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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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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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徐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以及實施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樁基2、及樁基維護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幕墻工程、網架工程等專業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人)將其承包或分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作業企業(以下簡稱勞務承包人)完成的活動。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專業發包人和勞務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專業承包人和勞務承包人。第四條 徐州市建設局是對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賈汪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以下簡3、稱分包工程)的發包,可以采用直接發包或者招標發包。第六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持工程建設中標通知書、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備案手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未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發包人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單位同意分包的書面證明。第七條 分包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作業企業。第八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合同訂立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專業分包工程應當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勞務分包工程應當辦理完分包勞動合同備案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第九條 監理單位對分包工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和施工許可的,應當停止監理,責令其改正,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干預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依法進行的分包活動。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總承包企業不得干預專業承包企業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活動。第十一條 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進行勞務作業分包時,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企業,不5、得將承包范圍內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其它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嚴禁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施工企業或個人。第十二條分包工程承包人除可在承擔的專業施工中進行勞務分包外,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工程勞務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勞務作業再次發包。第十三條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企業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工程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包企業負責。總包企業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四條總承包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明示施工分包承包人名稱、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圍、分包工程開工和竣工日期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相關管理部門6、和社會的監督。第十五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一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與本單位有合法的勞動關系的人員。第十六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后,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第十七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并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7、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并應當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十八條 分包工程造價,由總包企業和分包企業雙方根據總承包合同確定的工程價格協商確定,但所確定的工程造價不得低于分包企業任務所需的成本價。第十九條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對勞務作業承包人的用工情況實行監督管理,督促勞務作業承包人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未與勞務作業承包人簽訂勞動合同、未經過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第二十條承包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8、書面勞動合同,并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勞務作業人員工資應按合同約定按時發放,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對勞務作業承包人支付工資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勞務作業承包人未執行勞動合同的約定,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對勞務作業承包人所屬勞務人員工資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項在勞務工程款中扣除。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認為分包企業具有下列明顯不適當行為之一的,可要求總包企業予以更換,總包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一)弄虛作假,騙取承攬工程的;(二)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三)在工程建設中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四)有其他嚴重違法行9、為的。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于轉包行為:(一)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二)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三)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屬于轉包的行為。第二十三條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分包行為:(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三)分包工程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四)施工總承包人將建10、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屬于違法分包的行為。第二十四條禁止轉讓、出租、出借企業資質證書,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或者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屬于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或者接受轉包、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在建項目暫緩竣工驗收和備案,新開工項目暫緩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對有關施工企業及項目經理視違規程度分別予以不良行為記錄、暫停承接工程、依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