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業建材取樣送檢規定(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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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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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建筑業建材檢測數據的準確、可靠,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所有獲準在我市從事檢測工作的建筑業檢測單位和有關建設、監理、施工、質量監督單位,從事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包括:鋼材及接頭;混凝土外加劑、試塊和芯樣;水泥;承重墻體砂漿試塊;墻體材料;防水材料;給排水管材及管件;建筑門窗;市主管部門或建設、監理單位確定必須見證的其他建材)的送檢、檢驗以及相關監督活動,適用于本規定。第二章 取樣及送檢第三條 取樣是指按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從檢驗(測)對象中抽取試驗樣品的過程,各施工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取樣,并且要保持取樣人員的相對穩定。第四條 送檢是指取樣2、后將試樣后從取樣現場傳送移交給有資格承檢的單位的全過程。第三章 有見證取樣送檢第五條 與取樣送檢有關的第三方委派的見證人鑒證下,對已進入施工現場的建材進行取樣及送檢,稱為有見證送檢。第六條 每項工程的取樣送檢見證人,由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書面授權,委派在本工程現場工作的監理單位12名人員擔任。見證人須經業務培訓,正確掌握建材的取樣方法,培訓合格并到市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辦理“見證人工作卡”后方可上崗。見證人對試樣的代表性和取樣、送檢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第七條 為了體現取樣送檢的公正性及保證見證人對送檢試樣的真實性負責,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送檢:(一)見證人負責取樣、送檢,施工方予以配合;(二)見證人3、單獨取樣、送檢。選用上述2種方式之一送檢的,為有見證送檢。第八條 取樣送檢見證人不得為未進入本工程施工現場建材的取樣送檢進行見證。第九條 承檢單位接受委托任務時須由送檢方填寫委托單,其上要設置見證人簽名欄及有無見證判定欄,同時要注明質量監督單位。承檢單位接受試樣時應核對見證人的“見證人工作卡”,作出是否有見證送檢的判定,并對判定結果負責。委托單必須與委托檢驗的其他原始資料一并由承檢單位存檔。第十條 屬于有見證取樣送檢者,承檢單位在出具的試驗(檢測)報告單上蓋有見證送檢印章。第四章 有見證自檢第十一條 取得技術資質的建筑企業試驗室對本企業所承建工程的建材進行檢驗,稱為單位自檢。第十二條 實行單位4、自檢的建筑企業,執行有見證取樣送檢制度的,稱為有見證自檢,見證人對建材取樣的代表性和檢驗的真實性、可靠性負法律責任。第十三條 屬于有見證自檢者,檢測單位在出具的試驗(檢測)報告單上蓋有見證自檢印章。第五章 監督抽檢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由質量監督人員負責取樣并送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的檢驗,稱為監督抽檢。在監督抽檢中,質量監督人員的職責與第七條規定取樣送檢見證人的職責相同。第十五條 監督抽檢分為常規監督抽檢和隨機監督抽檢2種。(一)常規監督抽檢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所監督工程必須進行的監督檢驗。常規監督抽檢的抽樣比例可以依據所監督工程的種類和工程的重要性,在工程正式開工前由5、監督單位會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確定,但抽樣比例最低不得少于單位工程同種建材所需試驗總次數的5%,試驗總次數在20次以下的不少于2次。常規監督抽檢按規定收取檢測費用。施工單位自檢或委托檢驗的試驗次數可在規定試驗總次數中扣除常規監督抽檢試驗次數。(二)隨機監督抽檢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所監督工程除常規監督抽檢外,對工程質量有懷疑的建材或工程部分進行的監督抽檢。隨機監督抽檢的比例不作限制。隨機監督抽檢不再另行收取檢測費用。第十六條 質量監督部門的抽檢驗證工作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保證抽檢驗證及時及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公正性。第十七條 屬監督抽檢的,質監機構在出具的報告單上蓋監督抽檢印章。第6、六章 普通取樣送檢第十八條 除有見證送檢、有見證自檢及監督抽檢以外的取樣送檢,均稱為普通取樣送檢。第十九條 普通取樣送檢的取樣及送檢過程均由送檢方自行負責,檢驗過程的科學性、可靠性由承檢單位負責。第二十條 普通取樣送檢的,承檢單位在出具的檢驗報告單上蓋普通送檢印章。第七章 各類檢驗的適用性及其檢驗報告的效力第二十一條 凡施工企業為建立本企業質量保證資料(以下簡稱質保資料),對已進入本工程施工現場的建材實施的抽樣檢驗,適用有見證取樣送檢或單位自檢。蓋有“有見證送檢”或“有見證自檢”印章的檢驗報告單經監督單位規定比例進行常規監督抽檢驗證合格后,可作為施工企業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提交的有效質保資料。第二7、十二條 凡檢驗結果不擬列入施工企業質保資料的檢驗,例如建材進場前預選或企業內部控制、工藝探索所需的檢驗以及材料供應方的交貨檢驗等,適用普通取樣送檢。蓋有“普通送檢”印章的檢驗報告單不得列入施工企業為工程竣工驗收所提交的質保資料中。第二十三條 監督抽檢是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采用的監督手段之一。監督抽檢報告單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當監督抽檢的合格性判定結論與有見證送檢或有見證自檢的不一致時,以監督抽檢結果為準,必要時擴大監督抽檢范圍,徹底查清工程質量的實際情況,并以監督抽檢結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第八章 相關規定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為同一單位工程所提交的質保資料中,同種建材的檢驗報告應出自同一家檢測單8、位。第二十五條 有見證取樣送檢的檢驗報告原則上由取樣送檢見證人領取,并在承檢單位的領報告憑證上簽字備案,閱后轉交施工單位。(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可由施工方領取,檢驗不合格的報告必須由見證人親自領取)。第二十六條 建立不合格建材檢驗報告備案制度。各檢驗(測)單位必須單獨建立不合格試驗項目臺帳。出現不合格試驗項目應由承檢方及時書面通知監理或建設單位,并將試驗報告送該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備案;其中,影響結構安全的建材應在24小時內向監理、監督和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七條 送檢方或被抽檢方對檢驗或抽檢結果有疑議時,可在收到檢驗報告后15天內申請由上一級法定檢測機構進行仲裁檢驗,并以仲裁檢驗結果為準。第九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深圳市建設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從1998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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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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