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筑的若干規定(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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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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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筑的若干規定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筑的若干規定【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日期】19930624【實施口期】199308011993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章名】全文第一條為了有利于對木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筑進行整治,改善木市的市容市貌,根據 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 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房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 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一)在陽臺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2、閉性的建筑物、構筑物。第三條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 筑,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一)房屋加層、屋而升高的建筑物;(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墻的建筑物、構筑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第四條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 準或雖經批準但逾 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違章建筑,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 門處理。第五條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對,在哂臺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 建筑物、構筑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3、處理;在曬臺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筑 物、構筑物,屬違章建筑,出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后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第六條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 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第七條有下列情形Z -的違章建筑,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筑:(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二)利川建筑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懸空建造的;(三)建筑物、構筑物超過原建筑承重結構負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第八條木規定笫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笫五條規泄之外的違章搭 建、違章建筑,按 公房4、條例和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九條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 管理部門可以委托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在委托權限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第十條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權限爭議 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 定。第十一條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予 以沒收。第十二條對于違章搭建、違章建筑,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 款代替。第十三條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5、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子以處理。第十以條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筑,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 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筑,由區(縣)人民政府 組織規劃管理部 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一)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杳取證,杳清違章建筑的事實;(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岀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書。其屮對成片違章建筑,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 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 有關部門強制拆 除。第十六條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筑6、的證據:()舉報或耍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信件或陳述筆錄;(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四)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五)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其他證據。第十七條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 建筑,未使用暴 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I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 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第十八條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費、垃圾清 運費等,主管部門 應作出由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 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乂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 主管部門可巾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九條建筑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英主管部門應對建筑丿施工單位負 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第二十條負責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筑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 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 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 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 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培訓
上傳時間: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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