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的管理方案計劃措施(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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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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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四、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的管理措施(一)工程變更的種類按照工程變更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劃分為如下5個類別:設計變更、施工方案變更、計劃變更、條件變更、新增工程。1、設計變更設計變更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由工程不同參與方提出,最終由設計單位以設計變更或設計補充文件形式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設計變更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是工程變更的主體內容,約占工程變更總量的70%以上。常見的設計變更有:因設計計算錯誤或圖示錯誤發出的設計變更通知書,因設計遺漏或設計深度不夠而發出的設計補充通知書,以及應業主、承包商或監理方請求對設計所作的優化調整等。2、施工方案變更施工方案變更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承包方2、因工程地質條件變化、施工環境或施工條件的改變等因素影響,向監理工程師和業主提出的改變原施工措施方案的過程。施工措施方案的變更應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同意后實施,否則引起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將由承包方自行承擔。重大施工措施方案的變更還應征詢設計單位意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施工方案變更存在于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如人工挖孔樁樁孔開挖過程中出現地下流砂層或淤泥層,需采取特殊支護措施,方可繼續施工;公路或市政道路工程路基開挖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需停工采取特殊保護措施;建筑物主體施工過程中,因市場原因引起的不同的規格型號材料之間的代換等等。3、條件變更條件變更是指施工過程中,因業主未能按合同約定3、提供必須的施工條件以及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工程無法按預定計劃實施。如業主承諾交付的工程后續施工圖紙未到,致使工程中途停頓,業主提供的施工臨時用電因社會電網緊張而斷電導致施工生產無法正常進行;特大暴雨或山體滑坡導致工程停工。這類因業主原因或不可抗力所發生的工程變更統稱為條件變更。4、計劃變更計劃變更是指施工過程中,業主因上級指令、技術因素或經營需要,調整原定施工進度計劃,改變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如小區群體工程施工中,根據銷售進展情況,部分房屋需提前竣工,另一部分房屋適當延遲交付,這類變更就是典型的計劃變更。5、新增工程新增工程是指施工過程中,業主動用暫定金額,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原招標工程量清單之外的4、建設內容。(二)工程變更的因素1、業主原因:工程規模、使用功能、工藝流程、質量標準的變化,以及工期改變等合同內容的調整 2、設計原因:設計錯漏、設計調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進行的設計改變等 3、施工原因:因施工質量或安全需要變更施工方法、作業順序和施工工藝等 4、監理原因:監理工程師出于工程協調和對工程目標控制有利的考慮,而提出的施工工藝、施工順序的變更 5、合同原因:原訂合同部分條款因客觀條件變化,需要結合實際修正和補充 6、環境原因:不可預見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環境變化導致工程變更(三)工程變更的范圍廣義上的工程變更的范圍,是指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組成部分的變更,并不局限于設計變更所特指5、的與施工圖紙有關的部分。它既包括工程進展中形式的變更、工程數量的增減或工程質量要求及標準方面的變動;同時又包括合同條件的修改。由于工程變更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在必要時就以下幾個方面發布變更指令。1、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2、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3、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4、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5、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6、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四)工程變更的表現形式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3、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內容;4、改變工程質量、性質或工程類型; 56、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6、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實施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五)工程變更的性質及其工程變更工作的重要性任何部分的工程變更,業主、監理和承包商都可以提出,但按照合同條件的規定,不管由哪一方提出的任何變更,都應交由監理工程師來最終處理,并報與業主批準備案,監理工程師發出有關的變更指令,該指令一經發出,應視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工程變更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沒有監理工程師的變更指令,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對工程及其有關方面做出任何的改動,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合同雙方則必須執行。實質上,工程變更是對合同文件進行修正、補充,使其更加完善。一般在土木工程項目實施中,7、只要在原合同規定工程范圍內進行變更,不超出合同規定,變更是允許的,必須或需要變更部分,原合同一般都已講明。工程變更常常發生在工程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通常是不可預見的,因而事先無法約定,需要監理工程師隨工程進展現場定奪,若久拖不決,即使是合情合理的變更也會阻礙工程進展;況且大部分的工程變更會涉及到費用,若處理不當,不僅造成資金浪費,影響工程質量,埋下索賠隱患,甚至使業主對其工程投資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損害,監理單位的形象也會受到影響。 (六)設計變更的管理措施1、工程變更的提出工程變更可以由承包商提出,也可能由業主或工程相鄰地段的第三方提出,有時監理工程師也會提出工程變更。 承包商提出的工8、程變更,一種情況是工程遇到不能預見的地質條件或地下障礙,另一種情況可能是承包商為了節約工程成本或方便其施工條件,加快工程施工進度。這種提出,一般都會涉及費用的增加或引起索賠。合同條件特別強調,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商不得作任何變更。 業主提出變更多數是應當地政府的要求,或者工程使用性質改變。業主提出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應與承包商協商,看是否合理可行,主要看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內容是否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圍。若屬于新增工程,則不能作為工程變更,只能另外簽署合同,除非承包商同意作為變更。同樣也需要提出變更原因、設計圖紙和有關計算書。 工程相鄰地段的第三方提出的設計變更,可劃分為業主提出變更的范疇。當其9、提出工程變更的要求時,監理工程師要先報請業主,由業主出面和第三方相協調,以利工程進展。 監理工程師往往根據工地現場工程進展的具有情況及環境情況的變化,本著節約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進度與保證工程質量的原則,提出工程變更,也有一些為了彌補設計中不足或修正錯誤。監理工程師提出的變更,如屬業主授權的范圍,可直接下達變更指令,報業主備案;否則,應與業主協商或申請授權。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變更,應編制設計變更文件,業主和承包商提出的變更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后,如果有必要由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由建設單位轉交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2、工程變更的審查和批準無論哪方面提出的工程變更10、,均需經監理工程師審查核準,并上報業主批準備案。對工程更審查的原則是:(1)變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標準。(2)變更項目在技術上必須可行,同時還必須可靠。(3)變更后的工程費用較之整體工程要合理。(4)變更后的施工工藝不宜復雜,一般不應由于變更后的施工技術方案影響工期。 工程變更的審核和批準應當根據變更項目的性質或者按照涉及增減費用的多少劃分級別,相應的級別由相應的監理組織機構受理。從我國現在推行的施工監理制度來講,駐地監理工程師每天直接與承包商及其他參加工程建設的人員打交道。因此,應把好對工程變更管理與審核的第一個關口。駐地監理工程師及其班子應負責有關變更的工程數量的核實,以及提供有關現場的11、數據資料和證明,并審查提出工程變更方的理由是否充分,起草工程變更令;然后上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由其負責對工程變更令的最終審查,若基本同意工程變更,可上報業主批準備案。若業主出于其他考慮不批準變更,監理方應視工地進展情況,實事求是地向業主講明變更的利弊,必須變更時,還是盡量說服業主采納合理建議而同意變更。若遇緊急情況,監理方可先處理工程變更事宜,然后盡快通知業主。 對于屬于方案性的變更,例如為防止高填方路基沉陷而擬改為橋梁等,一般不由監理工程師審批,而應由業主組織專門小組(監理工程師應參加這個小組)進行評價,然后由業主進行審批。3、工程變更文件的編寫一項工程變更設計,從提出到實施,一般要經過12、承包商、監理、業主多次地單獨或共同的考察、協商,特別是為了具體實施、計量支付及交、竣工驗收的需要,以及為了建設管理檢查、審計的需要,必須編制完備的工程變更文件。一項工程變更應包括以下文件:(1)工程變更令對于一項工程變更指令,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此應是嚴密和公正的。并不是簡單地說明決定哪一部分進行變更,而應當是一份包括以下內容的完整的文件:變更的原因和依據;擬采用的技術標準;變更的內容和范圍;估算工程變更的價格。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是每項工程變更必須確定其變更項目的費用,包括其單價和根據單價和變更后的工程數量對變更價格進行計算。(2)工程量清單工程變更中的工程量清單是重要的工程變更文件之一,13、它同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基本相同。其區別在于每個項目都需填寫變更前后的單價、數量和金額,目的是便于檢查該變更對合同價的影響。(3)設計圖紙。(4)其它有關文件。4、工程變更工期和費用的評估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實際情況,涉及變更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或承包單位完成下列工作后,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和工期做出評估:(1)確定工程變更項目與已有工程項目之間的類似程度和困難程度; (2)確定工程變更項目的工程量; (3)確定工程項目的單價或總價;5、工程變更價格的確定關于工程價款的調整,建設工程工程師清單計價規范有如下規定。(1)在發、承包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國家的14、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發生變化,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工程造價調整文件,工種價款應當進行調整。(2)若因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師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時,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即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3)若因分部分項工程師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若因分部分項工程15、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則: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有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與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該偏差對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產生影響,則是否調整綜合單價以及如何調整應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未作約定,按以下原則辦理: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做調整,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16、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其綜合單價及對應的措施費均應予以調整。調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工程變更價款確定的時限: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工程價款。承包人在雙方確定工程變更后14天內不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是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監理工程師應在14天內予以確認,監理工程師無正當利于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已被確認。7、監理工程師認真處理工程變更的重要性 工程師在合同履行管理中應嚴格控制變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也不允許對工程設計隨意變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因此而導致的發包人的直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變更常常發生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執行過程中,通常是不可預見的,因為是無法事前預定,需要監理工程師隨著工程的進展現場決定,若久拖不決,即使合理合情的變更也會阻礙工程進展;況且大部分的工程變更會涉及到費用的變化,如處理不當不僅造成資金的浪費,影響工程質量,埋下索賠的隱患,甚至是業主對工程投資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損害。