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拆除的相關法律法規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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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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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章建筑拆除的相關法律法規一、違章建筑定義違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遷后重新選址建房;私自流轉土地建房或建經營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擴建。其違法行為可分為違反規劃和違法占地,適用法律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事權劃分,雅安市城市規劃工作由市建設局負責,雨城區政府不具備城市規劃行政職權。因此,若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違章建筑由雨城區負責拆除,應當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建設局等部門作為拆除主體,同時完善相關程序授權雨城區實施。二、違章建筑拆除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主要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交通管理、廣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個領域。發生案件較多的集中在城鄉建設規劃領域的違法建設和土地管理領域的非法占地行為的強制執行。(一)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3、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4、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這類主要是針對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未按照土地利用性質而進行建設的建筑,在區國土分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或限期拆除等措施無效后,既不提出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按照法律規定,區國土分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由縣級政府責令相關部門組織進行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根據該條規定區建設局是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等行政決定的主體,而對于直接實施強制拆除活動的主5、體,須由雨城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按照法律規定,規劃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后,只有在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雨城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區城管執法分局、區規建局等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行政強制。(三)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筑,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自行拆除,預期不履行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三、違章建筑拆除的主體及執行程序6、由區國土資源分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從違章建設案件調查開始,下達行政處罰時間為90天內,再到督促履行15天,法院審理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法院受理,最后按規定組織強拆,時間已遠遠超過半年,拆違工作進度與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的進度要求有所沖突。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違章建筑拆除工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法程序,依法行政,根據相關法律,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確定違章建筑拆除主體(1)城鄉規劃范圍內。在雨城區鄉、村莊規劃范圍內,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作為其轄區內城鄉規劃領域違法建筑防控和拆除的實施主體,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最好地保證拆違效率和效果。(2)城鄉規劃范圍外。在雨城區鄉、村莊規7、劃范圍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屬違法占地,可由區國土分局責令限期拆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區國土分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二)處理程序對于違章建筑處理程序一般是:(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占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建筑確認后,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8、行拆除。(3)由區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違章建筑相關事由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審核后,符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4)行政處罰權力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提起訴訟。(5)制定拆除方案。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制作違章建筑拆除方案,報區政府同意。(6)執行。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拆違決定書,根據情況,組織人員進行強制拆除,或者報區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配合,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