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心城區違章建筑的現狀及成因(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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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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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中心城區違章建筑的現狀及成因 隨著我區城市化、工業化的快速推進,以及“創現代化強區,建生態型鄞州”等一系列重大戰略的實施,原本處于城鄉接合部的鄞州中心城區迅速成為投資的熱土。同時,也帶來了另一“副產品”違章建筑,這些建筑量大面廣點多,幾乎覆蓋了中心城區的所以村莊。大量違法建筑的產生已影響了我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破壞了中心城區的整體規劃和居住環境,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防違、查違工作可謂迫在眉睫,任重道遠。 直屬二分隊以中隊機制調整為契機,緊盯自身職責,適時開展了“村委走訪月”活動,兵分三路對鐘公廟街道的長豐村、金家漕村、慧燈寺村、鐘公廟村、新林村、2、毛家漕村、三橋村、廟堰村、干墩村、吳陸周村、鮑家村、蕭家矸村、銅盆浦村、宋詔橋村、黃泥橋村、后廟村、汪董村、銅盆閘村,下應街道潘一村、孫馬村、聯心村、蔡家漕村、大河沿村、興裕新村、鄞州鋼材市場,石矸街道塘西村、雅渡村、石矸村、馮家村、建莊村等30個村委會及村莊進行走訪摸底。對轄區內違法建筑的現狀、成因及態勢進行了深入的調研,現結合調研的情況談談自己對中心城區違章建筑的看法。 (一)目前現狀 從調研的情況來看,中心城區和長豐地塊的違法搭建現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違章現象面廣量大點多。據各村村委會反映,轄區內37個村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違章搭建現象,涵蓋了中心城區和長豐地塊所有行政村,鐘公廟3、街道長豐村、金家漕村、慧燈寺村,下應街道的潘一村、孫馬村和石矸街道雅渡村、石矸村、建莊村最為突出。 二是違章主體不一。違章搭建的主體大致有村民、外地人、村級集體和企業單位四種對象,且以本村村民和外地人為多。本村村民大多利用原有住宅房前屋后空地、公用場地等進行亂搭亂建,也有占用農用曬場甚至耕地建造房屋的。外地人大多通過向當地村民或村經濟合作社購買舊房、宅基地甚至耕地進行亂搭建。村級集體大多通過統一建房、統一出售或出租的方式進行。企業單位主要表現為在原有建筑物上擴建、升建或在空地上新建等方式。 三是違章形式多樣。違章搭建大致有翻建、改建、擴建和新建四種類型。擅自翻建、改建、擴建是以原住宅為基礎,向4、空中及周圍拓展。新建違章建筑是指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違法建造房子。這類違章建筑的性質要比前三種嚴重,因為此類建筑其土地和房子均屬違法,有的占用了耕地甚至基本農田,而且個體規模較大,投入較多,群眾反響也最為強烈。 四是違章用途各異。違章建筑的主要有自用和出租二類。其中,村民,外地人和村級集體三類違法對象所建造的違章建筑以出租居多,企業單位的違章建筑以自用為主。 (二)產生原因 通過走訪了解、掌握的情況來看,產生違章建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法制觀念淡薄。一些基層干部片面認為違章搭建能讓老百姓多賺點錢,可以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出路問題,有利于社會穩定,故意對轄區內違章建筑視而不見。一些5、村民則由于受眼前穩定可觀的租金收入和今后可以獲賠的僥幸心理,而置相關法律于腦后。更有的村民認為政府怕老百姓鬧事,再加上“法不責眾”,不會下狠心整治,因而忘乎所以,瘋狂亂搭建。 二是經濟利益驅使。近年來,隨著我區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和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中心城區和長豐地塊的土地被大量征用,許多企業在此安家落戶,并吸納了數量眾多的外來人員,客觀上形成了一個潛力巨大,回報豐厚的租房市場,一些村民則利用區位優勢和外來人員租房需求大的特點,紛紛違法翻建、改建、擴建和新建房屋。 三是疏通渠道不暢。我區對私人建房占用耕地的控制已有多年,近年來區政府為加快舊村改造和城鎮化建設步伐,又對城鄉接合部,各類園區以及6、將要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域范圍內的農村私人建房用地暫停審批,而搞好村莊建設規劃,建造經濟適用房和企業外來職工宿舍等相應配套措施又沒有及時跟上,導致一些符合建房條件特別是已達法定婚齡的青年和一些年久失修的住房困難戶無法申請建房用地,而這些人又無力到鎮區和城郊購房,迫于無奈只好違法占地建房。同時,一些不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戶也趁機效仿,戶看戶,村跟村,違章搭建現象范圍越來越大,數量越來越多。 四是基層把關不嚴。農村違章搭建的首道關口是村級干部。一些村違章搭建現象嚴重,查處不力,這與部分村干部放松管理,不想管,不敢管,管不好是分不開的。不少村干部對村民違法占地建房,不是及時勸阻,協調解決,而是怕煩、怕難、怕7、招怨,不問不聞,推卸責任,任其發展,最后導致問題越來越多,積重難返。甚至有個別村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違規收費,越權審批,助長了違法搭建的風氣。 五是各方配合不力。由于執法主體和法律程序等原因,村委會難以有效地解決違章建筑問題,城管、國土和規劃等部門又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違章行為,以致錯過解決的良機。各部門面對眾多違法建筑時,由于執法力量的薄弱和職責的重疊交叉等原因,往往抓住一個帶出一串,各部門又難以形成查處的整體合力,因此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無法治標又治本。另外,法院對相關部門申請實施強制拆除的案例周期過長,最后即使拆除,一方面已時過境遷,教育震懾效果很小,另一方面案件太多也讓法院深感壓力過大,難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