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全面實施“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及應對措施(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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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34016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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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議全面實施“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及應對措施摘要:2016年5月1日開始,建筑企業全面實施增值稅,營業稅退出了歷史舞臺。受進項稅票取得困難等因素影響,建筑施工企業面臨成本增加、現金流緊張的影響。本文從“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分析入手,對建筑施工企業如何應對這一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建議措施。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企業;影響;應對措施中圖分類號:F812.42;F426.9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5-0000-02一、“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分析2016年5月份日開始,營改增已在建筑行業全面推開,影響深遠。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筑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2、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是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含稅金額計列,企業中的資產總額將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盈利水平及分配政策不變的情況下,可使資產負債率在一定程度上下降。執行增值稅政策后,收入中不含稅金,稅改后收入將較稅改前減少9.91%(1-1/1.11)。營改增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環節部分購置貨物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外協勞務成本等因素的影響,造成進項稅額不足,企業實際稅負增加;加之上游企業改征增值稅后很有可能引起物價上漲,導致企業成本增加,從而使得企業實現利潤總額有所下降。如租賃業現有資產沒有增值稅進項稅,稅改后租賃收入產生的銷項稅將因沒有可抵扣稅款而背負17%的高額增值稅稅負3、。由于目前租賃業利潤率普遍低于增值稅率(17%),這將使得租賃企業無利可圖,因此必然會提高價格或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甚至個體戶,而無論其采用哪種做法必然造成施工企業成本和稅負的增加。由于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所以即便實際稅負與稅改前相同,利潤總額不受影響,但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稅改前要少很多,毛利率會有所下降。由于我國建筑行業不規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設單位在每期驗工計價時,往往扣除一定數量的質量保證金、暫留金等,這些暫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稅當期必須要繳,導致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業資4、金緊張的局面。現在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工程項目可以欠款購置材料,“營改增”后為了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必然導致現金交易。使得本以因工程拖欠款、各種保證金的壓力承受資金匱乏的企業更加雪上加霜。目前建筑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由于規模相對較小,受到建筑資質、競爭力等因素的限制,大部分都是由集團本部(母公司)名義統一對外投標,中標簽訂合同后再在成員企業內部進行任分割,由成員企業負責施工。從稅收角度看,集團企業與具有法人資格的成員企業,都必須獨立履行納稅義務,具有法人資格的成員企業應與集團本部簽訂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應在成員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并將增值稅發票提供給集團本部,集團本部從建設單5、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員企業已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后應在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而按照目前建筑法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成員企業應與集團本部簽訂分包合同,成員企業向集團本部開具發票,再由集團本部向業主開具發票就明顯構成了實質性的轉包關系,這一做法與建筑法的規定是相悖的。集團內成員企業向集團本部借用資質以及成員企業間互借資質的行為還會導致在增值稅管理中存在“業務流、資金流、票據流”不一致的狀況,而這種狀況又是目前增值稅管理所不能容納的,直接會導致進項稅額抵扣不足,企業實際稅負增加。營改增以前采購價格的比選直接采用銷售價格,而“營6、改增”后,由于計稅成本為不含稅成本,進項稅額單獨核算,因此在進行采購價格比選時需考慮供應商的性質以及提供發票的種類,按照不含稅價格進行比較。二、建筑施工企業的“營改增”應對措施建議(一)要做好總體籌劃,向理順機制體系和強化內部管理要效益加強企業管理,在全面推行“營改增”的關鍵時刻尤為重要。市場形勢好、政策相對寬松的時候,輝煌的業績往往遮蓋了管理上的矛盾和問題,在經濟增長適度放緩、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加劇,特別是稅收政策、經濟政策趨緊的時候,許多企業的深層次矛盾將暴露出來。在營業稅時代,該納多少稅很簡單就可以算出來,進入增值稅時代會對我們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更高的管理藝7、術。作為建筑企業應做好各項準備,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提高內控水平。根據增值稅條例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勞務以及非正常損失的產成品、半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應作進項稅額轉出,即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加大資產保管力度,避免發生非正常資產損失。在目前對已有設備、庫存物資的抵扣政策尚不明確的情況下,企業應及時對各項資產的相關入賬票據進行梳理,同時對固定資產的購置計劃進行策劃,可以考慮暫緩購置設備。對工程急需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租賃等辦法代替,以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在營改增后無法抵扣,加大企業稅負。在施工企業內部,聯營合作項目普遍存在,聯營合作方大部分不是8、合法的正規企業,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設施料基本沒有正式的稅務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在營業稅下,以工程總造價為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不存在稅款抵扣問題。但在增值稅下,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銷項稅額是不含稅工程造價乘以增值稅率計算,進項稅額是材料采購、設備租賃、工程分包等環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產生于成本費用支出環節,增值稅與工程造價、成本費用密不可分。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繳納的稅款就較多,工程實際稅負有可能達到6%11%,超過總包方的管理費用率,甚至超過項目的利潤率,總包方和聯營合作方都將無利可取,涉稅風險會威脅到聯營合作項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