配置選型,簡單講解滅火器適用撲滅火災種類。 從新版“建筑滅火器的適用性”表中可以12、看出:ABC類干粉(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適用于撲滅A、B、C和E類等多類(4類)火災,屬于通用型(ABC-E)滅火器。所以,在那些有可能發生多類火災的場所,應優先選用這些多功能的通用型滅火器。 知曉了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就可依據本規范第4.2節的規定,判斷出在某場所應當 選配哪一種類型的滅火器。目前各地比較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在A類火災場所配置了不能撲滅A類火災的BC類干粉(碳酸氫鈉干粉)滅火器。 對于D類火災,即金屬燃燒的火災,就我國目前情況來說,尚無撲滅此類火災的定型滅火器產品。目前國外撲滅D類火災的滅火器主要有粉狀石墨滅火器和撲滅金屬火災的專用干粉滅火器。因此,在國內尚未生產這類滅火器和滅火劑的情況下,可采用進口滅火器,或以干砂、鑄鐵屑末等來替代之。 而在可燃物質帶電燃燒的E類火災場所,特別要注意的是:應防止因選配滅火器不當而造成電擊傷人或設備事故。 在此,本文作者要特別地感謝國標圖集07S207氣體消防設計選用與建筑滅火器配置編制組,他們對“建筑滅火器適用性表”的格式、措辭、內容、編排等方面均提出了非常到位的良好建議,致使該表更加科學、嚴謹、完善、合理,具有說服力,也為國家標準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宣貫做出了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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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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