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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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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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修訂草案)2009年4月24日 11:20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違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違法建筑的拆除。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道路、綠地和其他公共場地以及房屋用地范圍內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前款所稱的構筑物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2、所轄區內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領導。 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區內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協調管理。 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拆違實施部門”)分別按照規劃管理、物業管理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負責違法建筑的拆除。 拆違實施部門拆除違法建筑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建設、綠化、水務、交通、電力、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拆除違法建筑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巡查和報告) 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建立健全違法建筑的發現制度。 物業服務企3、業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搭建違法建筑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區(縣)的房屋管理部門。 第六條(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法建筑,可以向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向拆違實施部門舉報。 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對違法建筑的舉報。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轉告有關拆違實施部門。 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將查處違法建筑的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七條(查證) 拆違實施部門發現違法建筑、接到相關舉報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到現場進行查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違法建筑,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證4、。 第八條(拆違決定作出前的告知) 拆違實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筑進行查證后,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制作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第九條(拆違決定的作出) 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采納。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第十條(送達) 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依法將事先告知書和責令5、限期拆除決定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送達: (一)當事人難以查實的; (二)因當事人故意回避難以送達的; (三)違法建筑集中成片的。 前款規定的通告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拆違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筑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報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3日前發布通告。 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二條(對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的查處) 對正在搭6、建的違法建筑,拆違實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后,應當當場以書面形式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立即拆除,并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暫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立即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現場清理) 違法建筑拆除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現場;逾期未清理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依法處置。 第十四條(保管和善后) 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過程中,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違法建筑內的合法財產,并通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依法處理。 違法建筑強制拆除后,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7、,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對當事人做好相關的善后工作。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承攬情況抄告) 拆違實施部門在查處違法建筑過程中,發現有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承攬違法建筑施工作業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抄告所在區(縣)的建設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經費保障) 拆除違法建筑所需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各有關部門的年度預算。 第十七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拆違實施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拆違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和查處違法建筑過程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拆違實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搭建違法建筑或者阻礙違法建筑查處工作的,由拆違實施部門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農村地區違法建筑的拆除) 本市農村地區違法建筑的拆除,由鎮(鄉)人民政府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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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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