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擅自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查處(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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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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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擅自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查處2008年9月26日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城市區域逐年加大,建筑物大量增加,其造型、外觀無不體現了這個城市的形象和內涵。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建設功能的逐步完善,擅自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違法行為與日劇增,這不僅損害了建筑物本身的形象、降低了安全性能等,又嚴重影響和降低了一個城市的整體形象和品味。因此,對于這種違法行為應予嚴肅查處。外立面,指的是物體和物體的外部空間直接接觸的界面,以及其展現出來的形象和構成的方式。建筑物外立面即是除屋頂外建筑所有外圍護部分。擅自改變建筑物外立面,一般表現為在建筑物外立面上開門、開窗、窗改門、改變原有外立面設計等。這種違2、法行為的產生不外乎法律意識淡薄、經濟利益驅使、貪圖個人方便、追求時尚美觀等內在因素。建筑物外立面對一個建筑來說是直觀形象和美化程度的集中體現,其不僅是建筑物的“皮膚”,更是建筑物最基本的骨架,因此,擅自改變建筑物的外立面具有相當大的危害:1、降低了建筑的安全性能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建筑物外立面作為建筑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筑設計上有嚴格的技術標準。擅自改變建筑物外立面,將會降低原有設計標準和質量等級,對建筑物的使用產生了安全隱患。2、破壞了城市的整體規劃建筑物在規劃審批時應報送相應的設計圖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審核建筑物3、的設計,包括建筑物的四個立面,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建筑作出規劃許可。因此,擅自改變建筑物的外觀立面就破壞了城市的整體規劃。3、損壞了建筑的外觀形象建筑物作為城市的一部分,應嚴格執行國家城市容貌標準。所以在擅自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同時也損壞了一個城市的容貌。對建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中均有相應的處罰規定。4、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一般來講,一個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為業主共有,這在物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作為建筑物的外立面屬于業主共同所有,因此對多個業主共有的住宅、小區、商住樓等建筑物擅自改變外立面,無疑是損害4、了其它共有人或其它業主的合法權利。然而對于這種違法行為的查處,也是一波三折。2008年1月1日前,城管執法部門對擅自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查處,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因此,一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相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5、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對此種違法行為以“擅自改建建筑物”處理。但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被廢止,導致無法適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來對此種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與此同時,由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全面推行,城市規劃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而建筑業監察和房地產監察則由建設行6、政主管部門行使。體制和法律的變化,使城管執法部門在查處改變建筑物外立面違法行為時法律依據不足。城管執法部門作為行使城鄉規劃方面和市容環衛方面行政處罰權的職能部門,對于臨街擅自改變外立面的違法行為可以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海寧市城市容貌標準進行查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均規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因而,對照城市容貌標準和海寧市城市容貌標準,“臨街建(構)筑物不得擅自開門、開窗、堵窗、破墻開店。”的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7、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分別明確規定了處罰:“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8、拆除,并可處以5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因此,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對發現的擅自改變臨街建筑物外立面的違法行為,可以采用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本人認為,在浙江省實施城鄉規劃法的地方性法規出臺之前,采用這種查處方式是合法,合理,相對可行的。(海寧市城管執法局倪華杰)關于對改變建筑物等違法行為是否屬于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范圍請示的復函【字體:大 中 小】【2010-11-10】【編輯:辦公室】【關 閉】皖府法函2010251號黃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你局關于改變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拆改房屋承重非承重結構等違法行為是否屬于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范圍的請示(黃城管執法20109、33)號,下稱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第二條、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若干意見(皖政201022號)第一條第一項以及關于同意黃山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經省政府同意,皖府法200440號)第二條的規定,黃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在城市管理領域依法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的全部和部分行政處罰權。請求中提及的相關違法行為,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涉及此類違法行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市容環境管理部門為執法主體的(如住宅10、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墻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查處),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省政府的規定,黃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集中行使原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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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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