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建筑企業掛靠的會計與稅務處理(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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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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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談談建筑企業掛靠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般,這種情況通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來隱瞞掛靠的經營模式,但如果不能隱瞞,則 應如何處理呢? 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 張三建筑公司搞了個二級資質,朋友的公司或施工隊都掛靠他來經營。李四公司承攬了一筆建筑業務,合同總價為100萬元,掛靠張三建筑公司施工。發生成本80萬元,張三建筑公司收取8萬元管理費用,李四公司算了下賬,扣除80成本和8萬管理費,自己賺12萬。 首先,掛靠違反了建筑法。 建筑法第26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2、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所以,建筑業的掛靠行為,違反了建筑法。 但當前國情下,只有書呆子才會認為建筑行業應杜絕掛靠。 其次,違反建筑法的后果是什么? 違反建筑法后,按建筑法的規定,是相應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罰款、沒收、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等等。 所有這些后果中,并沒有關于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后果的規定,所以,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后果,依然要按會計與稅務的相應規定來。 建安營業稅。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 “單位以掛靠方式經營的,掛靠人發生應稅行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掛靠人為納稅人。” 掛靠模式3、下,掛靠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但卻以被掛靠人名義經營,所以,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被掛靠人。 本例,李四掛靠張三經營,雖然李四提供了建筑業,但卻以張三名義實施,所以,建安稅的納稅人為張三。同時,按相關附加稅的規定,依附于營業稅的各項附加的納稅人,也就成為了張三。 假定附加為10%,則建安營業稅與附加為:100萬3.33.3萬元。 張三公司向客戶開100萬元的建安發票,并申報3.3萬元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由于這3.3萬元的納稅義務是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所以,它屬于張三的納稅義務,必須在張三公司列支。 會計處理 建安合同是以張三公司名義與客戶簽訂的,責任也是由張三公司承擔的,發票也是張三公司開的,客4、戶的工程款也是支付給張三的公司,那么,張三公司能否確認建筑施工勞務的收入? 當然不行! 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6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張三與李四公司的會計,都不能按法律形式來進行賬務處理,而必須按經濟實質進行處理,否則,就違反了會計準則。 所以,100萬元的建筑收入,應收李四公司確認,張三公司不能確認。 同時,張三公司提供了掛靠服務,并收取了管理費,所以,張三公司應確認其提供掛靠的服務收入。 張三公司會計處理: 收到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其他業務收入 8萬 貸其它應付款 92萬 同時計提建筑業稅5、金,向客戶提供100萬元的建安業發票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3萬 貸應交稅費 3.3萬 同時計提服務業稅金,8萬5.5%0.44萬,向李四公司提供8萬的服務業發票。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0.44萬 貸應交稅費 0.44萬 李四公司套走工程款時 借其它應付款 92萬 貸銀行存款 92萬 李四公司的會計處理 收到工程款時 借 銀行存款 92萬 借 管理費用 8萬 貸預收賬款 100萬 合同的收入總額為100萬元,按完工進度進行確認。 發生的成本,李四公司據實核算。 其工程結算的總額及收入確認的總額,為100萬元。 注意,按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李四公司無建安營業稅納稅義務,所以,不能計提建安稅。6、 稅會差異分析 稅會差異的分析有兩個方面,一是營業稅,二是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的稅會差異。 營業稅按其細則的規定,張三公司是建安稅納稅人,但會計并不確認建安收入,屬于一個稅會差異。 張三公司縱然沒有確認建安收入,也必須按細則的規定,申報建安營業稅,并開發票。同時,在提供掛靠服務的業務中,會計與營業稅的收入確認沒有差異,張三公司確認服務業收入,并計提服務業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的差異 提供勞務收入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5條 規定:“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規定為從事建安勞務的納稅人。 本例中,建筑勞務為李四公司提供,張三建筑的事都沒有做,所7、以,張三不能確認收入,李四必須確認收入,所以,與前述會計處理沒有差異。 就張三公司而言,不能確認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收入,但應確認提供掛靠服務業勞務的收入。 同時,張三公司的建安稅雖然沒有提供勞務,但卻是細則規定的納稅義務,是獲得掛靠業服務收入所必須承擔的稅金,所以,建安稅金可以也必須在張三公司扣除。 綜上所述,不論是張三還是李四公司,企業所得稅上,稅會沒有差異,匯算時不需要進行調整。 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書立合同者征收的,所以,建筑合同誰的名義簽的,就由誰交印花稅。 再次強調合法性問題 如果一個行為不合法,必須有相關的執法部門進行認定,并依法處理。會計和稅務上,不能隨意以“合法與否”為借口,違反會8、計準則與稅收法律、法規。 李四公司套走工程款時借其它應付款92萬 貸銀行存款 李四如何套走這些錢呢?張三開了建安業發票,而所得稅上張三不確認收入,李四確認收入。如果李四就不確認,稅務又從何掌握?反正李四那些錢是套來的,并沒有自己開具發票給張三。如果我是張三公司的話,我會把收入做成自己的掛靠本來就不合法,還要留下證據讓別人查,這不是給自己找麻煩嗎如果做成分包的話,還可以規避掉營業稅憑什么說不是張三公司在提供建筑勞務?難道憑李四的員工是李四的人所以不能成為張三在提供建筑勞務?難道經濟實質不是看合同而是看是誰的人在干活?如果建筑公司所得稅核定征收,不需要對成本進行準確核算,一般會采取這種方式。好在建筑企業營業稅多是代開發票,所得稅多是核定征收,稅上這塊隨發票手續流轉都及時交了分包可以,但至少得弄兩個掛靠人才行,不然,就成轉包了,轉包的話,要交兩次建安稅。現實中,被掛靠方用全額、差額確認收入的兩種情況都有。全額確認收入后,關鍵是成本無法核算、票據難以取得、工程進度無法核算,一般所得稅只能核定征收。差額確認收入后,許多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都是錯的。未來營改增,要求會計核算清楚,就會成為對建安企業的一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