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防火暫行規定20120216(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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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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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防火暫行規定(草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建科201216號)文件精神,防止和減少民用建筑保溫系統的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規范保溫系統所用材料燃燒性能、系統設計以及施工、驗收要求,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以及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的,應當執行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外墻外2、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低于B1級;屋面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低于B2級。 第四條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的,外墻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當為A級。 第二章保溫材料 第五條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規定要求,B1級保溫材料氧指數應當大于等于30%,B2級保溫材料氧指數應當大于等于26%。 1 第六條用于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工廠預制復合保溫板材,芯材的燃燒性能不得低于B1級。用于外墻或屋面保溫系統的工廠預制金屬夾芯復合板材,芯材的燃燒性能應當為A級。 第七條保溫材料進入施工現場時,供應商應當提供上海市建設工程建筑節能材料備案3、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檢驗報告和統一格式的質量保證書。保溫材料包裝標志應當完整清晰。屋面保溫材料應當有明顯標志。 第八條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當列入產品型式檢驗指標內容。 第三章設計 第九條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保溫工程的防火設計;建筑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設計說明應當明確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氧指數指標、防火隔離帶的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以及防火構造做法。 第十條建筑設計圖紙中應當標明防火隔離帶的位置、標高和高度,應當有防火隔離帶的節點構造詳圖。在節點構造詳圖中,應當反映防火隔離帶和外保溫系統不同材料交接處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術處理措施。宜繪制建筑4、立面和屋面的防火隔離帶布置示意圖。 第十一條嚴禁工程建設各方擅自修改設計文件,確需變更保溫材料的防火設計文件,應當征得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 單位的同意,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變更,變更后的設計文件應當送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備案。 第十二條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其基層墻體耐火極限應當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非幕墻式住宅建筑墻體的外保溫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 當為A級。 2、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得低 于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當設置水平防火 隔離帶。 第十四條除住宅建5、筑外,非幕墻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外保溫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商場、賓館、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醫院、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以及其他高度大于等于50m 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當為A級。 2、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得低 于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當設置水平防火 隔離帶。 第十五條幕墻式建筑的外保溫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其 1、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當為A級。 2、石材、金屬、陶板、玻璃及其他復合材料等為面板的非透明幕墻與基層墻體、窗間墻、窗檻墻及裙墻之間的空腔應進行防火封堵,封堵材料應當采用厚度不低于100mm的A級材料,其耐火極限和防6、火構造應符合現行防火設計規范和建筑幕墻工程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得低于300mm,宜設置在窗口上方300-400mm處,并沿水平方向通長、交圈設置。防火隔離帶與基層墻面應當進行全面積粘貼。 第十七條采用鋼筋混凝土挑板作為防火隔離構造時,其外挑長度不宜小于500 mm,采用其他材料作為防火挑板時,挑板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且耐火極限不宜小于1.00h。 第十八條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保護層首層厚度應為10mm,其它層應為5mm,保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 第十九條屋面保溫層應當采用A級不燃材料作為全覆蓋的防護層,應當符合倒置式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2307、)要求。當建筑屋面采用金屬網架、桁架或其他形式的建筑屋面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第二十條屋頂與外墻交界處的屋頂開口部位四周的保溫層,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其寬度不應小于500mm。 第四章施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根據保溫系統和保溫材料特點編制施工方案,方案中應具有相應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現場安全應急預案。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設計的防火要求進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條施工、監理單位在核查進場的保溫材料及系統有效質量證明文件的同時,重點核查保溫材料燃燒性能。進場保溫材料的氧指數指標納入見證取樣復試內容。 第二十三條保溫材料的儲存和堆放應符合以下要求: 1、堆8、放場周圍10m范圍內及可墜上空不得有明火作業,堆放場、庫應為禁火區域,并應有顯著標識;堆放場、庫不應設在生活區。 2、堆放場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3、堆放場內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蓋; 4、施工工地的保溫材料儲存和堆放場、庫除應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符合上海市露天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倉庫防火管理規定中的相關消防要求。 第二十四條需要采取防火構造措施時,防火隔離帶的施工應與保溫系統的施工同步進行。 第二十五條節能工程施工和受影響的其它交叉作業區域動用電氣焊、砂輪等明火時,必須確認明火作業和受影響區域內的保溫材料已覆蓋了抹面層或界面層,并設專門的動火監護人,配 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嚴禁在未做防火界面層的保溫材料和受影響區域進行電氣焊接和其它明火作業。 第二十六條保溫施工期間如遇停工,停工前應對節能工程進行檢查。需對已安裝的裸露保溫層進行防火覆蓋處理;并將作業區域內的剩余保溫材料按要求堆放管理。 第二十七條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隨時清理遺留在施工現場的廢棄保溫材料。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