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被損壞可以主張賠償嗎(3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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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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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章建筑被損壞可以主張賠償嗎【案情】村民鐘某(原告)與鐘某某(被告)為鄰居,兩人的房屋依國道而建,房屋前為一塊曬谷坪,高出國道約1.8米。2014年3月原告鐘某翻建房屋并沿著國道的排水溝違章砌了一道長約5米的堡坎以防止曬谷坪塌方。被告鐘某某認為鄰居鐘某建房超出原來的面積占用了自己的宅基地面積,遂找原告說理。原告認為超出的部分本來就是自己的,對被告不予理會。被告不服氣,則用工具將原告違章砌的堡坎敲壞,而原告則用大石頭將被告回家必經自家門前的小路用大石頭堵住使得鐘某某無法停放貨車。原告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堡坎,被告則要求把大石頭搬走以便通行。【分歧】對于被告鐘某某是否應當賠償損壞的違章堡坎,2、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鐘某某不應賠償。理由是,原告鐘某建的的堡坎本來就是違章建筑,對于違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護。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違章建筑不合法,但基于其材料來源的合法性,原告鐘某對建設材料享有所有權,所以只能賠償其材料損失,其他損失則不應賠償。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鐘某違章建筑是違反公法,但并不影響其就該建筑取得私法上占有請求權,鐘某某未經同意故意將他人所有的財產損壞,應當賠償全部損失。【評析】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違章建筑由縣級以上土管部門作出處罰,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公民個人或其他機關、單位擅3、自拆除違章建筑屬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違章建筑人享有就違章建筑被私力侵害得到賠償損失的權利。違章建筑的基本材料及其他設施、設備是其合法取得,該部分財產被侵害,所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侵害方拆除的建筑雖然屬于違章建筑,但其自助行為超出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因而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物權理論,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權(無主財產例外),不存在物權處于空白點的狀態。就違章建筑而言,因違章建筑被法定部門行使公權力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違章建筑人基于建筑物的建材的合法取得、建筑物是其建筑而對違章建筑進行著實際的控制、支配和保護。因此,違章建筑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當然也可以行4、使因占有物被侵害而發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而且,法律不保護非法權益并不是說非法權益人得不到后果,而是得不到預期的后果,如對被損害物恢復原狀等。違章建筑雖是一種非法權益,但也是法律所調整范圍之內。在違章建筑中,作拆除處罰的,拆除后的殘值自然歸違章建筑人合法擁有,國家并不予以沒收。因此,在非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承認違章建筑自身可以被賦予某種相對合理的權益,這種權益完全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某種救濟。對于本案中的堡坎,原告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公法上的規定,沒有獲得合法的手續而擅自搭建的。因此不能取得該堡坎的所有權。但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5、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原告雖然無審批手續搭建該堡坎,但基于對該堡坎的占有事實,享有占有權人的請求權。其次,本案中的堡坎拆除應當由公路管理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進行,被告擅自損壞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害。本案中的堡坎雖然不是合法建筑,但這并不意味著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進行毀損或拆除。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對違章建筑的拆除應當通過法定的部門經過法定程序進行。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毀損違章建筑的做法顯然是于法無據。因此,本案被告擅自毀損原告占有的堡坎本,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再次,被告應當賠償因堡坎損壞6、的全部損失,而并不是僅賠償建設堡坎的材料損失。有觀點認為,本案中的堡坎因其為違法建筑而不能行使對堡坎的所有權,但構成堡坎的建筑材料本身是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應當賠償材料損失。建筑材料本身雖然具有所有權的合法性,但這些建筑材料經過施工建設后已經形成一個整體的堡坎,把對整個建筑物享有所有權人為的拆分為對單個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權進行索賠,是對所有權概念的嚴重曲解。最后,從堡坎修建的現狀看,原告修建的堡坎雖然是違建,但卻具有公益性質。案件中原告鐘某之所以修建該堡坎,是因為門前的曬谷坪與公路高出1.8米,目的是為了防止土壤塌方才修建的。該堡坎的修建本應是公路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權部門應為之的事情,本案中的鐘某某雖然未取得審批資格而擅自建設堡坎,但該堡坎事實上有利于防止土壤塌方,并對公路行車安全有保護作用,沒有任何公民或者社會帶來危害,反而對公路行車安全起著積極作用。為此,在有權機關沒有對該堡坎決定拆除前,被告因一己私氣而損毀之確有不妥。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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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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