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盛源財富廣場“3.21”較大建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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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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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城市盛源財富廣場“3.21”較大建筑坍 塌事故調查報告 日前,桐城市盛源財富廣場“3.21”較大建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已經省政府批復結案,現予發布。 2013年6月3日桐城市盛源財富廣場“3.21”較大建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2013年3月21日20時30分,桐城市盛源財富廣場工程在澆筑主樓中庭5層屋面梁柱混凝土過程中,模板支撐系統失穩坍塌,造成8人死亡,6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張寶順、王學軍、楊振超等領導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組織搶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并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2、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13年3月25日,省政府批準成立了由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總工會、安慶市政府等有關人員組成的“3.21”較大建筑坍塌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了6名建筑安全專家對事故技術原因進行分析認定。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在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的積極配合下,通過實地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核實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責任處理建議,并就事故暴露3、出的安全方面薄弱環節,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議,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況及事故發生經過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況 桐城市盛源財富廣場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是安徽盛源集團百貨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是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王長發(二級建造師),監理單位是江蘇安鵬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設計單位是安徽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勘察單位是南京蘇杰巖土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是桐城市海盾建材有限公司。 該項目于2012年8月25日,由盛源集團百貨有限公司與龍達建設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工程合同工期240天,同月工程開工建設。9月17日,安徽省施工圖審查有限公4、司出具了該項目的圖紙審查報告;10月25日,出具了該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2012年12月25日,桐城市住建局對該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進行了備案。12月6日,桐城市住建局簽發該項目規劃許可證,12月31日,桐城市住建局為該項目辦理了工程安全報監手續;2013年1月26日,以桐住建函字201347號函件的形式作出了“盛源廣場局部規劃調整方案批復”,同意將北部(即B區)由原來的二、三層全部調整為5層。2月6日,桐城市住建局為該項目核發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該項目在手續不完備情況下,即開工建設。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13年3月20日, 項目部會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桐城市建筑5、質量監督站對該事故發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撐架、鋼筋進行驗收。在沒有認真核對、未形成文字意見的情況下,口頭達成次日澆筑混凝土的意見。3月21日7時40分,按照事故工程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王青海布置,泥工班長金敬超帶領8名工人到主樓中庭5層屋面澆筑S至J軸、20至25軸屋面梁柱板;項目部施工員齊永杰、錢兵、張文昌與質檢員胡孔政先后在施工現場指揮。同時,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 建筑安裝有限公司6名泵工在屋面配合澆筑施工。18時左右,施工現場有人聽到支撐架體有異響,齊永杰陸續安排人員吃飯,準備安排相關人員吃完飯去檢查。吃完飯后在沒有檢查的情況下,便安排施工人員在24軸梁附近東北向1米左右一次性傾倒約7立方米混凝土6、。20時30分,中庭已澆筑混凝土部位的支撐系統發生垮塌,正在屋面作業的部分工人隨已澆筑的鋼筋混凝土和部分坍塌的模板支架墜落。 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64萬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支撐系統失穩破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安徽盛源集團百貨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違法建設;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多次變更工程設計,增加工程量而不相應變更工期,導致施工單位為搶工期盲目組織施工。安徽盛源集團對其集團下屬安徽盛源集團百貨有限公司組織項目實 施監管不到位。 2.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現場管理混亂,項目管理失控。將事故工程承包給項目部經理;沒有7、按照要求配備足夠、合格的項目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基本上不能到崗履職;項目部擅自將架體非法分包給個人,在沒有專項施工方案,也沒有對操作人員進行詳細交底的情況下,為搶工期,安排架子工用從項目部經理開設的公司租賃不合格建材進行違規搭設;現場混凝土澆筑采取梁、柱、板一起進行澆筑,嚴重違反了安全技術規范,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重大隱患。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對下級子公司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亂、項目管理失控等行為監管不到位。 3.江蘇安鵬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項目監理 職責,工程監理工作失控。在現場沒有專項施工方案、沒有專職安全員的情況下,對該事故發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撐架、鋼筋進行驗8、收;在沒有對該部位模板、支撐等按照規定進行檢查、驗收情況下,口頭同意該部位混凝土澆筑施工;施工時未對事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對現場施工沒有盡到監管職責。 4.桐城市住建局履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職責不力,開展“打非治違”工作流于形式,對項目違法違規建設等問題失察。桐城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沒有對相關單位違規驗收提出監督 意見,使得安全隱患沒有得到消除。 5.桐城市政府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到位,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深入,對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桐城“3.21”建筑坍塌事故是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違法違規建設施工,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9、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三、事故有關人員和單位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一)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王長發,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工程項目經理。沒有履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第一責任人職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擅自將架體非法分包給個人;在無專項施工方案,也未對操作人員進行詳細交底的情況下,為搶工期,指使架子工從自己開設的公司租賃不合格建材用于違規搭設,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重大隱患,其行為已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建議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2.王青海,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工程項目技術負10、責人。專項方案編制、審核、審批把關不到位,審核相關技術方案不負責任;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在中庭部位模板支架搭設、模板輔設、鋼筋綁扎、混凝土澆注等施工過程中,只是由該項目的質量檢查員進行口頭安全技術交底,沒有書面交底記錄等資料;明知前述重大隱患未消除,仍然違反混凝土框架結構澆筑程序組織施工,其行為已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建議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3.齊永杰,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工程項目施工員。在現場有人聽到支撐架體異響后,在未安排檢查、查明原因的情況下,違章指揮,擅自組織工人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已11、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劉保勝,江蘇安鵬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工程項目總監理師,項目監理第一責任人,玩忽職守,長期不在現場,聘任不具備監理資質人員擔任項目監理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建議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函請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 資格、崗位證書(監理師資質由部發證)。 5.金敬超,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泥工班長。現場澆筑作業時,違章指揮,將混凝土集中堆放在現澆面上,造成局部荷載過大,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涉嫌犯罪。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行政處分人員 1.張良壽,中共黨員,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董事長。對下級子公司安徽省龍達建設集團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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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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