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檢查要點(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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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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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檢查要點類別檢查要點總平面布局1、應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環境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設置消防分區,單個消防分區的占地面積宜為3000m25000m2。2、建筑物防火保護區與控制區之間,宜采取道路、水系、廣場、綠地等防火隔離帶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進行分隔。平面布置1、文物建筑的消防道路應滿足消防裝備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設置環狀消防道路。供一般消防車通行的盡端路應設置回車場地。2、對不同通行能力的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凈寬度不小于4m時,宜配置一般消防車;消防道路凈寬度為34m時,宜配置小型消防車;消防道路凈寬度為23m時,宜配置消防摩托車;消防道路凈寬度小于2m時,且附近有消防水源2、可以采用時,宜配置手抬機動消防泵。3、文物建筑毗鄰區域和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擴建或搭建建(構)筑物、占用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安全疏散1、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內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兩個;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述要求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時在內的人數。2、在每層明顯位置張貼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3、對社會開放期間應確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暢,不得堵塞、占用、封閉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走道、前室等。常閉式防火門應保持常閉。4、不得在建筑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內其他地方停放電動自行車或3、為其充電。不得從室內飛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消防設施1、文物建筑的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根據文物建筑的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寒冷和嚴寒地區及其它有結凍可能的地區,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可靠的防凍措施。2、文物建筑的消防水源可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應充分利用給水管網條件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系統可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并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生產、生活用水污染,且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3、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給水管網條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應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設置消防水池。4、設置室外消火栓給水管時,應布置成環狀。5、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內消火栓4、室外設置。當必須設置在文物建筑內部時,應減少對被保護對象的明顯影響。有傳統彩畫、壁畫、泥塑等的文物建筑內部,不得設置室內消火栓。文物建筑內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應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6、文物建筑在條件允許時,可采用對保護對象無損壞的自動滅火系統或自動滅火裝置。文物建筑采用自動滅火系統時,優先采用無管網式系統,在有人值守的情況下,啟動裝置應為手動控制。7、文物建筑應按嚴重危險級配備滅火器。應選擇對受保護文物、文物建筑危害小的滅火器。文物建筑每層配置的滅火器不應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具。8、存在較大火災危險且具備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條件的文物建筑宜設置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9、消防設施的設置,不能對文物建筑造成損壞,不能影響文物建筑的原有環境風貌。10、消防設備除正常電源外應設置備用電源。備用電源采用柴油發電機組時,柴油發電機房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1)機房不應設于文物建筑內,且應與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離;(2)機房應靠近消防泵房設置,且便于機組運輸及安裝;(3)房內應設置儲油間,總存儲量不超過1m3;(4)機組的煙氣排放、噪音污染應達到環保要求。11、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點部位應當設置警示提示標識。12、消防設施、器材應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損壞、拆除、停用。消防控制室6、1、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設施的場所,應設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2、布置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并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不應少于2人,且應持證上崗。4、消防控制室應設有建筑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重點部位位置圖,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認真記錄控制器日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7、源切換功能,并按規定填寫記錄相關內容。內部裝修室內裝修、裝飾應使用不燃、難燃材料,并滿足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規定,不得采用軟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災時產生有毒煙氣的裝修材料。消防安全責任1、文物建筑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3、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與管理區域內的獨立法人單位(商店、攤位、餐飲等)和內部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簽訂合同書、責任書時,應依法明確各方消8、防安全責任。4、經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施工的,文物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文物建筑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將大殿、講經堂、藏經閣、香爐、廚房、僧舍、消防控制室等易發生火災、火災易蔓延、人員和物資集中、消防設備用房等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和應急值守,并實行嚴格管理。2、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電器線路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消9、防控制室值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3、文物建筑對社會開放期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強化夜間巡查,每月應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落實防范措施,保證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停業整改。4、每月檢驗維修一次消防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5、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舉辦祭祀、廟會、游園、展覽等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進行防火檢查,增設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滅火器材,同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預先組10、織演練。6、利用宣傳欄、專欄、廣告牌、廣播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在醒目位置設立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張掛消防安全宣傳圖標,提示公眾所在場所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體位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正確逃生、自救,滅火、逃生設備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7、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本單位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等知識。8、根據建筑規模、員工人數、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等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11、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重點時段,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專門預案。9、按照標準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器材配備,建立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或政府專職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用火用電管理1、文物建筑內嚴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確需使用明火時,應加強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專人看管,必須做到人離火滅。禁止在非宗教場所文物建筑內用火。2、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嚴禁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3、用于居民生產生活的民居類文物建筑和其他作為住宿、餐飲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12、生產生活需要使用燃氣,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內,嚴禁使用燃氣,不得鋪設燃氣管線,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應明顯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等標志。4、文物建筑內應嚴格用電管理。元代以前建筑和具有極其重要價值的文物建筑內部,除展示照明和監測報警等用電外,不宜進行其他用電行為。5、文物建筑內現有的配電設備、線路、保護電器等,當選型和安裝不滿足相關規范規定和防火要求時,應進行改造設計。6、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7、有電氣火災危險的文物建筑應設置適用的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且應將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傳入消防控制室。8、配電線13、路的保護導體或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在進入文物建筑時接地,進入文物建筑后的配電線路N線與PE線應嚴格分開。9、文物建筑的配電箱外殼應為金屬外殼,箱體電氣防護等級室內不應低于IP54,室外不應低于IP65。10、文物建筑的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且燈具附件無危險高溫。各種開關應采用密閉型。11、文物建筑中宜優先選擇具有防火性能的用電設備。12、參觀游覽類文物建筑內部,除展示照明和監測報警等必須使用的設備用電外,不宜進行其他用電行為。13、生產類文物建筑內部,不宜使用大功率動力用電設備。14、居住類、經營類、辦公、教學類及其他文物建筑內部,除為滿足生活、經營、辦公、教學等活動必須的用電設備和監測報警等設14、備用電外,不宜進行其他用電行為。15、正在修繕中的文物建筑,應做好臨時用電線路、設備的防護及管理。16、除必須長期使用的用電設備外,文物建筑中不宜使用需長期通電運行的用電設備,用電設備使用結束后,應切斷設備供電電源。17、文物建筑內部不應設置電動車輛充電樁。設置電動車輛充電樁應與文物建筑本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18、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室內外電氣線路應采取穿金屬管等保護措施。文物建筑內宜使用低壓弱電供電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和大功率用電器具。確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并嚴格落實使用管理制度。19、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15、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油煙管道每季度應至少清洗一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應當經過專門消防培訓。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3、按照標準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備注1、此表僅作為檢查和組織培訓參考使用。2、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應符合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文物建筑電氣防火導則(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